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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事会与决算审计人员
第一节 概述
本书的论述对象是监事会以及监事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仅在论述个别问题时才会提及决算审计人员,比如说在论述监事会与由股东大会选出的决算审计人员签订审计合同的权限(《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第3句)时或者决算审计人员有必要参与监事会关于年度决算和康采恩年度决算的讨论(《股份法》第171条第1款第2句)时以及监事会判断决算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时。然而考虑到与监事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决算审计人员所扮演的特殊角色以及所承担的特殊职责,特别是在《企业控制及透明度法》和《企业透明度及披露法》作出相应修改之后,决算审计人员已不应仅限于在上述情况下“出场”:他们已成为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的顾问,(1)这一角色定位早已在1931年的临时条例中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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