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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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康采恩中的监督

第一节 监事会监督职责的扩大

一、康采恩

今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较大型(500—2 000名职工)(1)和大型(2 000名以上职工)(2)有限责任公司几乎毫无例外均属于联合企业,即康采恩。康采恩由一家控股公司(母公司)和一家或多家服从其领导(《股份法》第18条第1款)的附属公司(子公司)组成,它并不具有其独有的法律形式,而只是一家由若干(有时甚至是上百家)(3)不同法律形式和不同国籍的、法律上独立的公司所组成的功能上的联合体。(4)每一家附属公司都按照适用于它的法律规定在运转着。在这方面与前文所作论述相比没有什么特别之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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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的原因

在康采恩中,一切都变得更复杂和困难。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各康采恩所属公司仍继续适用原来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而且其监事会必须对本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所实施的经营管理措施进行监督,等等;另一方面,母公司董事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行为空间也会相应地扩大。由于《股份法》第18条第1款将康采恩定义为由一家母公司对若干子公司实施统一领导(经营管理)的企业联合体,(6)所以母公司的领导不仅决定着本公司的事务,而且——或多或少——决定着一家或多家其他公司的事务。母公司可以通过企业内部协议(合同型康采恩)和参股(事实型康采恩)实现对其他公司的领导。不过,母公司董事会行为空间的扩大必须被加以监督: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范围也将相应地扩大。这种见解是通过以下认识得出的,即对其他公司所实施的统一领导也是对母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7)母公司的监事会必须对董事会所为的全部经营管理行为(包括与领导康采恩有关的经营管理措施)进行监督(《股份法》第111条第1款)。(8)这同样得到了《股份法》第171、337条的确认,根据这两项规定,康采恩决算(包括康采恩状况报告和决算审计人员制作的审计报告)必须接受母公司监事会的审查。(9)然而这只有在监事会有义务对本公司董事会所实施的康采恩领导措施进行监督时才有意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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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观点已得到《股份法》第90条第1款第2句的确认,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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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公司是康采恩中的母公司(《商法典》第290条第1、2款),那么其董事会所作的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子公司以及合资公司(《商法典》第310条第1款)的情况。

向监事会提交的报告同样必须接受监事会的审查。

以下做法可能会因为母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责的扩大(11)而变得合乎目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即设立能够对康采恩各个领域进行更强有力监督的正式监事会委员会(12)

三、在康采恩中实施监督的特殊困难

因为康采恩不具有其特有的法律形式,所以母公司的监事会也就不是康采恩的正式监事会。在子公司和孙公司中,母公司监事会既不是监事会,也不是与(子公司和孙公司的)经营管理之间存在关系的公司机构,它因而不享有(针对经营管理层的)独立信息权。(13)即使在情况极为棘手时,母公司监事会也不能亲自“造访”有关子公司、查看其账簿或与其经营管理层进行讨论。这一切仅在获得母公司董事会以及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监事会的同意后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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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母公司监事会必须借助其信息系统(详见下文边码317)、委员会以及从康采恩决算审计人员处获得反馈的可能性(《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第3句)为在康采恩中同时组织和实现与对母公司及其董事会实施监督时同等重要的监督职责做好准备。在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监事会要为其监督的组织和监督本身负责,在其监督的组织存在缺陷并由此造成意外损害时它必须自行赔偿该损失(必要时它可能还必须亲自承担责任)。《股份法》第90条第1款第2句和第171条第1款第1句通过规定董事会就康采恩情况所负的信息义务以及母公司监事会必须为康采恩决算负责清楚地表明了上述这一切。

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母公司本身还是整个康采恩,下文(边码317)将要论述的监事会信息规则都应按照这样的要求被加以设计,即康采恩的经济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发展情况应是透明的,同时康采恩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应是明显的:母公司监事会必须能够以较简单明确的方式判断出母公司自身是否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工作;整个康采恩原则上是否同样如此;巴西或加拿大的子公司是否出现严重疲软——它必须就此与董事会进行谈话。(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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