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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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所实施的一般性监督

第一节 概述

根据《股份法》第111条第1款,监事会必须对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这是监事会固定且不可变更的最重要职责。在面对一家破产公司的清算人时,它根据《股份法》第268条第2款第2句负有相同的职责。此外,监事会凭借其所享有的《股份法》第124条第3款意义上的决议建议权、股东大会会议的参加权(《股份法》第118条第2款第1句)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权(《股份法》第245条第5项)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策施加一定影响。不过它最重要的职责还是监督董事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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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监督职责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监事会必须对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目的是防止错误的发生或者揭露已发生的错误;另一方面则是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对于特定事务,监事会还负有共同决策的职责。相反,监事会不得自行对公司实施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仅由董事会单独负责(《股份法》第76条第1款);监事会既不得被委托实施某些经营管理措施(《股份法》第111条第4款第1句),也不得向董事会作出实施特定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示。监事会的权力最多仅限于阻止而非迫使特定经营管理措施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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