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1.1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2019年最新税率如表1-1所示。
表1-1 2019年企业所得税最新税率
特别提示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1.1.2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1)两种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具体如图1-2所示。
图1-2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2)征收方式的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 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
②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从税务成本的方面考虑,企业主营业务的净利润率,如果高于所属行业定率征收应税所得率,则实行定率较为有利,反之,则实行查账征收较为有利。部分行业购进商品很难取得进货发票或取得发票的成本太高,建议考虑采用定率征收。如何确定征收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业务类型、业务量的大小、客户情况等综合考虑。
1.1.3 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的范围。税务机关对具有图1-3所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正确核算纳税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图1-3 核定征收的情形
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具备上述情形二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或年成本费用总额在260万元(含260万元)以下具备上述情形三规定情形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具备上述情形一、情形四、情形五、情形六之一的纳税人,无论收入多少,税务机关均可依照《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提供的方法对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主管地税机关可采用如图1-4所示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图1-4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方法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特别提示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计算方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特别提示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特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电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4)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符合图1-5所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图1-5 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
1.1.4 查账征收
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