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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车内物品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场被盗,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场景
袁某出差办事,对方单位给袁某定了一家酒店。袁某开车到该酒店时已经是傍晚时分了,由于开了半天的车,很疲惫,便直接将车停在该酒店的停车场后回酒店睡觉了。第二天袁某醒来发现自己的公文包放在车上忘记拿上来了,但是来到地下停车场时发现自己的公文包已经不见了,并且车窗有一个圆形的洞,很明显,公文包被盗了。袁某要求酒店进行赔偿,但是酒店认为自己没有为客人保管财物的义务。那么酒店是否有保管客人财物的义务呢?
依法分析
袁某到某酒店入住,已经与该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袁某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场内,属于酒店提供服务的延伸范围。与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袁某将车交由酒店保管,在此期间就已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而酒店作为经营者,就应当将保管袁某的车辆作为一种附随义务,妥善保管该车及车内的财物。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了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酒店的管理疏忽,致使袁某的汽车玻璃窗被划了个圆洞,并且丢失了财物,因此酒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专家解析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首先需要保障其人身权,确保其生命健康不受损害。其次要保证其财产权不受侵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财产本身的安全;二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他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