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命
孟子曰: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古之人未尝不欲仕也,又恶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往者,与钻穴隙之类也。[1]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中这篇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议论反映了中国传统婚姻组合的核心:婚姻是一种安排,是一种得到婚姻双方家族许可和赞助的交换。从唐代的史料及墓志来看,唐代的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大事上的发言权确实很大。比如,元和年间的《广平郡宋氏夫人墓志》就直言道,在长到“嫁娶之年”后,宋氏由“父母匹配,当贞元三纪景寅岁,律中夷则,是称向家之妇”。[2]
在唐代,父母之命往往即是媒妁之言,而媒妁之言即是父母之命。比如大中年间的《唐北平田君故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并序》讲到,田宿与陇西李氏的婚姻乃是奉田宿的父亲北平公之命而成的:
夫人讳鹄,字回上……生有奇姿秀韵,举家钟惜,才离襁褓,便有成人风。及稍长,酷好经史诗笔,虽眠食亦闲以讽诵。群从每见,恐致劳悴,且以女博士讥之。夫人若不闻,耽味愈笃……我北平公再临徐方,值李氏寓家埇上,夫人之闺行得以饱知。我公因命其季子前沧齐协律宿曰:若齿逾壮矣,我为得良妇,是瑞吾家。使以书币抵埇上。李氏太夫人乐我公之知,喜以承命。亲迎礼,既归于彭门,斯大中十一年冬十一月也。[3]
此外,柳宗元与他的妻子弘农杨氏的婚姻也是由他们两位的父亲促成的。柳宗元的父亲与杨氏的父亲是僚中好友,他们的婚事是在柳宗元童年时就已谈定。当杨氏十三岁时,杨家“终无异辞”,而使柳杨“二姓克合”:
T2—1唐元和十五年广平郡宋氏夫人墓志(《汇编》元和147)
亡妻弘农杨氏讳某,高祖皇司勋郎中讳元政,司勋生殿中侍御史讳志元,殿中生醴泉县尉讳成名,醴泉生今礼部郎中凝。代济仁孝,号为德门。郎中娶于陇西李氏,生夫人。夫人生三年而皇妣即世,外王父兼居方伯连帅之任,历刺南部。夫人自幼及笄依于外族,所以抚爱视遇者,殆过厚焉。
夫人小心敬顺,居宠益畏,终始无骄盈之色,亲党难之。五岁属先妣之忌,饭僧于仁祠,就问其故,媬傅以告,遂号泣不食。后每及是日,必遑遑涕慕,抱终身之戚焉。及许嫁于我,柔日既卜,乃归于柳氏。恭惟先府君崇友道,于郎中最深。髫稚好言,始于善谑,虽间在他国,终无异辞。凡十有三岁而二姓克合,奉初言也。[4]
而元和年间的《河间郡太夫人宋氏墓志铭》则告诉我们,彭城公刘氏与河间郡太夫人宋氏的结合虽有媒氏之聘,却实出于宋氏父亲的主张。宋氏自幼聪明漂亮,深为其父所宠爱。顷自初笄,宋公:
每见而颜曰:“我女异绝,有继吾家晋代从祖始学矣。不可□嫁与凡人哉。”于是周□文武之士,一见彭城公刘氏议德信紫,王孙气雄射人世,必济家国艰危,英略莫测,靡不列军师成绩。宋公益敬而厚,曰:“若刘氏论我女,我即嫁之。”彭城公闻之,言志冠勇,己不豁难,义烈勋庸,诚实诚也。冀不疑,方遣媒氏进金帛于宋公。宋公遂见休跃,诺而受之,笑谓妻子曰:“我家事亦足矣。”[5]
以上这些事例告诉我们,在唐代的士族家庭中,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安排上有极大的发言权。唐代社会不仅在实践上奉从这一上古社会传承下来的父权意识,而且还将它法律化。《唐律·户婚》不仅视子女不从父母而自嫁娶为违法,而且女儿出嫁后“夫丧服除,誓心守志”,父母仍有权“夺而嫁之”。[6]
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结合的最特殊的类型要数指腹为婚,而这在唐代却并不少见。咸通年间孙备在为他妻子撰写的墓志中提到,在与杨敬之的外孙于氏定亲时,孙备只是个“髫丱”之童,而于氏还尚在母胎中。从这篇墓志铭中,我们还了解到,在唐代,指腹为婚也有一定“盟”和“誓”的程序。此志虽不长,内容却很丰富,所以在此全文录之:
唐咸通六年五月十六日,乡贡进士孙备铭其妻,葬于河南府河南县邙山杜翟村,祔大茔。呜呼!夫人于氏,河南人也,其始宗于汉,高门之所昌,厥后世有勋哲,至唐滋用文显科爵。高祖讳肃,入内庭为给事中;祖讳敖,宣歙道观察使;父讳珪,不欺暗室,韬践明节,其声自腾逸于士大夫,上期必相,时君康天下而寿不俟施,首擢第春官,赴东蜀周丞相辟,入蓝簿,直弘文馆,纂新会要,皆析析藻雅。时宰执超拟补阙,会有旧懿昵间当轴,众亦以公不妨矣,丐已之。今崔冢卿故贤相,金陵幕中监察御史里行。妣弘农杨氏夫人,外王父左冯翊太守讳敬之,韩吏部、柳柳州皆伏比贾马,文章气高,面诃卿相,豪盛之非,盖不得为达官。念一女德此生以妻之,卅而逝。悼之,移爱于夫人。
夫人才语步,洞入机瞩,闻金丝喉响之美,效箴管女工之妙如老手,况谦淑怡邃,仁而嗜施。弥顾于二子,不斯须去之。外姑幼与太夫人为中表善,始抚腹期为二亲家,杨老舅喜闻之,飞檄盟太夫人,且器小子于髫丱,贿金带誓之。冯翊殁世,夫人方还侍金陵,大中七年,年十八,余冠有二岁。先君率太夫人征金陵舅如约,故余与金陵二世于外氏重姻,其懿也如此。况夫人厥姿,天人之余,下笔成诗,皆葩目涤耳。诵古诗四百篇,讽赋五十首。奉太夫人阖族如谨,其释氏者日恭。噫!何不邈祚于六珈哉?
盖天始华余,以夫人偶之,而天竟咎余,使夫人天之。果不才一纪八黜于小宗伯矣。二年垂成,为中外反挤而贡所匿者。夫人恚泣成疾,忽一日强出侍太夫人之侧,叙谢始终之恩,退染毫追铭外王父之煦命,介奉蜀倅舅亦檄所憾者。未浃旬,以咸通六年二月八日终于上都永乐私第,享年卅,可谓死不忘其恩矣。有男三人:长字道全,始十二岁;次天奴,五岁;次猧儿,四岁;女汶娘,十岁,今更名贺老;其不育者二女,凤娘,四谯。铭曰:
呜呼夫人!女节妇式之余,其淑惠篇藻感激始终之义,可以折二三守规之士矣,以斯垂芳,又何媿年禄不芳者耶?况忍挤夫人义殁者耶?江总题陈将鲁广达棺云:黄泉虽抱恨,白日自流名,悲君感义死,不作负恩生。今志我夫人,斯亦云云。[7]
从这篇墓志中我们知道,“抚腹期为二亲家”是于氏的母亲的主意。孙备称于氏之母为“外姑”,而于氏之母与孙氏之母又是表姐妹,可见,孙氏与于氏也是表亲关系。有意思的是,在这篇墓志中,男方由孙备的父母亲自出面,而代表女方的家长则是于氏之亲舅(孙备之表舅)。在其他墓志铭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以舅命婚的例子。从这些墓志来看,以舅命婚的往往是因为父亲已去世或落难。比如,柳宗元曾为他的外甥女崔蹈规主婚事。柳宗元亲自撰写的《唐郎州员外司户薛君妻崔氏墓志》叙述道:
唐故永州刺史博陵崔简女,讳蹈规,字履恒,嫁为郎州员外司户河东薛巽妻。三岁知让,五岁知戒,七岁能女事。善笔札,读书通古今;其暇则鸣丝桐、讽诗骚以为娱。始简以文雅清秀重于世,其后得罪投驩州,诸女蓬垢涕号。蹈规,柳氏出也,以叔舅宗元命归于薛。[8]
这些以舅命婚的事例进一步证实了陈弱水先生所指出的唐代女性与本家的密切关系。[9]
父母之命的一个变相形态是在父母临死之前成亲,以了结父母的心愿。《新唐书·魏征传》记载道,魏征病危时,唐太宗带着衡山公主去探望他,并决定“以衡山公主降其子叔玉”。见了魏征,太宗说道:“公强视新妇!”但魏征已病得“不能谢”。[10]明日,魏征死。[11]此外,唐朝时期盛行的“起复”习俗也与父母临死前成亲性质相同。如咸通年间的《唐故殿前高班承务郎行内侍省内府局令员外置同正员上柱国赐绯鱼袋魏府君墓志铭并序》就讲到,魏孝本“于去年丁于慈母之丧,临丧娶于骆氏”。[12]
临丧成亲的现象表明了父母在婚姻组合中的主导地位,以至子女会用主动执行“父母之命”的行为来表示对“父母之命”的重视。魏征之子魏叔玉尚衡山公主的故事还反映出了另一种父母之命的变相形态:皇帝之命。皇帝赐婚或皇帝命婚在中国历史上很常见,唐代也不例外。比如《新唐书·李泌传》记载道:“初,泌无妻,不食肉,帝乃赐光福里第,强诏食肉,为娶朔方故留李暐之甥。”[13]
当然,在唐代也不乏父母利用自己在子女婚姻上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私心的现象。最突出的例子是唐早期的许敬宗。《大唐新语》记载,许敬宗曾“纳资数十万,嫁女与蛮首领冯盎子及监门将军钱九陇,叙其阀阅”。[14]又,《朝野佥载》记载道:“唐冀州长史吉懋欲为男琐娶南宫县丞崔敬女,敬不许。因有故胁以求亲,敬惧而许之。”[15]牛僧孺在《玄怪录》中还提到在开元年间竟有一个愿意以五百缗嫁女于鬼的父亲:
代国公郭元振,开元中下第。自晋之汾,夜行阴晦失道,久而远有灯火之光,以为人居也,径往投之。八九里,有宅,门宇甚峻。既入门,廊下及堂下,灯烛辉煌,牢馔罗列,若嫁女之家,而悄无人。公系马西廊前,历阶而升,徘徊堂上,不知其何处也。俄闻堂中东阁有女子哭声,呜咽不已。公问曰:“堂中泣者,人耶,鬼耶?何陈设如此,无人而独泣?”曰:“妾此乡之祠有乌将军者,能祸福人。每岁求偶于乡人,乡人必择处女之美者而嫁焉。妾虽陋拙,父利乡人之五百缗,潜以应选。今夕,乡人之女并为游宴者,到是,醉妾此室,共锁而去,以适于将军者也。”[16]
这篇题为《郭代公》的故事虽有些荒诞,但也反映了在唐代借“父母之命”而牟利的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1]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2] 《汇编》元和147。
[3] 《续集》大中066。
[4] 柳宗元《亡妻弘农杨氏志》,《柳宗元全集》卷1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5] 《续集》元和051。
[6] 参见牛志平《唐代婚丧》,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2页。
[7] 《汇编》咸通040。此铭缺盖,故无题。
[8] 《续集》元和075。
[9] 参见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载《“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1998)第1分。
[10] 《新唐书》卷97。
[11] 不过《旧唐书·魏征传》提到,唐太宗对魏氏及他安排的这桩婚姻的态度有所变化。魏死后,太宗曾“手诏停婚,顾其家渐衰矣”。
[12] 《续集》咸通061。
[13] 《新唐书》卷135。
[14] 刘肃《大唐新语》卷9。
[15] 张鷟《朝野佥载》卷4。
[16] 牛僧孺《玄怪录》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