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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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当代经济法学名著”总序

高旭军

经过几年的筹备,由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组织翻译的“德国当代经济法学名著”丛书这一翻译项目终于启动了。目前初步入选本套译丛的著作有德国知名劳动法学者Wolfgang Däubler的《德国劳动法》(Arbeitsrecht)、Hans Brox/Wolf-Dietrich Walker的《德国债法总论》(Allgemeines Schuldrecht)和《德国债法分论》(Besonderes Schuldrecht), Thomas Raiser/Rüdiger Veil的《德国资合公司法》(Recht der Kapitalgesellschaften)等10部著作。我们将在以后几年中逐步完成这些著作的翻译,并由上海人民出版社负责出版,将它们介绍给我国读者。当然,本套译丛并不限于这10部著作,我们还会视情况增加新的论著。

一、本译丛的缘起

早在多年以前,我们就有意翻译一套介绍当代德国经济法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的专著。产生这样的想法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中国法与德国法有着很深的渊源关系。德国法对近代和当代中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着重大的影响。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大清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公司律》等法律均是直接或间接继受德国法的结果。为制定这些法律,清政府组织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翻译了德国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国籍法、破产法等。这些法律的翻译,为清末制定相应的法律提供了直接的参照样本。不仅如此,德国法对民国时期颁布的法律同样有着重要的影响,民国政府颁布的《民法典》也是继受德国法的结果。该《民法典》采用了德国“潘德克顿”体例,即采用人法、物法、债法、亲属和继承五编制。即使对我们现有的法制建设,德国法也有着很大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也在许多方面借鉴了德国法的规定。

第二,翻译德国法学名著还有助于我们了解隐藏在德国法律法规背后的社会制度和法律文化。德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与我国有着很大的区别。就政治制度而言,德国实行联邦制,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实行分权,各州在其权限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在经济方面,德国实行私有经济;在社会制度方面,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福利制度。虽然我们可以翻译德国的《民法典》《股份法典》《劳动法典》,但是仅仅从这些法典的法条中,我们很难深入了解这些法典所调整的德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更难以弄清德国制度和中国制度的差异。而如果我们未能充分弄清这些差异,这显然会影响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借鉴德国立法经验的质量。而我们翻译的德国当代经济法学名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因为这些著作不仅介绍相关法律的重要条款,而且论述这些条款背后的德国制度和文化。

第三,翻译德国法名著不仅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而且有助于司法人员借鉴德国学者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法。在西方国家中,德国可以被视为“法制国家”的典范。其司法机关在德国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和公信力;德国公民信赖其司法机关,也习惯于通过法院解决各类纠纷。德国司法机关之所以在德国社会中享有如此高的威信,一方面是因为德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因而体现了法律本应具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德国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解释能力和依法解决纠纷能力,其所作的判决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尊重,也能获得法律界专业人士的认可。影响德国法官专业水平的因素很多,例如,德国特殊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德国严格的大学法律考试机制和法官选拔机制等。但是,以下两类法律专业著作在其中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针对某一部法律撰写的评论,例如Otto Palandt主编的《民法典评析》、鲁尔大学(Ruhr-Universitaet)教授/Hamm高级法院(Oberlandgericht Hamm)法官Uwe Hueffer撰写的《股份法评论》、德国波恩大学Marcus Lutter教授/德国海德堡大学Peter Hommelhoff教授等撰写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论》。在德国,只要有一部法律,许多知名学者或法官便会针对该部法律撰写相应的评论。这些评述或评论的一大重要特征是对具体法典的条款进行逐条评析,分析该条的立法目的、适用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在评析过程中,不仅需要概述目前德国学界对这一条款的不同看法,而且必须分析德国司法判决中对这一条款的不同解释。其二,德国法学学者就某一法规撰写的专著。德国法学专著不仅论述相关的法律理论,与上述法律评论一样,它也结合相关的司法判例对某一具体法典中的重要条款进行分析和解读。所以,实际上,在上述两类著作中均蕴含着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法。本译丛侧重翻译上述第二类专著,这应该有利于我国司法人员借鉴德国学者、法官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法。

第四,翻译经济法学名著还有助于我国法学研究人员借鉴德国的法律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我国每年公开发表和出版数以千计的法学论文和著作,但绝大多数法学论文和专著研究的均是十分“高大上”的法学理论问题,涉及某一具体法律条款解释和适用的论著少之又少。换句话说,我国法学研究人员基本上都“在天上行,不在地上走”。由于这些研究成果不涉及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因而在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方便法律适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很小。而德国的法学论著与我国有着很大的不同,尽管也有专门研究法学理论的论著,但更多的论著是将法律条款和案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探究适用法律条款解决纠纷过程中涉及的种种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家面临的一大任务是如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的适用问题,而我们翻译的这套丛书应该能够为我国学者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

二、本译丛的特点

目前国内学者翻译德国的法学著作比较多。但是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负责的“德国当代经济法学名著”的编译有自己的特色:

首先,入选本译丛的必须是涉及经济法方面的著作。这里“经济法”是指广义的经济法,它包括所有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研究这些法律法规的著作。尽管如此,涉及研究调整国家权力机关法律关系的宪法和行政法等方面的专著显然不属于经济法的范围,因而本译丛不考虑这方面的著作。

其次,入选本译丛的还必须是德国当代经济法学方面的代表性著作。著作是否具有代表性是我们选择的重要标准。我们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入选的著作是否具有代表性的:其一,作者是否在德国学界和司法界具有影响力,如果某一作者的学术观点经常为其他论著和判决所引用,则表明该作者在德国有着足够的影响力;其二,其著作是否被德国各大学法学院指定为相关课程的参考书。如果一本著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时,那么,相关的著作便具有代表性。

再次,入选本译丛的专著不仅反映了德国法学界对某一法典的最新理论探讨,而且反映了德国司法界在适用相关重要条款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尽管德国是一个十分尊重传统的国家,德国成文法历史也相当悠久,例如德国《民法典》是于1900年实施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颁布时间为1892年,而且,这些法律在德国依然有效。但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德国立法机关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另外,即使立法机关没有及时对相关的法规进行修订,德国法官有时也会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形势对某一法律条款作出新的解释。在德国,优秀的著作也会随着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修改。所以,德国很多有代表性的法学名著的版数都很高,10版、20版均属正常现象。入选本译丛的均为近年出版的最新版本。

最后,入选本译丛的都是具有很高实用价值的经济法名著。在德国经济法领域也有一些专门研究法学理论问题的经典著作,这些著作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很高。尽管如此,本译丛不考虑此类名著,因为本译丛的一个选择标准是:所选著作必须既涉及法学理论问题,又涉及司法实践问题。而且,相关的法学理论问题并不是指脱离具体法律条款的纯法理问题,而是指涉及具体法律条款实体和程序问题的法理解释。

三、本译丛的组织者

本译丛由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组织落实,该研究所于2013年10月16日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和中德学院联合设立,由高旭军教授任研究所所长,王倩副教授任副所长。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的德方重要合作伙伴是洪堡大学法学院、康斯坦茨大学法学院以及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等。目前共有研究人员22人,其中专职研究人员8人,国外兼职研究人员11人,国内兼职研究人员3人。所有专职研究人员均曾留学德国并在德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涉及德国及欧盟经济法的诸多领域。该研究所的一大任务是培养人才。它承担同济大学、德国洪堡大学和康斯坦茨大学法律双硕士学位项目的组织和落实,与德国合作大学一起培养兼通中德两国经济法、中欧经济法律或国际经济法以及法律文化和国际惯例的法律人才。另一大任务是充当中德法学交流的桥梁,促进中德法学界的交往与合作。翻译本套丛书,将一批德国当代经济法学名著介绍给我国读者,也是我们作为桥梁作用的具体体现。

四、谢辞

本译丛得到了同济大学法学院的大力资助,也得到了上海人民出版社的支持,本人对此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另外,尤其要感谢的是本译丛的每位译者。翻译十分辛苦,而翻译德文法学专著更加艰辛,因此,将德文法学著作高质量地翻译成中文,不仅考验每位译者的德文水平、中文水平,而且还同时考验他们的专业水平、耐力和毅力。在我国现有的大学科研成果评估体系中,翻译不属于研究成果,他们依然愿意承担本译丛翻译任务。对于这种学术精神,我表示由衷的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