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找准纠纷症结 矛盾迎刃而解
【基本案情】
灌云县某镇有位老太何某,年龄八十有余,生有六儿三女。丈夫高某早年去世,何某由六个儿子赡养。兄弟六人协商由他们出钱出粮让母亲在老七家生活。一年又一年,老太生活得非常开心。2006年6月间,突然出现意外,何老太的儿子老三、老四、老六兄弟三人提出中断对其母的供养关系。2009年7月的一天,老七扶着年迈的老人找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两名调解员来到何老太所在的村走访调查。
村干部反映,高家兄弟六人对何老太已经尽到了赡养的责任。
那老三、老四、老六突然中断对其母亲的供养原因何在?
为了弄清其中原委,调解员和村干部与高某兄弟姐妹以拉家常形式进行座谈。调解员从他们言谈中了解到,当年县城西环路拆迁,何老太的土地被征用,政府补给老人16700元,三兄弟以为这笔补偿款被老大、老二、老七分去了。所以,他们认为哪家分到钱,老人就应该由哪家赡养。
可村干部证实,老人的补偿款并没有被老大、老二、老七分走,而是存放在村里。兄弟之间的误会便烟消云散。调解员和村干部把兄妹九人喊到一起,就如何安排使用补偿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兄妹九人一致同意这笔款先行支付老人2009年住院医药费3500元,其次给付老人在老七家三年生活费5400元,剩余7800元仍由村委会为其保管。兄妹九人认为这样安排周到,合情合理,大家都非常满意。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敦促兄弟姐妹九人就老人今后的生活安排签订了共同赡养的协议。
兄弟姐妹九人就老人今后的生活安排签订了共同赡养协议书
【点评】
本案属于因误会引起的赡养老人纠纷案件。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纠纷当事人老三、老四、老六误认为母亲将拆迁补偿款分给了另外三兄弟,所以要中断对其母亲的赡养。这种附加条件的赡养是违背法律的行为。调解人员以法律为准绳,明确指出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不附带任何条件,也不能以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尽子女的赡养义务。在晓之以法的同时,调解员向他们讲解“百善孝为先”的道理,并和村委会一起,共同解决了引起赡养纠纷的误会,解开了大家心头的疙瘩,使三兄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并积极配合调解人员和村干部合理安排其母亲的拆迁补偿款,最终达成赡养老人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