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一)有关履行主体的规则
履行合同可以由债务人进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为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除外。在特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但该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协助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
(二)有关履行标的的规则
合同的标的指的是债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实施的特定行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
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如果履行地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确定履行地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地点。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确定履行地点的,如果履行标的是给付货币,在接受履行的当事人所在地履行;如果是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标的,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四)有关履行方式的规则
履行方式有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方式。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据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无法确定履行方式的,通过便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义务。
(五)有关价款或者报酬支付的规则
如果合同中对价款和报酬约定不明确,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六)有关履行期限的规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期限届满未履行合同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在上述情况下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提前履行,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