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法律常识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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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预防职业陷阱

——关于入职时用人单位的各种套路

李晗 [3]

案情回顾

凭什么收我的承包金

戴宗于2009年6月入职某出租车公司,任职出租车司机一职,双方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承包运营合同。其中承包运营合同中,规定了戴宗每月应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承包定额。戴宗于同月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了预收承包金2万元。随后,戴宗开始工作。2012年3月,戴宗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诉讼,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赔偿了伤者的医疗费用。2013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均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发生事故,出租车公司认为应当从戴宗交纳的预收承包金中扣除垫付的医疗费用。戴宗对此不予认可。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戴宗申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返还预收的承包金2万元。

仲裁及诉讼的过程中,出租车公司认为预收承包金的性质就是收取戴宗的押金,所以,戴宗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需要垫付医疗费的损失,理应从押金中予以扣除。戴宗确认出租车公司收取的预收承包金是押金的性质,但是戴宗认为,当初不交押金公司不给车开,没有办法才交的押金,公司是强势的一方。而且,当时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在工作,并不是办理私事,所以,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公司应当承受,不能用押金来抵扣垫付的医疗费。故不认可出租车公司的意见。双方分歧较大,只能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理分析

向劳动者收押金不合法

本案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结果,都是支持了戴宗的主张,判令出租车公司全额返还预收戴宗的承包金。仲裁及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呢?这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条文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以任何名义收取财物。出租车公司收取戴宗的2万元,开始的名义是预收承包金,后来双方又表示是押金,但是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知,不论这笔钱是什么性质,什么名义,用人单位都不能向劳动者收取。

知识拓展

哪些套路扰人眼

从上面的案例以及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劳动者与作为管理者的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在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时,有时候劳动者不得不妥协,服从于用人单位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规定。其实劳动法本身也是在平衡这种不对等的地位,想用法律的强制性为劳动者撑腰,让劳动者在进入一家工作单位之前,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规定,判断出单位提出的要求哪些是好,哪些是坏。尤其有助于那些初入职场、涉世未深的劳动者远离那些黑心企业精心设置的圈套。

如何来判断这些套路呢?其实,从招聘启事、录用通知书、面试过程、用人单位的一些表态中,劳动者是能够发现一些端倪的。我们就举几类情况,简单地分析一下:

1.要求劳动者缴纳入职押金、保证金、身份证或者提供担保

前文所列举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但其实这种情况在我们身边很多单位都是存在的,比如员工进入一家单位工作,单位要求员工留下身份证去办理宿舍入住,但是员工必须工作满一年才能拿回身份证,又或者要求员工交纳一定费用,去置办工服工牌,这个费用等员工离职再返还,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较为普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已经在逐步减少。我们可以理解用人单位的初衷,是担心员工不辞而别或是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时,无法查询到员工的下落。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用语是非常严厉的,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用人单位如果收取了劳动者的押金、保证金、身份证等,就好比把员工视作潜在的嫌疑人,认为员工随时可能会给单位造成伤害。这不仅违背了法律逻辑,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一个正常的单位或者企业,劳动者能够入职工作,就说明已经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如果再对员工加收各种财物的话,便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劳动者如果碰到提出要收取押金、保证金、身份证等各种财物或证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毫不犹豫地判断出这不是正规的单位,一定要拒绝被这样的单位录用,避免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

2.谈到工资含混不清

工资是入职时要协商的必备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劳动者在找工作时,首先要对自己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有一个合理的认识,这样才能在与单位协商工资数额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当然,我们更多看到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会在招聘启事当中,直接将所要招聘岗位的工资数额予以明示,这样便于减少双方协商的过程,但是作为劳动者,我们仍需要弄清用人单位提出的工资数额的含义。例如,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是否包含社保、公积金,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当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而单位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那么我们可以判断,这样的单位要么是想对劳动者蒙混过关,要么就是本身内部财务、人事管理比较混乱,自己也说不清楚。劳动者对于是否要入职这样的单位,必须要深思熟虑。

现实当中,还存在其他情形,如承诺劳动者的工资远高于市场价。有些单位允诺劳动者:“在我们这干一两年,你能年薪上百万或者上千万。”这样的诱惑不言而喻,尤其是对刚刚毕业走进社会的新人和退休之后赋闲在家却又不甘寂寞的老人。对于年轻人而言,由于社会经验少,家庭又已经为自己上学负担了很多年的支出,走出校园当然想尽快挣钱回馈家庭。一些不良企业恰恰抓住了年轻人这样的心理,打出高薪的噱头。然而我们细想可知,对于社会经验并不丰富的年轻人而言,在劳动技能并不娴熟,工作能力也尚未得到实际检验的情况下,凭什么就会有企业愿意拿出如此高薪来聘用呢。所以说,这样的允诺十有八九就是一个骗局,也很有可能就是一家传销组织,一旦深陷其中,钱财损失可能还是小事,受到人身伤害也是有可能的,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大学生陷入传销组织死亡案件就是例证。所以年轻人要擦亮眼睛。再说老年人,老年人按说社会经验已经非常丰富,为什么也还会被骗呢?这一点其实与本书劳动法相关问题的主题关联性不大,但是在此简单阐述,也希望读者能够引以为鉴。老人在退休后,一下子从工作状态转变到休闲状态,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很快适应,所以我们常见很多老年人被原单位返聘,或者走上街头,到社区等从事一些公益工作。老年人奋斗一生总会有些积蓄用来养老、看病,这时,有些打着金融理财名义的不良企业就盯上了老人的钱袋子,他们以让老人投资为名交钱,并承诺给予老人丰厚的回报,再让一名老人去拉拢其他人再投资,并给老人灌输这就是他们退休后的工作,拉来的投资越多,还有奖金提成可以拿到手,挣更多的钱。很多老人由于退休后无事可做,这时候便很容易受到蛊惑,到最后很多这样的企业主卷款潜逃或是将钱挥霍一空,受损失的还是老人自己。我们当然希望这样的事情越少发生越好。

3.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入职时,有些用人单位会说,劳动者你先干,干好了觉得能录用,咱们再签合同,再给缴社保。这话听起来没什么问题,尤其对于刚刚走向社会的毕业生来说,自己心里对工作能力没底,加上用人单位的地位比较强势,很有可能就听从了用人单位的这个说法。殊不知,用人单位如果确实做了这样的表态,那这个单位就已经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只有1个月,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前,单位表示先干活再看,或者进入一家单位,但是单位确迟迟不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这类企业一定是不正规的企业,建议不要入职或者尽早离职,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

劳动者入职之后,单位如果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该对合同条款仔细进行阅读,存不存在填写错误、是不是符合双方在入职时所谈的各项条件、有没有单位一方的盖章、符不符合合同形式,这些都要留心观察。更有甚者,单位拿出空白合同让劳动者签字,这时的劳动者就千万要警惕,最好不要签字,一旦签字之后,单位便有可能在空白合同上添加不公平的内容或是对员工不利的条款,这时候,员工再提出签字不是出于自己本意,就很难举证了。

同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尽到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注意该法律条文的用词,是“应当”。也就是说,同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在单位正式录用一名员工之后,签订合同和为员工办理社保都应该在1个月内完成,这是法律给予单位的最长期限,如果超期则违法。这里不存在单位与员工进行协商的余地。劳动者也要意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即社会保险不仅仅是发生工伤、生育、退休养老的保障,很多时候更是劳动者工作的证明,在国内很多城市和地区,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长短还关系到是否能够享受到当地的优惠政策,比如居住证办理、子女入学、购买汽车或者房产等,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纳时间不足,都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所以,当劳动者入职一家单位,单位对于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支支吾吾,或者明确表示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也应该果断离开。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再举一个实际的案例:杨某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到某出版社工作,当日,某出版社为杨某办理了门禁卡,杨某交纳了办理门禁卡的费用。2013年8月1日,杨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同月开始,某出版社开始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纠纷。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杨某何时入职。杨某自然认为是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入职,但是某出版社不认可,称杨某2013年7月1日以外聘编辑身份工作,不属于出版社正式人员,出版社只向其支付当月劳务费用,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也没有义务为杨某缴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当然不会采信出版社的说法,而是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1日建立。结合这个案例,我们还有一点需要在此提示劳动者,那就是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怎样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呢?那就是劳动者进入一家用人单位后,只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内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旦约定,必须明确,不能延长,不能重复约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先约定1个月试用期工作试试看,干得好转正,干不好再给1个月的试用期,或者说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出还要约定试用期。这些情形,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劳动者要敢于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不。

4.提倡要24小时无偿为企业奉献

员工常常听到这样一个笑话:老板说公司要让每一名员工感受到家的温暖,可要真的吃住在公司里面,老板反而会生气地说,你还真当公司是你家啊。听到这样的段子,我们也许会一笑而过。但是现实中,这样的情形恐怕不在少数。

劳动关系实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但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其他类型合同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即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工作。我们不能想象出在买卖双方或者借款双方存在这样的隶属性。然而,建立劳动关系也是双向自愿选择的过程,劳动者选择一家单位工作,一家单位决定录用一名劳动者,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合意,劳动者也不会进入这家单位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仍然还是遵循着民事活动中的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以工资报酬的形式支付对价,劳动合同仍然是法学理论中所说的双务合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各自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为什么还会出现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约定之外,老板要着重强调企业要具有人情味,要有家一般的温暖呢,换句话说,就像我们现在很多企业所提倡的那样,要建立像样的企业文化呢?因为像工作单位这样的组织,在每个人生活中的地位太特殊了。员工指望工作拿到满意的薪水来养家糊口,老板指望着每个员工能够努力工作,创造最大的价值来实现财富的增值,不管是老板还是员工,按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再加上上、下班路途上的时间,我们可以说,除了睡觉之外,大部分的时间都是与工作相关。而企业和员工就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相互矛盾却又相辅相成。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一个好的企业,首先是能够给予劳动者自身足够大的发展空间,并且能够用先进的制度来激励员工工作的热情,不论这种激励机制来源于物质上的或是精神上的。一个只要求员工奉献,忽视员工权益的企业,必然是无法长久的,也是留不住人的。我们以加班举例,当劳动者入职一家用人单位,单位一方面告诉你我们工作是多么辛劳,另一方面又跟你大谈奉献精神,倡导无偿加班且没有加班费的时候,劳动者就应该对这样的单位保持清醒的认知。没有加班费,那么单位实行的是什么样的工时制度,有没有安排调休的制度,如何保证员工休息的权利,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的劳动者来反问用人单位。切记,违背劳动者意愿强行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行为,属于强迫劳动,这是劳动用工的一大禁忌。

5.非法用工和不提供劳动保护

劳动者在进入工作单位工作时,要考虑这家单位是不是具备劳动法上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个法律条文限定了哪些组织可以构成合法的用工主体。现实中,劳动者往往最为忽视这一点。

如果劳动者进入一家大的单位,比如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国企、央企,可能都不会去考虑对方是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所以,非法用工的问题,大多是出现在一些中小企业或者偏远地区。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再去招录劳动者,就构成了非法用工;甚至于有些打着某某企业旗号,实际是无照经营,无登记、无备案的单位来招录员工,无疑属于严重违法。偏远地区,由于信息、交通不发达,一些劳动者无法判断或者核实企业的营业信息,也容易引发非法用工的问题,这在前些年国家整治小砖窑、煤窑的过程中,都是曾经出现过的。非法用工,伴随着的现象就是不提供任何劳动保护。可以想象,非法用工的那些所谓的企业主,他们的目的除了挣黑心钱,除了强迫劳动者劳动、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之外,能为劳动者提供什么样的保护措施呢。

所以,作为劳动者,我们自己的身体健康是要放在首位的,在应聘、参加工作之前,最好可以多方面、多渠道了解一下工作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情况,避免被企业的一面之词打动,没有合法的资质、没有安全环境的企业,是无法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的。

普法提示

保护自己要懂法

在这里我们仅仅列举了几种较为常见的陷阱,大千世界远比书本上得来的知识精彩。现实中,那些明显的、隐蔽的套路也不是我们能够通过简短的篇幅所能全面列举的。所以,我们在此提示劳动者,在选择用人单位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透过用人单位告诉你的点滴信息,来判断这是否是一家正规的企业。当然,进行这些判断的前提,还是要知道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这两部在目前我国劳动领域提纲挈领的重要法律,构成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基石。作为劳动者,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才能在工作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