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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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西欧

第一章
西欧绝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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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世纪欧洲持续不断的经济、社会危机标志着封建生产方式发展到中世纪后期陷入困境并达到极限[1]。这一时期大陆震动的最终政治后果是什么?在16世纪,西方出现了绝对主义国家。法国、英国和西班牙集权化君主政体是与金字塔式的四分五裂君主制及其领地制、封臣制这一整套中世纪社会结构的决裂。自恩格斯起,关于这些君主政体历史性质的争论就一直未能中止,恩格斯在其著名的论断中,将其称为旧封建贵族和新城市资产阶级之间力量平衡的产物:“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的势均力敌的地步(Gleichgewicht halten),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17世纪和18世纪的绝对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gegeneinander balanciert)。”[2]这段话中复杂的限定条件表明恩格斯对这一论点并不肯定。不过,在仔细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系列论述之后,可以看到,实际上关于绝对主义的论点在其著作中是基本一致的。恩格斯在其他著作中以更肯定的论断重复了这一基本观点,指出“旧绝对主义君主制度的基本条件”是“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间的均势(Gleichgewicht)”[3]。的确,将绝对主义定为贵族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平衡机制的论点常常发生侧滑,这一论点仿佛明言或暗示着绝对主义基本上属于资产阶级国家。在《共产党宣言》中这一侧滑最为明显,文中,资产阶级在“工场手工业时期”的政治作用仅被描写成“是等级制君主国或绝对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Gegengewicht),甚至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Hauptgrundlage)”[4]。在其他章节中也有关于从“抗衡的势力”到“主要基础”转变的类似论述。恩格斯把绝对主义时代描述成这样一个时代:“封建贵族被迫了解到他们在社会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已经结束。”[5]马克思则反复强调新绝对主义国家的行政机构是资产阶级的特殊工具,他说:“在绝对君主制下,官僚不过是为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进行准备的手段。”在另一篇文章中马克思宣称:“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是起源于绝对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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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于绝对主义的思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偶然性或暗示性:两位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人甚至都未能对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新兴集权化君主政体进行直接理论论述,而是留给后代来评说。实际上,时至今日,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一直对绝对主义的社会性质进行着无休止的争论。为了正确地理解欧洲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及作为其标志的政治制度,从这个争论中找出正确结论是至关重要的。绝对君主政体带来了常备军、常设官僚机构、全国性税收、成文法以及初步的统一市场,所有这些显然是资本主义的特征。由于它们的出现与农奴制的消失发生在同一时期,又由于农奴制是欧洲封建生产方式的核心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将绝对主义看作是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的平衡物甚至是资本本身公开统治的论断就似乎很言之有理。但是,在仔细研究过西方专制国家的结构之后,便会不可避免地看到这一判断的失当之处。因为农奴制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农村封建关系的消失,将两者等同起来显然是个普通的错误。不过,很明显,当榨取农村剩余价值的手段不再是劳役或实物地租而是货币地租时,私人超经济强制、个人依附关系、直接生产者与生产工具相结合这些封建生产关系的特征并未适时消失;只要封建贵族地产阻碍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劳动力的实际流动,换言之,只要劳动未能与其生存的社会条件相分离、成为真正的“劳动力”时,农村的生产关系仍然是封建式的。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中对于地租进行理论分析时,表述十分明确:“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我们把货币地租……理解为单纯由产品地租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地租,就像产品地租本身只是已经转化的劳动地租一样。……这种地租的基础,虽然已日趋解体,还是和在产品地租(那是出发点)的场合一样。直接生产者仍旧是继承的或其他传统的土地占有者,他必须向他的这种最重要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即地主,以转化为货币的剩余产品的形式,提供剩余的强制劳动,也就是没有报酬、没有代价的劳动。”[7]在任何前工业社会,占有基本生产手段的领主当然是贵族地主。在整个近代初期,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与中世纪并无二致:仍是封建贵族。在中世纪结束后的几个世纪中,这个贵族阶级经历了深刻的变化,不过,它的政治统治地位是与绝对主义历史相始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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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世纪末期而至的封建剥削形式的变化当然远非微不足道。的确,正是这一变化改变了国家形式;从本质上讲,绝对主义就是:经过重新部署和装备的封建统治机器,旨在将农民再度固定于传统社会地位之上——这是对农民由于地租广泛转化所获得的成果的漠视和抵抗。换言之,绝对主义国家从来也不是贵族与资产阶级之间的仲裁者,更不是新生资产阶级反对贵族的工具:它是受到威胁的贵族的新政治盾牌。20年前,希尔(Hill)总结了从英国到俄国一代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的一致观点:“绝对君主制是与过去封建等级君主制不同的封建君主制,但是,统治阶级没有边,正如共和制、立宪君主制和法西斯专政均属于资产阶级统治形式一样。”[8]反过来,贵族政权的新形式又是由近代初期过渡性社会结构中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传播所决定。从这个意义上,阿尔都塞(Althusser)对其特点的概括是正确的:“绝对君主制的政治统治只是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为保持封建统治及剥削方式而产生的新政治形式。”[9]不过,绝对主义产生时期历史变化的规模不容小视。恰恰相反,充分把握住贵族国家结构上以及封建地产中发生巨大变化的逻辑和内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正是由此产生了绝对主义这一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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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本来的定义应是:经济与政体的有机统一体,但在整个社会结构中表现为四分五裂的权利链条。农奴制作为榨取剩余价值的机制,在村社这个最小的分子中将经济剥削与政治法律强制融为一体。反之,领主们通常要做一个大领主的效忠附庸并尽骑士义务,因为大领主享有最高领地权。随着实物地租普遍转化为货币地租,对于农民实行政治经济压迫的基本单位受到严重削弱,以致面临解体的威胁(这条道路的重点便是“自由劳动”和“工资合同”)。因此,随着农奴制度的逐渐消失,封建主的阶级权力也危如累卵。其结果便是政治—法律强制向上转移到中央集权化、军事化的顶峰——绝对主义国家。这种权力在村社层次上被削弱的同时,全国范围内却实现了集权化。结果是强化王权机器,其常备政治功能便是将农民和市民群众压制在社会等级制度的最底层。但是,从性质上看,这个新国家机器也能够强行对贵族内部的个人与集团进行分解和惩戒。因此,如后所见,绝对主义的产生从来都不是支配阶级自然而平稳的进化过程:它是以封建贵族内部剧烈的分裂冲突为标志的,而绝对主义首先要照顾的却是封建贵族的集体利益。在政权集中于处在社会秩序顶峰的中央集权化君主政体的情况下,作为客观补充,王权之下的各个封建所有权单位在经济上得到巩固。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经济剥削与政治—法律强制基本联系的解体不仅导致后者日益向社会体系中的王权巅峰发展,而且,作为补偿,增加了给予前者的头衔以保护其财产。换言之,随着整个封建政体的改组,随着原始采邑制的衰退,土地所有权日益不带有“附加条件”,王权却相应地变得更加“绝对”。中世纪采邑概念的削弱起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它将新的特殊权力交给君主,二是它摆脱了贵族领地的传统羁绊。新时代农村地产悄悄地变成自由地产(allodialized,这个术语本身在变化了的法律环境之下已经过时了)。贵族阶级中的个人在新时代中已日益失掉了政治代表权,同时,作为同一历史进程的另一面,他们获得了经济所有权方面的成果。贵族社会权力全面重新定位的最终结果就是绝对主义国家机器和法律秩序的产生。它的协调增强了贵族统治的效率,使已经非农奴化了的农民重新固着于新的依附关系以及剥削形式之下。因此,文艺复兴时期的王权国家是维持贵族对农村群众统治的第一个最现代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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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此同时,贵族还必须面对第二个对手:在中世纪城镇中成长起来的商业资产阶级。如前所述,就是这个第三者的出现使西欧贵族不可能按照东欧的方式解决与农民的关系,即粉碎他们的反抗并将其固着在庄园内。中世纪城镇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正是因为封建生产方式中等级制分散性主权第一次将城镇经济从农村统治阶级的直接控制下解放出来[10]。如前所述,在西欧,从此意义上看,城镇从来就不是产生于封建主义之外,事实上,它们生存的条件恰恰是封建主义政治—经济秩序之内的主权“非集权化”。由此才有了在最严重的14世纪经济危机期间西方城镇的复兴,尽管这次危机一时使得地中海沿岸城镇中的许多城市贵族家庭破了产。佛罗伦萨(Florence)的巴尔迪(Bardi)家族、佩鲁齐(Peruzzi)家族衰败了,锡耶拿(Siena)和巴塞罗那(Barcelona)没落了,但是,奥格斯堡(Augsburg)、日内瓦(Geneva)和巴伦西亚(Valencia)却开始起飞。在封建制度萧条时期,诸如冶铁、造纸、纺织这类重要的城市工业却发达起来。从远距离上看,这种经济和社会活力对农村阶级斗争经常性的、客观的干预阻止了贵族的压制方式。的确,在1450年至1500年的几十年间,意义重大的是在西欧出现统一的君主政体的第一批前驱的同时,由于生产因素的再组合,封建经济的长期危机终于被克服了,而城镇技术进步在其中第一次起了主导作用。与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同期出现的一系列发明早已名闻遐迩,不必在此赘述。将银从铜矿中分离出来的垂直法(seiger)的发现,使中欧的矿山再度焕发了活力,金属涌入国际经济领域。1460年至1530年间,中欧的货币生产增加了五倍。铜铸大炮第一次使火药成为战争中的决定因素,使贵族的城堡防御显得落伍了。活版的发明带来了印刷术,三桅尾舵大帆船的建成为海外征伐行动打开了海上通路[11]。所有这些技术突破均集中在15世纪后半期,它们为欧洲文艺复兴奠定了基础。正是在这期间,到1470年左右,英国和法国长期的农业危机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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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个时代,在一个又一个国家中,政治权威、政治统一突如其来地、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从玫瑰战争(the Wars of the Roses)、百年战争(the Hundred Years War)和第二次卡斯蒂利亚内战(the second Castilian Civil War)极度的封建混乱的深渊中,在法国的路易十一(Louis XI)、西班牙的斐迪南(Ferdinand)和伊莎贝拉(Isabella)、英国的亨利七世(Henry VII)以及奥地利的马克西米利安(Maximilian)统治下,第一批“新的”君主政体并肩拔地而起。当绝对主义国家在西方确立之时,其结构基本上是由在农奴制解体后针对农民的封建改组所决定的。不过,城镇资产阶级的兴起作为多种决定因素起了仅次于之的作用。在实现了一系列技术、商业进步之后,如今,城镇已经进入相当大规模的前工业制造业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力图概括的正是城镇资产阶级对于专制国家形式所起的第二位的刺激作用,但他们使用了误导性名词“抗衡的势力”和“主要基础”。实际上,恩格斯不止一次准确地表述了各种力量的真实关系:在论及文艺复兴时期海外发现和工业制造业时,他写道:“可是社会的政治结构决不是紧跟着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这种剧烈的变革发生相应的改变。当社会日益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时候,国家制度仍然是封建的。”[12]构成绝对主义国家的基本要素——农民起义的威胁总是与西方经济整体结构中的商业、制造业资本的压力相结合,共同塑造着新时代贵族阶级力量的轮廓。西方绝对主义国家的特殊形式来自这双重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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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艺复兴时期造就新君主政体的双重力量有着同一个法律凝聚点:当时最伟大的文化运动之一——罗马法的复兴左右逢源地适应了两个社会阶级的需要。不平衡的两个力量与层次造就了西方绝对主义国家的机构。罗马法研究的复兴可以溯源至中世纪全盛时期。在意大利半岛,无论习惯法多么兴旺发达,也从未能冲刷掉对于罗马民法的回忆与实践。在这一地区,罗马法的传统最为久远。早在12世纪博洛尼亚(Bologna)的“法律明灯”伊尔内里乌斯(Irnerius)就开始再度系统研究查士丁尼法典。在随后的一百年中,由他创立的评注者学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s)系统地将罗马法学家的遗产编纂分类。随后在14世纪和15世纪,又出现了评论者学派(Commentators)。与其说他们对于罗马法理论原则进行学究式的分析,不如说他们更关心在实践中运用罗马法律原则。在使罗马法适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的过程中,他们既破坏了其原始形式,又清除了它的特殊性的内容[13]。他们对于拉丁法理不忠实的翻译却将它“普及化”了。所谓不忠实的翻译是指他们删去了罗马民法中与古代历史条件密切相关的内容(例如它对奴隶制的全面规定)[14]。罗马法律条文开始逐渐从其12世纪以来的再生之地意大利向外界传播。到中世纪末,西欧所有主要国家均受到这一过程的影响。不过,对于罗马法决定性的“接受”——这意味着它在法理上取得的全面胜利——则始于文艺复兴时期,即与绝对主义处于同一时代。产生这一强大冲击力的原因是双重的,反映了罗马遗产本身自相矛盾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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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上看,恢复、引入古典民法从根本上有利于城乡自由资本的增长,因为罗马民法最显著的特点一直是其关于绝对、无条件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在封建时代早期,这种古典罗马法所有权的观念实际上在阴暗的深渊中已经销声匿迹。如我们所见,封建生产方式正是受到“等级”或有条件的财产这一法理的严格制约,这正是对其分裂的主权的补充。这种关于财产的规定非常适合于产生在黑暗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但不适用于在中世纪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城镇地区。在中世纪,罗马法的再现已经导致了在可以找到的古典观念启发下在法理上“强化”、“界定”所有权的努力。12世纪末所发现的拥有封号者对财产的一般所有权(dominium directum)和没有封号者对财产的使用权(dominium utile)的区别就是这种努力之一,由此解释现存的封建等级制以及对于同一土地的多重权利[15]。另一个发明则是中世纪特有的名词“以法占有财产”(seisin),这是居于拉丁文“财产”、“拥有”两词之间的一个概念,它使受保护的所有权得以不受任意剥夺或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的侵扰,同时又保存了同一财产多种头衔的封建原则。所以,以法占有权既非绝对,又非永恒不变[16]。关于土地的绝对私有产权观念的完整再现是近代初期的产物。因为只有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得到全面发展——即相当于或超过古代水平之后,把这些活动变成法律条文的法律观念才再度盛行。Superficies solo cedit(唯一的无条件的土地所有权)如今再度成为地产的有效原则(如果还不能说占统治地位的原则的话),其原因正是商品关系在农村的广泛发展,而后一现象标志着西欧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漫长转变。城镇本身在中世纪就已经有了相对发展的商业法规。如前所见,在中世纪,城镇经济中商品交换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活力,法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表述比其罗马前辈更为先进:如最初的公司法和海事法。但城镇既无统一的法理框架又无具体程序,对于城市商业活动来说,罗马法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其关于绝对产权的明确概念中,也表现在其平衡法的传统、关于证据的理性原则以及对专业法官的强调——习惯法庭通常没有这些优点[17]。因此,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接受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关系在城乡发展的标志:从经济上,它适应了商业、制造业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在德意志这个条顿习惯法的故乡,罗马法的冲击最大,15世纪末和16世纪,短时间内就取代了地方法院的作用。最早采用罗马法的原动力出现在南部和西部的城镇中,因为那里的公诉人迫切需要援引更为明确、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条文[18]。不过,德意志诸侯也迅速采纳了这些法规,并在各自领地上以更强制的手段运用之,当然其目的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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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上看,罗马法的复兴适应了那个时代改组后的封建国家的政制需求。实际上,毫无疑问,在欧洲范围内,采用罗马法的首要决定因素来自王室对加强中央权力的渴望。不应忘记,罗马法律体系包括截然不同而且显然相互矛盾的两个部分:规定公民之间经济交换关系的民法和规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政治关系的公共法。前者是jus,后者是lex。至少从多米纳特(Dominate,罗马皇帝)时代起,在一方眼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的无条件性与另一方行使的帝国主权的绝对专制性成了旗鼓相当的对手。正是这个政治最高权力的理论原则深深地吸引并影响着文艺复兴时期的新君主政体。如果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再生说明并推动了当时过渡性经济中商品交换的普遍发展,那么,多米纳特权威主义特权的复苏则表明并巩固了贵族阶级权力在集权化国家机构内的集中。而这正是贵族所抗拒的。在重新引入罗马法的过程中,在西方绝对主义结构上发生的双重社会运动找到了法律依据。乌尔皮安(Ulpian)的著名格言——quod principi placuit legis habet vicem(君主的意愿具有法律的威力)——成为文艺复兴时期全体西方君主们梦寐以求的政体理想[19]。此外,国王诸侯本身乃法外之人(legibus sotutus)的理想,为压制中世纪特权、无视传统权利、驾驭公民权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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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自下而上强化了的私有财产与自上而下强化了的公共权威竞相发展,君主的专断权力则是后者的具体体现。西方绝对主义国家将古典先例作为实现其崭新目标的基础:对于其典型的领土合并和行政集权纲领来讲,罗马法是唾手可得的思想武器。实际上,罗马教廷成为第一个彻底摆脱了任何代表权或团体的羁绊的中世纪王朝,并非偶然。12、13世纪时,教皇国将教会法规编纂成法典,因而成为封建制欧洲第一个全面运用罗马法理的政治体制。教皇宣称在教会内享有“全部权力”(plenitudo potestatis),这为后来世俗诸侯的各种托辞开了先例,他们常常借此反抗教皇在宗教问题上无法无天的行为。此外,正如天主教会内实际上是由教会法规律师组建了教会并实行广泛的控制一样,受罗马法熏陶的半职业化官僚将成为新王权国家最重要的行政人员。具有典型意义的是,西欧绝对主义政体起用一批干练的律师充实其行政机构:他们在西班牙被称为letrados,在法国是maîtres de requêtes,在德意志则叫doctores。这些法官满脑子是关于君主法定权威的罗马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统一的罗马法概念。在建立绝对主义国家的第一个关键世纪中,他们是王权集权化的狂热实行者。正是由于这个国际化的罗马法学家集团的作用,而非其他力量,文艺复兴时期西欧的司法制度罗马化了。因为法律的转变不可避免地反映了其时代各有产阶级之间权力的分配:拥有经过改组的、贵族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机构的绝对主义正是欧洲接纳罗马法这一重大事件的主要设计者。甚至在发起这一运动的自治市镇所在地(如德意志),也都是诸侯们抓住并接受了罗马法。而在王权未能实行民法的地区(如英国),它也的确未能在城镇之中扎下根来[20]。在具有多种决定因素的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正是王朝国家的政治压力占据了头等重要的位置:君主政体对“透明度”的要求压倒了商人对“确定性”的要求[21]。近代初期,欧洲法律体系的形式合理性的发展主要是贵族绝对主义的杰作,虽然这种形式合理性仍然非常不完善、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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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现代化的最大成果是加强了传统封建阶级的统治。这一现象的诡谲表象也反映在绝对主义王朝本身的整个结构之中——外来的混合式的结构。“现代性”的外表一再暴露出了深层的古旧。考察一下作为绝对主义产生标志的制度性发明(如军队、官僚机构、税收、贸易、外交),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可以按顺序简要地回顾一下这几个方面。人们经常指出,绝对主义国家首创了职业化军队,随着16世纪和17世纪由奥兰治的莫利斯(Maurice of Orange)、古斯塔夫·阿多发(Gustavus Adolphus)和华伦斯坦(Wallenstein)引入军事革命,职业化军队的规模急速发展(第一位荷兰人首创了步兵操练与队列,第二位瑞典人首创了骑兵排射和排枪队体系,第三位捷克人则发明了统一的指挥方式)[22]。腓力二世(Philip II)的军队总人数达到6万左右,而一百年后,路易十四的军队则达30万人之众。但是,这些军队的形式和功能与后来的现代化中产阶级国家特有的军队大相径庭。它们并非是在全国范围内征募来的军队,而是由经常外国雇佣军起主导作用的一群乌合之众。最为典型的是,这些雇佣军多是从新集权化君主政体权力所及的地区之外征募的,他们常常来自一些特定的山区:瑞士人是近代初期欧洲的廓尔喀人(Gurkhas)。法国、尼德兰、西班牙、奥地利或英国军队中有施瓦本人(Swabians)、阿尔巴尼亚人、瑞士人、爱尔兰人、瓦拉几亚人(Wallachians)、土耳其人、匈牙利人甚至意大利人[23]。出现雇佣军现象最明显的理由当然是贵族阶层不愿全面武装自己的农民。让·博丹(Jean Bodin)坦白地说:“实际上,不可能既对全体国民实行军训,又保证他们对于法律和地方官俯首帖耳。这也许就是1543年法兰西斯一世解散了七个团队的原因。每个团队均由6 000名步兵组成,是他在自己的王国内创建的。”[24]相反,雇佣军与当地居民语言不通,可以依靠他们扑灭社会反叛。1549年,德国的雇佣军(Landsknechten)镇压了英格兰东部圣公会(East Anglian)农民起义,而意大利的火枪手则对西部农民起义进行了清算;1662年和1702年,瑞士卫队帮助镇压了布伦人(Boulonnais)和卡米扎尔人(Camisard)游击队。在中世纪末期,雇佣军的关键作用已经日渐明显,从威尔士到波兰,它已不仅仅是绝对主义诞生初期应急的过渡性工具了,还陪伴着后者直至它在西欧走向死亡。甚至在18世纪末期,即在欧洲大陆引入征兵制度之后,已知的三分之二的“国家”军队仍由雇佣的外国兵痞组成[25]。普鲁士绝对主义从其边境之外用拍卖或强制的方法招募或绑架兵丁。这一例证表明,在征募与雇佣军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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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此同时,这些新的、庞大的士兵组合体在功能上也与后来资产阶级军队有着天壤之别。迄今为止尚无关于不同生产方式中战争的不同社会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本书也不想探讨这一问题。但是,可以指出的是,对于封建制度之下任何一个统治阶级来说,战争可能是取得剩余产品唯一的、最合理、最快捷的扩张方式。如前所述,在中世纪,农业生产并未停滞,贸易额也在增长。但是,与征掠土地所提供的有如从天而降的大规模收获相比,在领主眼中,农业、商业的增长实在如同龟行。在这些征伐之中,诺曼人入侵英格兰或西西里,金雀花王朝(the Angevin)占领那不勒斯,卡斯蒂利亚人征服安达卢西亚(Andalusia)不过是最引人注目的例子罢了。因此,如果说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属性是军事性的,完全合乎逻辑。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战争有一个特殊的经济合理性:它使财富充分扩大,与它在后继生产方式的发达形式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后一种生产方式主要受制于资本积累的基本节奏和各社会经济基础“无休止的普遍变化”(马克思语)。贵族是以战争为职业的土地所有者阶级:它的社会使命不是其经济地位的外向积累,而是其本能的作用。资本主义内部的一般竞争手段是经济性的,其结构是典型的加成性:竞争双方仅仅通过对抗就可能同时扩大、繁荣(虽然程度上不会相同),因为制造业的商品生产天生就是可以无限发展的。与此相反,封建主义内部的典型竞争手段是军事的,战场上的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冲突构成这种竞争,通过这种冲突,赢得或失去一定量的土地。由于土地是大自然的赐予,它不可能无限扩展,只能被重新分割。贵族统治的明确目标就是领土本身,而根本无视居住其上的居民社团。因此,为其权力的自然疆域划界的不是语言,而是土地。可以说,从根本上讲,封建统治阶级具有流动性,其方式是后来的资本主义统治阶级所没有的。因为资本本身是最具有国际流动性的,所以它的持有者可以固定居住在一个国家之内,而土地是固定在一个国家之内的,如果贵族想占有之,自己必须移动。典型的是,一个贵族和一个君王可以从大陆的一端迁移到另一端,却不会丢掉至尊之位。金雀花王朝在匈牙利、英格兰或那不勒斯进行统治,诺曼人在安条克(Antioch)、西西里或英格兰进行统治,勃艮第家族(Burgundians)在葡萄牙或泽兰(Zeeland)进行统治,卢森堡家族(Luxemburgers)在莱茵兰(Rhineland)或波西米亚(Bohemia)进行统治,佛兰芒人(Flemings)在阿图瓦(Artois)或拜占庭(Byzantium)进行统治,哈布斯堡王朝(Habsburg)在奥地利、尼德兰或西班牙进行统治,均毫无为难之处。在这些领土上,领主与农民不必讲同一种语言,因为公地和私人领地组成连续统一体,夺取它们的古典手段就是武力,无一例外地总是以宗教或家族统治的正统性作为借口。战争不是诸侯的“健身运动”,而是他们的宿命。除个人爱好以及性格上有限的差异之外,整个等级的社会需要在无情地召唤着他们。正如马基雅维利在考察16世纪的欧洲时所指出的,他们存在的最终规律如同蓝天一样显而易见、无懈可击:“因此,除去战争之外,一个君主没有其他的想法和目标,除去战争的组织方法、练兵方法之外,他不必学习任何技艺,因为对于一个统治者来说,战争是他所必须具备的唯一的才能。”[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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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主义国家的最深层结构反映了这一古老原理。它们是主要为了战争而组建的机器。具有意义的是,法国第一笔常规国税——皇家人头税(taille royale)便是为了装备欧洲第一支正规部队——15世纪中叶的compagnies d'ordonnance而征收的。这支部队的第一个团队是由苏格兰兵痞组成的。到16世纪中叶,西班牙国库收入的80%用于军事冒险行动。文森斯·比维斯(Vicens Vives)写道:“西欧向现代行政化君主政体的冲击始自1535年后查理五世(Charles V)在西地中海海域与土耳其人进行的大海战。”[27]到17世纪中叶,从瑞典到皮埃蒙特的各大陆诸侯国最重要岁出均一成不变地用于备战或作战。而这时的战争比文艺复兴时期耗资更巨大,又一个世纪后,在1789年前夕的和平时期,据内克(Necker)所言,法国国库支出中的三分之二仍然用于军事机构。这就表明,国家的这个形态不合于资产阶级的理性:它是对中世纪战争功能头脑膨胀的追忆。后期封建国家的庞大军事机构也并未闲置。国际武装冲突的永恒性是绝对主义时期国际气候的一个标志。在西方绝对主义居首要地位的几个世纪中,和平简直如同气象学上的偶然现象。人们统计过,在整个16世纪,欧洲只有25年未发生过大规模军事行动[28];而17世纪,只有7年没有发生国家间的大战[29]。在资本主义时代,对于资本来讲,这种记录是非常陌生的,尽管如后所见,资本最终还是为战争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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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主义国家典型的文职官僚和税收系统同样是自相矛盾的。它显然代表了向着韦伯(Weber)所谓合于理性、法治的行政机器的转变,这与中世纪全盛时期宛如一团乱麻的特殊性依附关系截然相反。但是,与此同时,文艺复兴时期的官僚机器被视为可以出售给私人的财产:这是两种体制的主要交混点,而在资产阶级国家中,两者是泾渭分明的。因此,西方封建贵族融入绝对主义国家的普遍形式就是获取“官职”[30]。自费购得国家公职机构中官职的人可以通过获准的特权和腐败的渠道而得到补偿。这是采邑誓忠礼货币化的滑稽变形。的确,当1544年查理五世在切雷索尔(Ceresole)战败之后,米兰的西班牙总督瓦斯托侯爵(Marqués del Vasto)竟要求当地意大利官员在必要时拿出自己的财产资助国王,这完全是依封建传统行事[31]。这一类官位持有者的人数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或荷兰呈扩张趋势,他们有希望获取高出买官价百分之三百至四百的利润,也许更多。这一制度诞生于16世纪,在17世纪成为绝对主义国家主要财政支柱。其严重的寄生性显而易见:在非常情况下(如17世纪30年代的法国),它甚至占据王室预算中与酬金同样多的开支(如通过包税制和免税等方式)。当然,卖官鬻爵的情况日益严重是近代初期经济日益商品化,商业、制造业在其中地位相对上升这一事实最令人震惊的副产品之一。不过,资产阶级通过个人买官以及继承公职、荣衔的方式与国家机构结成一体的现象也表明他们被动地被封建政体所同化。在这一政体中,贵族总是必然地高居于社会等级制度的顶端。在17世纪50年代,法国高等法院的官吏曾与城市共和派合作,并资助玛扎然党(Mazarinades),但在18世纪80年代,他们却成为贵族反动势力最顽固的堡垒。绝对主义官僚机构既标志着商业资本的上升,又阻碍了它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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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卖官鬻爵是在施惠于贵族、商业资产阶级的幌子下从他们那里收取岁入的间接手段,那么,绝对主义国家当然首先要向穷人征税。西方从劳动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变是与为战争征收的皇家税同时出现的。在中世纪末期漫长的封建危机中,这种税收已成为激发当时农民拼死起义的主要导火索之一。“一系列矛头直指税收问题的农民起义在全欧洲爆发了……人们无法分清敌军友军:他们同样掠夺成性。然后,税收大员接踵而至,将他们能找到的一切都席卷一空。最后,领主还要将自己被迫上缴的间接税负担转嫁给农民。无疑,在农民遭受的种种磨难中,最深受其害又最令人深恶痛绝的是战争的重负和莫名的赋税。”[32]实际上,在各个地区,主要赋税负担——法国的人头税、盐税,或西班牙的服役税都落在穷人的肩上。根本就不存在因属于一个国家而纳税的法理上的“公民”概念。实际上,各地的封建领主阶级均免缴直接税。因此,普什涅夫(Porshnev)恰如其分地将绝对主义国家征收的新税称为“集权化的封建地租”,以示与构成“地方性封建地租”的封建庄园赋税的区别[33]:这种双轨制榨取导致了17世纪风起云涌的法国穷人起义。在这些起义中,外省贵族常常亲自领导农民起而反抗包税人,以便能够从自己领地的农民身上榨取更多的地方赋税。税收大员只有在火枪队的护卫下才能到乡间履职:在现代化的伪装之下,再现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政治法律强制与经济剥削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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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绝对主义的经济功能并未因其税收和卖官制度而耗竭。重商主义是该时代的主导原则。不过,如同强制推行这一原则的官僚机构一样,它自身的性质也是模棱两可的,两者都潜移默化地复归于各自过去的原形上。因为重商主义无疑要消灭地域障碍以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贸易,并为商品生产努力建立起统一的国内市场。由于重商主义深信世界的商业与财富发展是有限的,因而,为增强与他国国力相关的本国国力,就要鼓励商品出口,严禁金锭金币出口。赫克谢尔(Hecksher)的名言是:“国家既是重商主义经济政策的主体又是其目标。”[34]其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建树是法国的皇家工场、受国家管制的行会以及英国的特许公司。前者在中世纪合作关系的发展无须加以评论;后者使政治经济秩序相混合,其程度连亚当·斯密都感到震惊。因为重商主义正是代表了封建统治阶级的信念,这个统治阶级既适应了一体化市场的需要,又保持了对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所谓“丰饶的考虑”与“力量的考虑”统一体的基本看法。以表面上严格的政治经济体系的分离为特征的自由放任这一资产阶级正统信条与其恰恰相反。按照重商主义理论,为了国家的繁荣和强盛,政治要不断地介入经济运行过程中。从逻辑上讲,自由放任主义者一直是“和平主义者”,力主国家间的和平可以带来互利的国际贸易。重商主义理论(Montchrétien,Bodin)则是强烈的“主战派”,强调战争的必要性和利益所在[35]。反之亦然,发展强大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成功地推行征服性的外交政策。科尔伯(Colbert)告诉路易十四,皇家工场是他的经济军团,商业公司是他的财源。这个重商主义的伟大实践家在十年间奇迹般地恢复了法兰西国内的财政平衡,他是在1672年致命的侵荷战争中上台的,随身带来了这句名言:“如果国王能将整个联合行省置于他的统治之下,它们的商业将成为国王臣民的商业,我将别无所求。”[36]随后长达40多年的欧洲战争正是追随了这个经济推理——完全体现了绝对主义侵略的社会逻辑和掠夺成性的重商主义原则:人们将荷兰的商业看作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土地或摩尔人的庄园一样,是可以被占有的自然形态,是可以用军事力量夺取并永远享用的物质目标。在这一判断上所犯的视觉错误并没有使它失去代表性:绝对主义国家正是站在这种立场上互相虎视眈眈的。的确,重商主义关于财富和战争的理论从观念上是相互衔接的:带来经济保护主义的一方得益引起另一方受损的世界贸易模式源于国际政治的同一模式,而后者是与军国主义共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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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西方绝对主义国家的外部行为不仅仅是贸易和战争。其精力的另一个投入是外交。这是该时代另一个体制上的创举——它发源于15世纪意大利的小舞台。洛迪和约(Peace of Lodi)使它体制化,西班牙、法国、英国、德意志相继采纳之,并在16世纪风行整个欧洲。事实上,外交一直是文艺复兴时代国家诞生的标志:随着它的出现,欧洲的国际性国家体系也诞生了,在此体系中,总可以找到一个国家周边环境的弱点或其他国家对该国的威胁之处[37]。构成中世纪欧洲的成分从来不是泾渭分明的、具有同一性的政治单位——即国际性国家体系,其政治版图必然是相互重叠、犬牙交错的,不同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地理上相互缠绕、分层,充斥着各种不同的誓忠、不对称的主权、不规则的飞地[38]。在这错综复杂的迷宫中,不可能产生出正式的外交体系;因为并不存在伙伴之间的一致性或对等关系。由所有人组成的拉丁语基督教世界的概念为各种冲突与决断提供了一个普遍主义的框架。这是各种异质的极端特殊主义的政治单位必不可少的对应体。因此,“大使职务”仅是不定期的、无须开支的问候旅行。一个领地内的封臣或更下级封臣可以派出使节,两个领地的诸侯之间或君主与其封臣之间都可以派出使节。封建金字塔被并入文艺复兴时期欧洲新型的中央集权化的君主国,从而第一次产生了国家间施加压力、进行交流的正规体系,包括与外国互设定点大使馆、建立常设外事机构、实行秘密外交通讯和报告,这一切都是在“超领土”新观念掩护之下[39]。威尼斯大使埃尔莫劳·巴尔巴罗(Ermolao Barbaro)明确无误地表达了带来外交实践的政治利己主义绝对世俗化的观念,巴尔巴罗正是这一观念的创始人。他说:“一个大使的天职与政府其他公仆完全相同,那就是以为自己国家的生存与扩展提供最大的便利为目的去行事、去谈话、去提出建议、去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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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诸如大使、国务秘书一类的外交工具并非现代民族国家的武器。“民族主义”一类的思想观念与绝对主义的内在特性格格不入。在西欧各王朝之间屡屡爆发的政治、军事冲突中,新时代的王权国家并非不屑于调动臣民的爱国主义情绪,但是,在都铎王朝时代的英国、波旁王朝时代的法国或哈布斯堡王朝时代的西班牙,民众中广为流传的原始民族主义情绪基本上是在该政体中资产阶级崭露头角的标志[40]。王公显贵们总是在任意摆布这种情绪,从不受其制约。常常十分夺目的西方绝对主义的民族主义光环(如伊丽莎白一世、路易十四)实际上仅仅是君主们偶发奇想,甚至是借他山之石之举。时代的统治规则是另外一套。正统性的最终证明是王朝而非领土。国家被视为君主的祖传产业,因此,通过个人的结合便可以得到所有权:如幸福的奥地利模式。因此,外交的最高方式是联姻——战争的和平镜像。而联姻又常常引起战争。这是因为,从领土扩张的角度看,联姻虽然比武装扩张所付出的代价要小一些,但联姻计划并非总能取得直接结果(其变动经常也只是发生在一代人之中),在婚约及其政治结果实现之前,不可预见的突然死亡常常带来新的改变。因此,联姻的长途迂回往往又返回到战争的捷径上。在绝对主义的历史中,这类冲突比比皆是,战争的名称便能说明战争的性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巴伐利亚王位继承战争。这些战争的结果凸现了王朝在引起战争的领土上的“浮动”。巴黎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军事冲突中遭到毁灭性打击,波旁王朝却在马德里登基。在外交方面,绝对主义国家中封建统治的标记也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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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极端放大、改组了的封建绝对主义国家受到在近代初期各种社会中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势力日益深刻的、经常性的制约。当然,这些社会是在占主导地位的、正在萎缩的生产方式——封建主义之下不同的生产方式的混合体。因此,绝对主义国家的整个结构正是新经济在旧体系内的长期运行的结果:即封建形式的各种混杂“资本化”大范围发展,它对未来结构(军队、官僚机构、外交、贸易)的败坏正是重复了过去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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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新政治秩序的预兆并非虚幻。西方资产阶级已经强大到足以给绝对主义统治的国家留下明显的痕迹。因为西欧绝对主义显然的自相矛盾之处在于,从本质上讲,它是保护贵族财产与特权的机构。但是,与此同时,为实施这一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却同时保证了新生商业、制造业阶级的基本利益。绝对主义国家的政权日益集中并逐渐形成了更统一的司法体系:法国黎塞留(Richelieu)对胡格诺教徒据点的斗争便是典型一例。绝对主义国家取消了大量的国内关卡,创立了外贸关税以与外国竞争者抗衡:启蒙时代葡萄牙的普巴尔(Pombal)采取的措施便是明显的例证。它使敢于向公共事业投资的高利贷资本变得有利可图:16世纪奥地利银行家、17世纪热那亚寡头均通过向西班牙政府贷款而大发横财。它通过收回教会土地开发了农村的财富:英国解散修道院。它在官僚机构中提供挂闲职的食利者:法国的官职税使他们可以稳固地占有此优势。它还创立了殖民地企业和贸易公司:与白海(White Sea)、安的列斯群岛(the Antilles)、哈德孙湾(Hudson Bay)、路易斯安那(Louisiana)进行贸易。换言之,它为原始积累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而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终取胜必不可少的因素。它之所以能够扮演双重角色,其原因在于商业或制造业资本的特殊属性:它并不源于大机器工业集团性生产的特性,也不必与封建农业秩序决裂,尽管封建农业秩序依然把持着大多数人口(他们乃是未来资本主义的工资—劳动力市场和消费市场)。换言之,它们可以在经过改组的封建机构界限之内发展起来。但这并非说它们到处畅行无阻:在经历了一定的成熟时期之后,在特殊的紧要关头,政治、宗教或经济冲突便会酿成反对绝对主义的革命性巨变。不过,在这一阶段,绝对主义国家的性质、纲领与商业、制造业资本的运作之间一直具有潜在的协调共存领域。因为,在当时到处发动战争的贵族阶级之间产生的国际竞争中,在每个“民族”世代相传的领域内,在相互对抗的军事、政治力量中,商品成分的规模总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与竞争对手的斗争中,每个君主与在其麾下聚敛财富、促进商业的行为都有利害关系。这也就是后代历史学家在提及绝对主义官方政策时常谈到的它的“进步性”。在施惠于早期资产阶级的同时,经济上的集中化、保护主义和海外扩张使后期封建国家实力得以扩大,国家通过为另一方提供经营机会而提高了财税收入。绝对主义国家提出的流行的重商主义格言准确地表达了这种利益上的偶然巧合,舒瓦瑟尔公爵(Duc de Choiseul)在西方贵族旧制度末期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了海军才有殖民地。有了殖民地才有商业。有了商业,一个国家才能维持大批军队,增加人口,造就最光荣、最有用的企业。”[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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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正如“光荣、有用”之词所暗示的,绝对主义保持了不容低估的封建主义性质。它是一个建立在贵族至高无上社会地位上、受到土地财产规律制约的国家。贵族可以把权力交给君主,可以容忍资产阶级发财致富,人民大众则依然被玩弄于其股掌之中。在绝对主义国家中,贵族的“政治”地位从未下降过。其封建属性常常使绝对主义国家背弃或扭曲对资本的承诺。哈布斯堡王朝的破产终于使福格尔家族(The Fuggers)蒙受灭顶之灾;英国贵族占用了大部分修道院的地产;路易十四通过废除南特(Nantes)敕令使黎塞留的工作功亏一篑;安乐乡规划(Cockayne project)掠夺了伦敦的商人;普巴尔死后,葡萄牙又回到梅休因体制(Methuen system)之下;劳(Law)则诈骗了巴黎的投机家。军队、官僚机器、外交与王朝构成坚固的封建复合体,统治着整个国家机器,操纵着国家的命运。绝对主义国家的统治就是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封建贵族的统治。这一统治的结束标志着封建贵族阶级权力的危机,资产阶级革命的来临,资本主义国家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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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过去有关这一专项研究的讨论见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London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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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he Origin of the Family,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in Max-Engels,Selected Works,London 1968,p.588;Max-Engels,Werke(文集),Bd 21,p.167.

[3]Zur Wohnungsfrage(论住宅问题),in Werke,Bd 18,p.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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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Max-Engels,Selected Works,p.37;Werke,Bd 4,p.464.

[5]Über den Verfall des Feudalismus und das Aufkommen der Bourgeoisie(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in Werke,Bd 21,p.398.引文中“政治上”统治地位一词的原文是staatliche。

[6]第一段论述引自The Eighteenth Brumaire of Louis Bonaparte,in Selected Works,p.171;第二段引自The Civil War in France,in Selected Works,p.289。

[7]Capital,III,pp.774,777.在50年代著名的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大辩论中,Dobb在致Sweezy的“Reply”中对于这一基本问题解释得相当有力而透彻: Science and Society,XIV,No.2,Spring 1950,pp.157—167,esp.163—164。问题的理论意义非常明确。如,以瑞典为例,标准的历史阐述方式仍然坚持“它未经过封建制度”,因为瑞典没有农奴制度,事实上,在整个中世纪后期,在瑞典农村占上风的当然是封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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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hristopher Hill,“Comment”(关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Science and Society,XVII,No.4,Fall 1953,p.351.在使用这一定义时应当注意,绝对主义普遍性、划时代性的特点使任何将它和地区性、例外的法西斯政权相提并论都是不合适的。

[9]Louis Althusser,Montesquieu,Le Politique et l'Histoire(孟德斯鸠,政治与历史),Paris 1969,p.117.这是最新、最有代表性的论断。不过,目前仍可偶然见到坚持绝对主义具有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特点的论断。Poulantzas在其另外一部重要著作中在为绝对主义归类时,就有此疏漏,尽管他的用词含混、模棱两可[Pouvoir Politique et Classes Sociales(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pp.169—180]。最近在苏联历史学杂志上对俄国绝对主义的争论中,也有类似情况,尽管年代划分更为模糊。如,A.Ya.Avrekh,“Russkii Absoliutizm i evo Rol'v Utverzhdenie Kapitalizma v Rossii”(俄国绝对主义及其在资本主义确立中的作用),Istoriya SSSR,February 1968,pp.83—104,他认为绝对主义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原型”(p.92)。Avrekh的观点在随之而来的论战中受到严厉批评,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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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有Takahashi(高桥)、Hilton和Hill参加的Dobb与Sweezy的著名辩论中,至今可以看到当今唯一以系统马克思主义观点论述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主要问题的论点,in Science and Society 1950—1953。但是它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出了错误。Sweezy(按照Pirenne的观点)认为:过渡进程的“原动力”是解体的“表面”动因——城市飞地以扩大城镇中的商品交换破坏了农村的封建经济。Dobb则回答说,过渡的动力则在于农村经济的自身矛盾,它造成了农民阶级的分化和小生产者的产生。在随后一篇关于此问题的论文中,维拉尔(Vilar)清楚地阐述了这一问题,并提出“内在的”农村和“外来的”城市商品交换之间正确结合的定义,同时强调了16世纪新大西洋贸易经济的重要性:“Problems in the Formation of Capitalism”,Past and Present,No.10,November 1956,pp.33—34。在一项最新的重要研究“The Relation between Town and Countr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尚未发表)中,John Merrington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一矛盾,提出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欧洲封建主义非但没有形成排外的农村经济,而且还是历史上第一个使城市生产和交换获得自治结构地位的生产方式。从此意义上讲,城市的成长是在采邑解体之时西方封建主义的“内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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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关大炮和三桅尾舵大帆船,见Carlo Cipolla,Guns and Sails in the Early Phase of European Expansion 1400—1700,London 1965。关于印刷术,最新、最大胆的论述要算Elizabeth L.Eisenstein,“Some Conjectures about the Impact of Printing on Western Society and Thought: a Preliminary Report”,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March-December 1968,pp.1—56,以及“The Advent of Printing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naissance”,Past and Present,No.45,November 1969,pp.19—89,其美中不足的是其中不乏技术史学家的偏颇。从一个方面看,这一时代的关键性技术发明可被看作共同领域即交流领域的变种。它们分别是货币、语言、旅行和战争:在稍后的年代中,包括了所有启蒙时代的重大哲学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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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nti-Dühring(反杜林论),Moscow 1947,p.126,亦可见pp.196—197,在此处,正确论点和错误论点相混杂。Hill在其“Comment”中为恩格斯的“抗衡的力量”这一错误概念开脱。总的来说,在马克思、恩格斯两人的著作中都可以找到这样的章节,其对绝对主义的论述比前面所提及的论述更贴切。[如,在Communist Manifesto中,就直接提及“封建绝对主义”,Selected Works,p.56,又见马克思1847年所写的Die moralisierende Kritik und die kritisierende Moral(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Werke,Bd 4,pp.347,352—353。]如若不然,就令人惊奇了,因为把对绝对主义国家进行洗礼的逻辑结果看作是资产阶级,或半资产阶级的,就将否认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自身的性质和现实。但是,毫无疑问,在反复出现的混乱中,他们议论的主要倾向仍是“抗衡的力量”以及与其相伴的对“主要基础”这一理论的偏重。无须隐瞒这一事实。我们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学术上、政治上的崇敬与对他们的虔诚是不相容的。我们也无须掩饰他们的错误——常常比其他人的真理更富有启发性——而应当指出并超越之。这里还要提出另外一个警告:在很长时期里,贬低恩格斯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贡献成了一种时髦。对于那些仍然想接受这一不实论点的人们,有必要冷静地、不客气地说:恩格斯的历史判断几乎高出马克思一筹。他对欧洲历史了解更深,也能更准确地抓住相继产生的几个结构。在恩格斯的所有作品中,找不到马克思在此领域中有时会出现的错觉和偏见,如Secret Diplomatic History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无须重申马克思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总体理论的至高无上的全面贡献)。恩格斯历史著作的高度正是值得对其中的特殊错误之处引起注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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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H.D.Hazeltine,“Roman and Canon Law in the Middle Ages”,The Cambridge Mediaeval History,V.Cambridge 1968,pp.737—741.因此,文艺复兴时期古典主义对于评论者的作品非常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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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今,当这一法律被置于与古代全然不同的现实环境中时,从逻辑上无可挑剔地‘解释’这一环境的任务几乎成为唯一的任务。从这一角度上看,从逻辑上讲一贯未变的、‘备用’的、当今流行的、在法律条文中依然可见的关于整套‘规范’的法律概念成为法学思想的最基本概念。”Weber,Economy and Society,II,p.855.

[15]参见J-P.Lévy,Histoire de la Propriété(财产史),Paris 1972,pp.44—46。在中世纪,对罗马法典研究的再次澄清法理的努力当然还带来了具有讽刺意味的副产品,那就是对农奴的定义:glebae adscrip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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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至于以法占有财产概念的含义见P.Vinogradoff,Roman Law in Mediaeval Europe,London 1909,pp.74—77,86,95—96;Levy,Histoire de la Propriété,pp.50—52。

[17]至于中世纪关于城市城镇的法律优越于罗马法之处尚需进行相当的研究。中世纪的规定委托型活动和海上贸易的法规相对先进并不足为奇:罗马世界没有企业性公司又包容了统一的地中海地区。另外,对于意大利城市中罗马法的早期研究使人联想到,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中世纪”契约式行为最初常常是受到源于古典时代的法律信条的启迪。Vinogradoff并不怀疑罗马契约法对于中世纪城市市民的商业法典有着直接影响:Roman Law in Mediaeval Europe,pp.79—80,131。在中世纪,有着“自治城镇中向国王或贵族支付一定年租而获得的不动产占用权”的城镇房地产当然比农村产业更接近罗马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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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Wolfgang Kunkell,“The Reception of Roman Law in Germany: An Interpretation”;Georg Dahm,“On the Reception of Roman and Italian Law in Germany”,in G.Strauss(ed.),Pre-Reformation Germany,London 1972,pp.271,274—276,278,28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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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这是一个理想,但并不是唯一的一个:如后所见,专制主义复杂的实践与乌尔皮安的格言大相径庭。

[20]在英国,罗马法从未生根,主要是由于盎格鲁—诺曼国家很早就实现了集权化,其行政权的一体化使英国君主在漫长的中世纪中对于民法的态度相对冷淡:参见N.Cantor,Mediaeval History,London 1963,pp.345—349。在近代初期,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确引进民法类的新法律制度[星室法庭(Star Chamber)、海事法庭(Admiralty)、衡平法院(Chancery)],但最终未能对习惯法占上风:在17世纪初两者发生尖锐冲突之后,1640年的英国革命确定了后者的胜利。关于这一过程的反思,参见W.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IV,London 1924,pp.28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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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这是Weber用来表示作用于罗马化的两股力量各自利益的两个概念:“在执法过程中,资产阶级追求的是‘必然性’,官员们则通常对法律的‘透明度’和‘条理性’感兴趣。”参见他出色的论述,Economy and Society,II,pp.847—848。

[22]Michael Roberts,“The Military Revolution 1560—1660”,in Essays in Swedish History,London 1967,pp.195—225——此乃基本读物;Gustavus Adolphus.A History of Sweden 1611—1632,London 1958,Vol,II,pp.169—189.Roberts对这一时期军队数量增长的估计也许有些偏高。

[23]Victor Kiernan,“Foreign Mercenaries and Absolute Monarchy”,Past and Present,No.11,April 1957,pp.66—86,收入T.Aston编辑的Crisis in Europe 1560—1660,London 1965,pp.117—140。该文是对雇佣军现象无可匹敌的阐述,至今几乎无人能够对其进行任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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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Jean Bodin,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国家六论),Paris 1578,pp.669.

[25]Walter Dorn,Competition for Empire,New York 1940,p.83.

[26]Niccolò Machiavelli,Il Principe e Discorsi(君主论),Milan 1969,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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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J.Vicens Vives,“Estructura Administrativa Estatal en los Siglos XVI y XVII”(16至17世纪国家行政结构),XIe Congrès International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Rapports IV,Göteborg 1960;收入Vicens Vives,Cojuntura Económica y Reformismo Burgué(经济结合点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Barcelona 1968,p.116。

[28]R.Ehrenberg,Das Zeitalter der Fugger(富格尔家族时代),Jena 1922,I,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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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G.N.Clark,The Seventeenth Century,London 1947,p.98.Ehrenberg按照略有不同的定义,作出的偏低的估计为21年。

[30]对这一国际现象最好的概括参见K.W.Swart,Sale of Offices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The Haque 1949;最全面的研究参见Roland Mousnier, La Vénalité des Offices sous Henri IV et Louis XIII(亨利四世与路易十三统治时期的卖官鬻爵),Rouen(n.d.)。

[31]Federico Chabod,Scritti sul Rinascimento(文艺复兴论文集),Turin 1967,p.617.米兰的官员们回绝了总督的要求,不过其他地方的官员没有如此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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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aeval West,p.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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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B.F.Porshnev,Les Soulèvements Populaires en France de 1623 à 1648(法国1623年至1648年间的民众起义),Paris 1965,pp.395—396.

[34]Hecksher认为重商主义的目标是增强“国家的权力”而非“国民的财富”,用培根的说法,这就意味着“丰饶的考虑”要服从于“权力的考虑”(培根盛赞亨利七世根据这一理论限制英国船队做酒的出口贸易)。Viner在对此论进行反驳时轻而易举地指出,恰恰相反,绝大部分重商主义作家对两者同样重视,并相信两者是和谐共存的。“Power versus Plenty as Objectives of Foreign Policy in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ies”,World Politics,I,No.I,1948,此文收入D.C.Coleman编辑的Revisions in Mercantilism,London 1969,pp.61—91。与此同时,Viner显然低估了重商主义理论与实践同其后的自由放任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异。事实上,Hecksher和Viner以不同的方式忽略了最基本的一点,即在产生重商主义理论的这一过渡时期经济和政体并非泾渭分明。关于两者之中谁占首要地位的争论犯了一个时代的错误,因为直到自由放任政策出台之前,两者之间一直没有严格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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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E.Silberner,La Guerre dans La Pensée Economique du XIVe au XVIIIe Siècle(16世纪至18世纪经济思想的冲突),Paris 1939,pp.7—122.

[36]Pierre Goubert,Louis XIV et Vingt Millions de Français(路易十四和2 000万法国人),Paris 1966,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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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B.F.Porshnev,“Les Rapports Politiques de l'Europe Occidentale et de l'Europe Orientale à l'Epoque de la Guerre de Trente Ans”(三十年战争期间东西欧政治关系),XIe Congrès International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Uppsala 1960,p.161:这是对30年战争非常纯理论的探讨,充分展示了普什涅夫的长处和弱点。与其西方同行的暗示相反,他最大的失误不是严格的“教条主义”,而是不太拘泥于取证原则限制的过分“独创性”,但是,另一方面,这一特点使他成为有创造性的富有想象力的历史学家。他在文章结尾处关于“国际国家体系”概念的简短提示已被广为采纳。

[38]恩格斯喜欢引用勃艮第的例子:“例如,大胆查理在他的一部分土地上是皇帝的臣仆,而在另一部分土地上则是法兰西国王的臣仆;但另一方面,法兰西国王,大胆查理的领主,在某些地区同时又是其附庸大胆查理的臣仆。”见恩格斯的重要手稿,在其身后出版时被冠名以Über den Verfall des Feudalismus und das Aufkommen der Bourgeoisie,Werke,Bd.21,p.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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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至于欧洲近代初期新型外交的全面发展,参见Garrett Mattingly的巨著,Renaissance Diplomacy,London 1955,passim。巴尔巴罗的话转引自p.109。

[40]当然,城乡民众表现了一种自发的排外主义情绪,但是这种对外国社团消极的传统抵抗心理与近代初期在有文化的资产阶级环境中产生的积极的民族心理是大相径庭的。在危机时刻,二者交织,形成了自下而上的无法驾驭的、富有煽动性的爱国主义大爆发:西班牙的城市公社起义或法国的联盟起义便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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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引自Gerald Graham,The politics of Naval Supremacy,Cambridge 1965,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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