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多功能的定义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农业多功能的定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长期以来对农业的非商品产出,包括农业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对农村就业的贡献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合组织认为,农业的最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食物和原料,除这个最基本的功能外,农业还具备其他各种功能,以满足社会的多种需要。农业的这种除了提供农产品之外还具有其他多种功能的特性,即为农业的多功能。
在随后公布的“部长会议公报”中对农业的多功能做出了指导性定义,农业多功能的内容有:营造风景,物种和生态多样性的保护,水、土壤和空气质量的保证,水的合理利用,保持水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的保护,动物福利等。农业多功能的范围包括:农业连带生产的多种商品和非商品产出的存在;有些非商品产出具有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的特性,因此这类产出没有市场或者市场运行状况很差。这个定义涵盖了各成员国承认的多功能的核心元素。
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农业多功能的定义
1999年9月,联合国粮农组织专门召开了国际农业和土地多功能特性会议,明确提出农业具有多功能性。农业的多功能表现在农业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粮食和原料,这也是农民谋生的基础;同时在可持续乡村发展范畴内,农业又具有多重目标和功能,其中包括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方面。对此,需要在充分考虑各区域和各国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来衡量相互联系的经济、环境、社会成本和效益;并通过分析,促进对农业不同方面相互关系进行重新认识和思考,以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农业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协调和有机结合。
3.其他国家对农业多功能的定义
1999年7月,日本出台了《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简称《新农业基本法》)。在《新农业基本法》中对日本的农业多功能的定义是:通过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活动,提供所生产的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以外的其他功能,如国土资源的保护、水源涵养、自然环境的保护,形成良好的自然景观以及文化的传承等,在国民生活及国民经济的稳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后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农业的多功能。
法国在1999年7月制定颁布的国家农业战略中,其主导思想就是发挥农业的多功能,即除了要生产更多、更好的一般意义上的各种农产品外,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它必须能够在环境保护、国土整治、维系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它特有的作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