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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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编制要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核心要点

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19;

2.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0、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10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11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8日 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

第18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乡(镇)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七)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八)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19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耕地、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