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疾控机构的发展历程(2)
新中国成立以来,急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等疫病流行,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应对疫病的流行,1950年原卫生部成立了中央防疫总队(后相继建立防疫大队和防疫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1953年经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旗、区)建立卫生防疫站,开展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卫生监测、卫生宣教和科研培训等工作。
1954年,卫生部颁布《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明确各级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传染病管理,工作内容拓展到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传染病控制等领域。
1964年,为应对三年困难时期的不利影响,卫生部颁布《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明确规定卫生防疫站是卫生事业单位,是国家卫生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流行病、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防护等专业工作内容,明确卫生防疫站与卫生行政机关以及爱卫会办公室等部门的关系。“文革”时期,卫生防疫机构再次受到严重影响,传染病疫情回升,1972年,国务院颁布《健全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卫生防疫机构逐渐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卫生防疫站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卫生防疫站对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具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和监督的权力。1979年,卫生部颁布《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明确卫生防疫站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并在1983年建立了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其基本任务:一是进行预防医学的技术理论和实践研究;二是对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防疫机构的卫生监督及预防疾病的实际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专业人员;三是指导卫生防疫和疫病监督监测工作;四是组织有关卫生法规、标准的制定及开展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五是开展预防医学情报资料的收集和交流。从此,从国家预防医学中心到省、地(市)县及各部门卫生防疫站,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卫生防疫组织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疾病谱和死亡谱的改变,以及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出现防疫防病机构功能、管理体系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国卫生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启动时期。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原省、地(市)、县卫生防疫站被赋予的卫生执法、监督功能整体划出,并将卫生事业单位中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集中,且增加了预防控制慢性病职责,卫生防疫站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年组建成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时至2002年,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初步形成。卫生部制定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成立整合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集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于一体,以促进健康为唯一目标,在实践中从单一、分散的科研型、创收型的机构向公益型、服务型转变。在机构管理上实现了从传统的经验管理、行政管理、科学管理向以法制管理为核心的规范化管理转变。
2003年“非典”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使初步建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再次经受考验,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分工。2005年,卫生部颁布《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加强国家、省、地(市)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
2008年,卫生部印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绩效评估标准。截止到2018年年末,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43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17个、县(区、县级市)级2758个(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总数18.8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约14万人。职能已基本涵盖免疫规划、传染病和卫生应急、艾滋病、结核病、慢性非传染病、健康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