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公务员
——《公务员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刘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10种制度分别为: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诉控告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以下几项特点:一是坚持和体现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二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三是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强调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四是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可以说,《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考核、晋升、任免等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强的规范、指引作用。有志成为一名公务员,首先就需要进行严格的考核选拔,其中就包括公务员笔试、面试等环节。由于公务员其身份及其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为此《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均有严格的规定,可以说有志于投身公务员事业的人员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录用程序,才有可能实现加入公务员行列的愿望。而在此过程中存在的任何有违《公务员法》及相关考核、录用规定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案情回顾
何大志不服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所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政处理行为案。
何大志报名参加了A市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2014年11月30日,何大志在某考场参加了笔试。考试完毕后,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录用考试的雷同试卷鉴定工作机构某考试安全研究中心,对所有考生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进行雷同试卷鉴定。2014年12月19日,考试安全研究中心对何大志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作出同考场同排左右相邻雷同的鉴定结论。经A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何大志作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2014年12月30日,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何大志作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何大志上述处理决定。何达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重要事实为:何大志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的答题结果与其左右相邻的考试人员的答题结果存在雷同的情形,相关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合法。
法院认为,何大志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的试卷,经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雷同试卷鉴定机构鉴定,被认定为与同考场另两个考生的试卷属雷同试卷。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此事实作出的处理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大志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一)关于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法定职责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该市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对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的人员,具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职权。
(二)《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关于招录公务员的规定
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考录,是选拔、录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措施,更应严肃考录纪律,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安全考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有抄袭或协助抄袭的行为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此种考试形式评分标准统一、客观、准确,不受评卷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易于采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阅卷,提高评卷速度、降低考试成本。但是,由于客观性试题是考生以填涂答题卡的形式答题,由此也出现了作弊现象。尤其是近年来,作弊手法越来越隐蔽,作弊者使用的设备越来越先进,考试作弊呈现出高科技化、集团化、产业化的趋势,对考试的公信力及社会的公平、公正造成影响。为应对此形势,雷同试卷甄别技术应运而生,并已成为各类主要考试甄别作弊行为的重要手段。针对公务员录用考试,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在经专家组评估论证后,委托了某考试安全研究中心承担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雷同试卷鉴定工作,并在每年对外公开发布的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及核发给每一名考生的《准考证》上明确告知:考试结束后,相关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对答卷进行雷同试卷甄别,被认定属同考场试卷雷同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据此,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前款规定,给予何大志的处理,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考试录用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公务员考试的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且与《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目的、原则并不相悖。
知识拓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众多因素中,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而其中的公务员缘于其独特的社会性质和社会责任又使其成为关键因素中的重中之重。为此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等在《公务员法》中都有相应体现。我们讲公务员是政府职能的微观载体,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基础依赖的应是公务员队伍的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如何有效激发公务员的人才潜能和对社会的义务,并充分实现公务员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是摆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人事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激发了公务员的工作潜能。
(一)《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
1.公务员分类制度创新及其效应。1993年以来,我国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共10级,非领导职务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8级。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职位类别区分的职务分类,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有限。《公务员法》规定,在非领导职务中增加“行政执法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是针对在行政执法类职位上履行职责的公务员设立的;专业技术职务是针对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履行职责的公务员设立的。实际上这是在划分职位类别基础上,重新设置公务员的职务。
《公务员法》还规定,按照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其目的是形成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轨制”,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在实施职务晋升的同时,将级别晋升作为公务员晋升的又一条途径,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这实质是一种对公务员的人文关怀,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体现。
2.公务员队伍更新制度创新及其效应。就如何高效地将素质全面、业务能力突出的非公务员人员引入公务员队伍,这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质量和政府各项职能的完全实施。《公务员法》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这是对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一次突破性创新,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次历史性的变革。不同的职位区别对待,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大大方便了机关吸纳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
3.公务员引入制度创新及其效应。创新公务员的引入形式,从立法的高度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职务晋升方式,从一定程度上讲是法理发展的必然选择。确认“竞争上岗”作为选拔方式的法律地位,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质的飞跃,提升了公务员的责任感,促进了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4.公务员管理制度创新及其效应。《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首先明确了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细化了考核标准;规定了公务员基本义务、基本纪律,并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资、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对违反纪律者实施处罚,在加大“他律”力度的同时促进自律。
(二)《公务员法》的社会效应体现
1.《公务员法》有力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强调将“以人为本”理念在公务员法中予以体现。将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益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用法律的形式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公务员法》对此作了非常明细的规定,如公务员的八项基本权利;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扩大了申诉的范围,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这些权益保障条款的实施,极大净化和保证了公务员正常的工作、生活空间。这对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是大有益处。
2.《公务员法》更加体现了公务员管理的开放性。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当前,公务员管理形式越来越呈现多样的态势,存在一定的管理难度。《公务员法》充分总结吸取过去公务员管理中的经验,强调以更开放的姿态引入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将促进越来越多的机构和公众参与决策并监督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真正体现公务员既服务于社会,又接受社会监督的本义。
3.《公务员法》促进了公务员能力的提高。实施和贯彻《公务员法》,也是提高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岗位上的公务员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新形势下,实施以提高公务员能力和规范公务员运作为核心的《公务员法》,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其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把人民的要求转化为公务员的实际行动,贯彻到公务员的各项工作中去。
普法提示
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为此在《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中有特殊的法律安排。
《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第十六章是有关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集中体现。其中,第十五章是在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章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第十六章“职位聘任”则是该法全新的规定。依照《公务员法》这两章的规定,有关公务员的纠纷解决分为两种途径:一是申诉控告;二是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依照《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的规定,公务员纠纷解决的途径取决于公务员身份产生的方式。凡不属于聘任制产生的公务员,其争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其解决纠纷的途径遵循“内部”方式——申诉控告;凡属于聘任制产生的公务员,由于其公务员身份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聘任,其解决纠纷的途径类似劳动争议,先行仲裁,不服仲裁可以起诉。
与此相对应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 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