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现实困惑
韩某到一家公司应聘, 双方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初步订立了协议, 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 韩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试用期结束后, 公司以试用期间没有约定薪金为由拒绝支付韩某的劳动报酬。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不能领薪水吗? 究竟能享受哪些权利呢?
律师答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领取薪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 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 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 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 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第四, 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理荟萃
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享有不低于法定标准工资待遇, 不受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