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有几何
1.3.1 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
1.推进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改变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其他个人所得则仍然实行分类征收,这一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单一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方式的转变。
2.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推动消费升级
《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修订以来,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都保持着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月的免征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而到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1196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上升为8.2%。同时,我国城镇人口人均负担消费性支出已经从2011年的2348元/月上升到目前的4200元/月。因此,可以说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3500元/月的免征额已经严重偏低,制约了我国当前居民的消费支出和升级。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从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级距以及增加专项扣除项目等方面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从而提高自然人的税后所得,有助于推动我国当前消费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3.将个人消费、家庭负担与个人所得税激励有机结合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重要亮点之一是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中,一部分是将个人消费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如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在税前扣除,另一部分则是将家庭负担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如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将个人消费和家庭负担与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进一步推进税收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4.进一步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和税收立法的明确任务。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是税收法定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进一步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个人所得的形式上,取消了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意味着对未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得形式则不能再以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征税;第二,在减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上,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均需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才能实施;第三,明确规定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也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才能实施。
5.考虑了地区差异因素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征项目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及时对减征项目的幅度和期限进行调整。
1.3.2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制约因素
1.纳税人数大幅度减少的不利影响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一项报告显示,基于我国个人收入分布数据的推算结果表明,2017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已经达到了1.53亿人。
2018年8月31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回答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时表示,“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截至2017年年末,中国城镇就业人员为4.2462亿人。因此我们可以推出,个人所得税改革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约为1.87亿人,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约为6400万人,将减少约1.23亿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推算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推算
此外,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六项专项扣除项目,这实际上导致了起征点的进一步上升。假定家庭平均的三大专项附加扣除为5000元左右,这等价于实际的起征点为10000元。考虑到前次起征点导致纳税人数降为1/3,保守估计此次改革将导致未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减少到5000万人以下。
5000万人的纳税人数与4.2亿人的城镇就业人员相比来看,个人所得税税改后的纳税人数仅占城镇就业人员的12%左右。即使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再强,也只能影响这12%的就业人口,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就显得非常尴尬。此外,纳税人数减少的问题会进一步导致个人所得税从属地位弱化、地区税收贡献差异进一步拉大。
此外从地域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地区征收差异比较明显。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与广东省四个省级单位贡献了超过一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随着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展开,这种地区差异会进一步明显,实际起征点的提高使得经济落后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贡献将进一步下降,这种地区上的“极化”也会有损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此外,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共享税的性质,地方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会大大下降,这也会对地方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
2.个人所得税设计对资本所得的调节力度不够
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中,对于劳动性所得普遍实施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制,而对于资本性所得,如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则实施20%的比例税率制,很显然这一税制设计是不公平的。同等金额的一项收入,只因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不同而导致税负差距悬殊,这便利了富裕阶层,使他们能够获取更多的税后资本所得。而中低收入阶层,虽然只有小额投资,却要负担同一税率的税负,这对他们取得财产性收入是一种限制。此外,对于资本性收入过于宽松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为某些纳税人逃税漏税带来了机会。这一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也极大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已经完成了相当程度的物质资本积累,而人力资本则成了稀缺资源,这从我国各省市开展的“抢人大战”现象就可见一斑。当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人的因素,就需要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通过降低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使之低于资本所得,才能够达到激励创新、鼓励劳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