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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离婚时,一方可以分割另一方还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吗?

案例场景

杨某的老公患癌症去世,无依无靠的杨某就想找一个靠得住的人过日子一直单身的宋某成了她的候选对象,二人在接触中互生好感,遂进行了结婚登记可婚后杨某发现宋某太过自私,根本不关心自己,所以决定和宋某离婚在法庭上,杨某要求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宋某不同意原来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杨某还未达到那么,法院应该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吗?

依法分析

根据现实状况,养老保险金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第二种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第三种是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针对这三种不同的情形,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按以下方式分割:第一种情形,双方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第二种情形,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且领取养老保险金还存在一定的预期,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第三种情形,可以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属于第三种情形,由于杨某还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因此,杨某诉求中要求分割宋某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解析

养老保险金具有人身性质,且是将来可预期收入,当然不宜在离婚时分割;实际缴付部分,却类同于夫妻债权,加以分割,是有道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但因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主体是特定的,不可转让的,因此,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则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即使主张分割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然而,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