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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归零, 从头再来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是电子产品商贸公司, 前段时间因经营不善公司业务惨淡, 业务人员纷纷辞职。后来公司总经理许下重金, 拿到了一个新产品的中国代理权。刚开始新产品在中国市场还不为大家所接受, 在总经理带动下, 经过全体销售人员的共同努力, 产品逐渐打开销路, 公司经营情况又见好转。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业务人员, 陈某以前是某公司的业务员, 她多年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工作, 经验丰富, 曾多次当选为销售冠军。陈某到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应聘, 公司与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陈某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 就在只有十天试用期满的时候, 陈某的爱人从自家楼上摔下, 腿部严重受伤, 需要陈某回家照顾。陈某在家照顾其丈夫半个月后回到公司, 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告之陈某, 她的试用期因她事假归零, 试用期两个月重新计算。商贸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答疑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该在试用期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 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 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 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 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归零试用期, 重新计算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理荟萃
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已经基本搞清楚。 用人单位不能反复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