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妨害清算罪
罪名释义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正在进行清算公司或企业;
(2)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隐匿财产的故意;
(3)客体: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他人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风险防控
企业如何防范妨害清算罪
本罪的目的是防止公司或企业逃避公司或企业的实际债务,损害债权人和他人的利益。本罪中所指的清算,是指公司或企业在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时,依法清理公司或企业债权、债务的活动。
本罪要求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如果在公司、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前采用隐匿、转移、处分财产等手段虚假破产的,则构成虚假破产罪。如果公司、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采用转移、处分财产的方式实施虚假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后,又隐匿、转移、处分财产的,则同时构成虚假破产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为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为进行清算程序的公司或企业,在处罚上实行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由于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而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进行相关债务清理,并代表公司、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本罪所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往往是指与清算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清算组成员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等协助进行清算工作的人。这些人可能同时涉及其他犯罪,例如:(1)如果清算组成员与企业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那么可能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清算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将其据为己有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私自分配,则可能涉及贪污罪。
在这里提醒相关人员,要严格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清偿,清算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担保债权;(3)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税款;(5)普通债务;(6)分配剩余财产。以上清偿顺序有先后之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在完成前述五部分的清偿程序之后,财产有剩余的,才能予以分配。
单位一旦涉嫌妨害清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定要尽快聘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律师的价值体现在防范风险和化解纠纷,同时,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大事小事都向法律顾问咨询,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典型案例
一、陈某妨害清算案
(一)案情简介
1.某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公司)、浙江某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磐公司)分别成立于2001年1月8日、2011年11月1日,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陈某。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明知某鑫公司、某磐公司即将破产,用钱某的名义成立浙江某色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色纺公司),并以“顾问”身份实际控制该公司运作。色纺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钱某、于某、张某1分别认缴75万元、150万元、275万元。同年12月15日,于某真实出资50万元,其余450万元由某鑫公司通过宣某的银行账户转给钱某、于某、张某1,三人再作为投资款转入色纺公司,色纺公司又以货款名义支付给某磐公司,某磐公司将其中的440万元转回某鑫公司,造成色纺公司虚假支付某磐公司货款440万元的假象。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色纺公司账面上向某磐公司支付货款8794256.51元,色纺公司实际上向某磐公司购买锦纶丝、固定资产、支付加工费共计6238632.37元,色纺公司账面上预付某磐公司货款余额2555624.14元,被告人陈某用虚假走账的方式转移某磐公司资产1844375.86元。2016年7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某鑫公司、某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情况,并对上述资产予以隐瞒。
2.?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明知某鑫公司、某磐公司即将破产,将某磐公司实际掌握研发的技术以色纺公司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有色切片制备装置等5项专利,又将某磐公司名下的检测锦纶POY纱染色性能的装置等4项专利和某鑫公司名下的有色混纤细旦锦纶弹力丝及其制造方法专利无偿转让给色纺公司,且在色纺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已经使用上述核心技术进行生产。经浙江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上十项专利技术评估价为2489200元。后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情况,并对上述资产予以隐瞒。
3.?2016年5月19日,某鑫公司、某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同年7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某鑫公司、某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向破产管理人隐瞒杭州西城博司铭座×幢×层写字楼、海南绿城清水湾品霞苑×幢×层××号房产,也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购买上述资产时使用某鑫公司资金的情况。经查,2012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与杭州三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产预转让合同,以5273345元购买西城博司铭座×幢×层,其中使用某鑫公司资金支付843345元。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用其儿子张某2名义与海南绿城高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356383元购买绿城清水湾品霞苑×幢×层××号房产,其中使用某鑫公司资金支付100万元。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三)案件解析
某鑫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未向资产管理人如实申报公司财产,隐瞒公司资产价值617万余元,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被告人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刘某等人妨害清算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时任齐齐哈尔市某化工工业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某指使主管财务的被告人王某,为达到破产避债的目的,采取假集体真个人的手段,欺骗司法、行政机关及中介评估机构。在对申请破产企业齐齐哈尔市某化工工业公司(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制油厂、齐齐哈尔市某砖厂)清算过程中,私设账目、伪造会计凭证(虚设债权人、职工名册、工资、集资款、医药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虚增债务10591588.84元,编造企业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使申报破产企业出现了300%的高额负债率。基于以上虚假申请,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下达了民事裁定,裁定齐齐哈尔市某化工工业公司破产终结,造成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贷款本金3865000元,利息3771112.25元,合计7636112.25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终结后,陈某非法获利1200余万元。
2008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为了使某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到破产避债的目的,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王某,将某阳工贸公司、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空心砖厂、某阳二砖厂、某玻璃钢厂(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企业)合并登记为某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备进行清产核资、申请破产。在清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本人亲自参与并指使授意其他财务人员,采取虚设职工、虚设债权人、编制虚假会计账目、会计凭证等手段,虚增债务56256457元,同时将某阳工贸公司享有70%股权的齐润发超市155678000元的资产隐匿、转移到刘某某个人名下。时任某阳村村委会主任、某阳工贸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程某,明知刘某某、王某在清算过程中存在隐匿资产、虚设债务、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但在刘某某的指使和要求下,仍积极参与协助实施伪造债权文件,以债权人大会主席身份在债权人大会上作虚构债务1630万元的虚假陈述。在明知刘某某、王某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构和伪造的破产申报材料和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程某仍按照被告人刘某某的要求和授意,在材料和文件上签名并加盖某阳村村委会印章和个人名章,使某阳工贸公司的破产申请得以进入司法程序。2009年11月24日,铁锋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阳工贸公司破产申请。由于某阳工贸公司在申请企业破产、清产核资、清算过程中弄虚作假,隐匿转移企业财产,导致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反映不真实,直接造成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铁锋支行2300万余元贷款无法受偿。
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19日被依法传唤至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1月5日在嫩江县被抓获,根据陈某到案后的交代,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192万元,查封房屋8套,共计400平方米。被告人程某于2011年11月1日被依法传唤至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被告人王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3.被告人陈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4.被告人程某犯妨害清算罪,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92万元、动迁所得由齐齐哈尔市恒益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住房房屋八套(共计400平方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案件解析
被告人王某、陈某在齐齐哈尔市某化工工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资产过程中,刘某、王某、被告人程某在齐齐哈尔某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资产过程中,为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目的,采取弄虚作假、隐匿转移企业资产、虚增债务等手段,已经完成妨害清算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清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在妨害清算犯罪中,刘某、王某、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情节轻微,应对程某免予刑事处罚。刘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王某、陈某均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三、杨某、陈某妨害清算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在1995年起担任上海某爱电器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某爱公司)的总经理至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止,被告人陈某则在上述期间担任某爱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该公司于2000年7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年9月1日法院裁定某爱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向某爱公司发出破产人须知。同时,某爱公司经依法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同年12月6日,法院裁定认可某爱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被告人杨某曾在担任申新电机厂(某爱公司前身)厂长期间,于1992年6月22日,动用该厂小金库资金46400元委托本市申江纸箱厂并以该厂的名义购买了500股华联法人股票。1997年7月4日,上述股票经本市卢湾区公证处公证,股权由申江纸箱厂转为某爱公司。由于购买该500股股票并未列入某爱公司账目,故于2000年6月29日在被告人杨某的授意下,由被告人陈某虚构上述股票购买资金由陈某个人垫付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向某爱公司财务部门“索回”了46400元现金后,又以陈某的名义存入上海银行自忠支行,存折则由某爱公司办公室内勤林某保管。某爱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人杨某欲将该款转移至某客车厂,被告人陈某明知杨某的目的,仍于同年9月29日向财务人员提供存折密码,致使该款项落入某客车厂的财务账。
1998年8月,某爱公司委托某厨具公司(以下简称某厨具公司)以某厨具公司的名义为某爱公司购买了一辆桑塔纳牌轿车,该车的购买款项则从某厨具公司应支付给某爱公司的场地租金中予以抵扣。某爱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期间,被告人杨某未将该车列入资产申报范围。2001年3月13日,上述车辆通过某厨具公司以58000元出售后,所得款项转给了某客车厂。
2000年10月23日,林某(原系某爱公司办公室内勤,后在某爱公司破产期间系破产清算组下属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杨某的授意下,将其原保管的某爱公司先前出售废旧电机所得的部分款项41000元现金移交给了某客车厂。
1998年4月,被告人杨某为解决某爱公司干部职工奖金来源困难而求助于中城公司与某爱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海中城市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设备公司),市政设备公司考虑到杨某的身份而同意。1998年4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杨某采用各种名义从市政设备公司套取现金共计175700元,此款由被告人陈某保管。某爱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人杨某、陈某故意不将该笔资金剩余的116052元申报。同年10月,被告人陈某明知该款会被杨某挪作他用或转移至某客车厂,仍根据被告人杨某的意思,将该116052元移交给了林某。此外,1999年7月,某爱公司销售分公司将其小金库现金26807.14元移交给了林某。该款至2000年9月尚余12804.14元。某爱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至2001年3月,被告人杨某将此款连同上述116052元与某客车厂厂长吴志华一同以工作补贴等名义发放给相关人员共计118149元,并让受领人将款项发放的时间填写至某爱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余款被转移至某客车厂。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杨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被告人陈某犯妨害清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案件解析
某爱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期间,由被告人杨某多次将该公司的钱款予以隐匿、转移或挪作他用,共计27.4万余元,杨某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杨某作为某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清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参与了被告人杨某隐匿、转移或挪作他用的27.4万余元中的162452元的隐匿、转移,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陈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清算罪,理应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