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房屋时,另一方如何维权?
案例场景
张某和宋某是相亲结识的,通过相处两人对对方都很满意,决定喜结连理。婚后宋某得知张某赌博成瘾,经常将二人的积蓄输光不说,还趁宋某回老家时把一套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子转卖给了第三人牛某,想要抵偿他欠下的赌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宋某回来后得知此事便去找牛某理论,说此房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实则为二人共同财产,张某无权处分,要求牛某返还。那么,宋某能否要回该房子?
依法分析
宋某不能要回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某的妻子宋某无权要求牛某返还其夫妻共有的房屋。如果张某擅自处分他们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给宋某造成损失的,她可以在离婚时向其丈夫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解析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说,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支持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该规定也同时适用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形。因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在离婚时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的,法院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