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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语言与法律利益
米健
一 法律语言的一般解读
语言是文化的起点,任何文化都离不开语言。为什么?因为文化是社会的产物,而社会则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构成确立的,这些关系发生和维持的一个基本手段和路径就是彼此间思想、意愿和情感的沟通,这种沟通的基本手段就是语言。因此,可以说没有语言就没有社会,于是也就不可能有文化的产生发展。其实,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从其诞生那一刻起,就以呱呱啼哭这种语言或表达方式向其他人宣告自己的到来和存在。通常,人们也的确是以婴儿的这种啼哭作为判断一个新的生命到来的标准。事实上,从婴儿诞生直至其离开这个世界,人的存在体征无非就是变化了的语言表达方式。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婴儿则本能地以为,我哭故我在,更多的人则是自觉不自觉地实践了我说故我在的哲理。如果说人的本质特征是思想、感情,那么语言则是人的本质的第一体征。所以,文化与语言是共进退共始终的。恰恰因为这样,作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文化自然也离不开语言。使法律能够存在、表达、认知的最重要媒介是语言。于是,我们逐渐地把这种承载、传达、认知和操作法律的语言统称为法律语言。当然,对于什么是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 or legal linguistics),语言学家们可能有多种解释和界定。例如:“法律语言是一门研究法律语言事实和法律语言行为,探究法律语言特点,总结法律语言规律的应用语言学分支学科。”[1]但最基本最一般的理解应该是前面说过的,即传达、认知、确认和操作法律的一种专门语言。它包括法学语言、立法语言、司法语言(forensic linguistics)、律师语言、警察语言等。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只有在诸如此类的法律语言都分别发生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体现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