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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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隐喻

第二个隐喻关乎太公与伯禽迥异的治国方法。

太公因仍旧俗,很快就搞定;伯禽改造旧俗,花了三年工夫才再造了一个新鲁国。哪个办法好?

可能又有同学举脚丫子赞成太公的办法了。这里涉及法制建设的两条基本路径,这也是近代以来法理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大问题:

法制建设究竟应该采取理性建构,还是自然演进的方式?

简单来讲,我这里有一部法典。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这部法典比你所在国家的现行法典更加进步十倍,更加优秀百倍(当然,这里的一个前提是法典的优劣可比较)。那么,你怎么办?

A方案:坚信“甲之佳肴或为乙之毒药”,不管你,发展我自己的。此之谓“自然演进”。

B方案:把自己国家的旧法统统烧掉,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把新的优秀法典迎进来。此之谓“理性建构”,或曰“政府推进”。

两个都是理想模式下的极端办法。哪个好呢?(当然也有所谓“依托本国国情引进外国先进经验”之类折中的办法。但聊公以为这不过是一种措辞而已。两点之间必须有重点,模棱两可并不能解决问题。)

还是看不清楚吧?我们来看个洋人的公案。话说1814年,法国皇帝拿破仑先生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令周边国家的法学家极其眼红。德国一位德高望重的蒂博教授,开始积极呼吁德国也有样学样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以治天下而垂史册。正当全德上下激情昂扬之际,有人曰:不可!众视之,乃柏林大学教师萨维尼先生也。

萨先生曰:兄弟莫急,听我一言。所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立法也是一样。法律不是法学家们通过凭空构想制造出的精密仪器,而是活在人民的日常行为之中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所以立法典一事,还是要从长计议。

这些言论,被萨先生收在一个集子里,叫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开山之作。

当然,这个论战最后是萨氏赢了,而德国也终于积近百年之功“自然演进”出了《德国民法典》。但是在今天的中国,恐怕就不会是萨氏赢而是蒂先生的论调更有市场了:一百年太久只争朝夕,快马加鞭推出民法典亦是当务之急。此一时彼一时耶?

扯回来。西周初建,百废待兴,也是一个只争朝夕的关节点。“理性建构”与“自然演进”两个极端办法肯定要并用。但是如何并用,便又是周公先生所要考虑的大问题了。

我想,当初在制周礼这样大规模的立法行动的时候,这些问题肯定都在周公的考虑范围之内。而他考虑之后的行动,自然对中国产生了上千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