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3.1 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20%。股息、红利作为应纳税所得,无任何费用扣除。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3.3.2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
(2)股息红利采取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规定: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③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4)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5)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6)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
下列有关沪港通个人所得税计征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C.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D.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解析:答案为D。
选项D,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案例
假设小张2019年1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00元;取得某国内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750元。请问,小张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小张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50×20%=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