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和姓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现实困惑
冯某听说B市出台了一项人才引进政策, 即外省市的人员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落户并在求职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冯某来到B市后, 因不符合条件没有落户成功, 也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B 市的公司很多都优先招聘本市人员,为了能找到一份好工作, 冯某想办法伪造了具有B市户籍的身份证, 化名赵某某, 成功应聘了某公司的业务员一职, 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冯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和姓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律师答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学历、工作经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 因为这些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考量标准。现实生活中, 有些劳动者为获得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机会, 可能会在身份信息中造假, 这种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属于欺诈行为。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六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 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依法主张该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理荟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若劳动者为获得工作岗位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用人单位在发现后可依法主张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