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企业集团的特点
(一)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历程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集团的组建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直是一个被强调、鼓励和重点发展的方向。
企业集团在中国经济发展与经济实力提升中的龙头作用甚至可以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的试办“工业托拉斯”。为解决工业管理中的“多头多级”“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等问题,用经济方法管理工业,我国自1964年8月起,试办第一批“托拉斯”,其中全国性的9个,区域性的3个。包括原轻工业部所属的烟草公司和盐业公司,原煤炭工业部所属的华东煤炭工业公司,第一机械工业部所属的汽车工业公司,原农业机械工业部所属的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公司,原纺织工业部所属的纺织机械公司,原化学工业部所属的橡胶工业公司和医药工业公司等。同时,允许少数大工业城市试办一个到两个地方性“托拉斯”。[20]
改革开放后,企业集团的设立成为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主要方面。企业集团的设立主要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淘汰部分过剩产能,解决重复建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21]之后的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意见中提到:“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之后,1990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提出要有计划地组建一批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集团。1991年,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提出了《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意见》。1993年12月,《公司法》颁布后,我国企业集团的建设开始以公司法为法律依据建立企业集团。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一批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其在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199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我国加入WTO对企业集团发展有促进作用,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与企业集团,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0月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根据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的要求,择优、重点发展一批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集团,成为优化行业和企业组织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力量。
在“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中,均有提及企业集团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三十一章“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第一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提到要“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一章“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中的第一节“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中提到要“发展安全高效煤矿,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五篇“优化现代产业体系”第三节“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中提到要“鼓励企业并购,形成以大企业集团为核心,集中度高、分工细化、协作高效的产业组织形态”。
在2015年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基础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对所监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运作范式将改变为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授权的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的方式,这一改变的实质就是以市场化的企业集团架构取代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22]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7款中提及:“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第4条第12款提及:“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第4条第13款则提及:“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
尽管“集团化”的发展方向主要存在于国有经济中,但这种发展方向在整体上对企业模式选择具有辐射作用。企业集团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企业组织模式。
(二)我国企业集团的登记
我国存在企业集团登记制度,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1998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集团进行登记管理。该规定对于“企业集团”的概念做出了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在登记方面,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企业集团章程中,要明确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存续企业集团共33 000多户,约占同期全国存续企业总量(约2 100万户)的0.16%。其中,非私营企业集团15 700余户,私营企业集团17 500余户。应该说明的是,尽管存在企业集团登记制度,但大多数实际上以企业集团形式经营的集团并未进行企业集团登记,在本书研究范畴内的企业集团数量实际上大于这一统计数字。
2018年,我国全面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通知》),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通知》对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三)企业集团的债务问题
与破产法直接相关的是企业集团的债务问题。我国企业集团债务问题呈现出以下特征:
其一,大型企业集团往往存在向多家银行贷款,其债务问题涉及多家银行。2014年年初,我国21家主要银行对全国前50家大授信集团提供的表内外融资构成为:贷款占75%,持有债券占11%,持股占0.02%(含行使抵质押权被动持有),表外融资占13.7%(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和委托贷款);累计贷款余额占21家银行对公贷款余额的20.8%。全国前50家大授信集团贷款余额累计超过了21家银行的资本净额。前50家大授信集团中,普遍存在着向多家银行融资的情况,其中,向21家银行融资的有6家;向15—20家银行融资的有39家;向11—14家银行融资的有5家。当单家集团出现风险时,会涉及多家银行。[23]
其二,企业集团内部存在资金调拨。研究发现,企业的投资资金不仅来源于其自有现金,同时还来自系族企业其他公司的资金,存在着活跃的内部资本市场。但在我国接近一半的系族企业的内部资本市场是无效配置的。同时,中央国有和地方国有系族企业的有效配置比例显著高于民营系族企业,超过半数的民营系族企业配置效率低下。我国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各种手段存在着较为频繁的资金重新配置的行为,但是,该配置行为的目的并不是实现企业集团的整体价值最大化而是追求控股股东自身利益最大化。[24]
其三,企业集团内部存在互联互保,且有些互联互保并非个体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宁夏上陵实业集团中的违规担保就是一例。2018年10月,宁夏上陵实业集团因“2012年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券”5亿公司债券违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重整。其间,爆出其内部关联企业违规担保问题,其子公司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从董事长史仁出具的《关于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有关情况的说明》得知:公司向上陵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诉讼保全金额合计32 920万元,均未通过上陵牧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除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外,上陵牧业所有有关人员在2018年9月30日前均不知情。[25]
在我国企业集团债务方面,另外一个有特点的问题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往往会存在同行业几个较大企业集团的互联互保问题。这种互联互保的形成因素,一方面是民企融资难问题所致,银行看重企业资产状况,但贷款企业往往资产不足以覆盖贷款要求,因此采用互联互保方式满足贷款需求。另一方面的因素是,地方政府存在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此时政府会主导企业之间的互联互保,这种互联互保往往并不完全是企业集团自身的选择,而是政府部门主导要求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