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选题缘由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就清朝而言,以保甲、里甲、团练、乡约等为代表的基层组织在乡村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观察乡村社会的一个窗口和线索。这些基层组织在维持地方治安、催征朝廷赋役、推行地方教化、调解民间纠纷、办理社区公共事务等方面,成为官府赖以实现基层管理的工具,也是皇权、绅权、族权等互相博弈的场域。
这个题目之所以会引发笔者的兴趣,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费孝通教授的著作给予笔者极大的启发。2006年,笔者因撰写博士论文的需要,研读了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国士绅》等著作,这为我后来研究乡村社会提供了不少帮助。《中国士绅》的一段话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费老说:“通常,研究中国行政的学者很少注意县衙门和每家每户之间的联系。但是事实上,这种联系是极为有趣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中央权力当局和地方自治社区的结合点。只有理解了这个结合点,我们才能了解中国的传统体系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1)事实上,对于这种有趣而重要的联系,当时的确缺乏必要而深入的研究。对这个官民之间的结合点为何很重要,也难以找到合理的解释。眼下,随着各类历史文献如简牍、谱牒、碑刻、契约文书以及地方基层衙门档案的发掘与利用,学者的研究视角正经历着“自上而下”的转变。也就是说,学者关注的对象逐渐由传统的精英阶层,转向平民百姓。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乡村社会的管理人员、管理结构本身,已日益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在此语境下,解决费孝通教授提出的官民之间的“结合点”问题,了解中国传统体系的实际运作,已成为越来越急迫的学术问题。
其次,这不仅是对中国历史独特性的一次探寻,而且是解读中国传统政治的一把钥匙。钱穆认为:“历史有其特殊性、变异性与传统性。研究历史首先要注意的便是其特殊性。”(2)中国何以为中国,中国历史何以为中国历史,就在于中国历史相较于西洋史有其独特性。基层组织亦然。这也是中国区别于西方的独特之处。正如白钢在为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一书作的序中指出的那样:“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研究乡里制度,是解读传统中国政治的一把钥匙。”(3)基层组织的独特性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这需要基于可靠资料的研究,方能定论。
最后,《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恰为研究基层社会管理提供了珍贵的依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是清朝南部县衙形成和保存下来的官私文书,20世纪60年代在南部县公安局看守所哨楼里发现,后经相关人员抢救、整理,现保存于南充市档案馆(局)。这些官私文书是清朝自顺治朝第一任知县主政南部县起,到宣统三年(1911)最后一任知县伏衍羲易帜止清政府对南部县进行统治的原始记录。尽管这批历史档案并非十分完整,却从较长时段真实地记录了清朝一个县级政权的管理活动,因此它尤其是对县衙和县以下的乡村社会的基层管理的运作研究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二、学术价值
以南部县为个案来研究清代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管理,究竟有什么具体的学术价值?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诚如钱穆所言:“近人治学,都知注重材料与方法。但做学问,当知先应有一番意义。意义不同,则所采用之材料与其运用材料之方法,亦将随而不同。”(4)鄙意以为,基层组织研究的意义与价值体现在如下方面:
其一,基层组织有着地域性、零散性等特征(5)。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展开一系列可反映地区性差异的、以第一手资料为基础的个案研究。在此基础上,方可形成一个有关基层乡村社会政治变迁的较完整的图像。因此,通过南部县基层组织的实证研究,恰可弥补既有研究的这一缺陷,因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其二,南部县位于川中盆地北部、嘉陵江中游,远离中央和川省权力中枢;加上明末清初人口大量减少,后来有大量移民涌入。在此背景下,南部县衙如何利用基层组织对土著和移民进行管理,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国家的在场是如何体现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尚未解决。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学者长期的努力,不过南部县衙档案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参考。通过对该县的基层组织进行长时段的微观研究,对丰富基层组织的内涵,揭示基层组织的具体运作,进而对深化清代政治史、社会史、经济史等的研究不无裨益。
其三,这项研究亦可为现实提供借鉴。清代以基层组织为核心的半正式行政方法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管理模式,仍然可能在未来中国起一定作用,特别是在今后对农村社会管理提供一定借鉴。
三、学术史的回顾
中国自秦朝统一之后,国家正规官僚体系的设置一般到县级就停止了。换句话说,县衙通常是最基层的政权机构,正如清朝人所言“万事之胚胎始于州县”(6)。方大湜《平平言》开篇即曰:“士君子心存利济,不能为督抚即须作州县,以督抚近君,州县近民也。然兴利除弊,不特藩、臬、道、府能说不能行,即督抚亦仅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7)州县官不仅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和贯彻者,凡大小案件亦无不始终于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真正将众多松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并支撑强大中央集权的是乡村的基层组织。这种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可谓源远流长。自伏羲氏、黄帝出,画野分州,设官分职,规模初备,此虽“上世经纶之始”,遂奠定了“万年效法之宗”。嗣后,二帝三王,承其余绪。是故《周礼》中详言:比有长,闾有胥,族有师,党有正,州有长,乡有大夫,其间大小相维,轻重相制,详且备矣。秦汉以降,或立亭长,或置啬夫,或选乡佐。北魏时议立邻长、里长、党长诸名目。宋时,王安石行新法,或立保长或设甲长。明置里老等名目,“制虽不一,义自相通”(8)。此乃中国基层组织发展之大体脉络。
具体而言,基层组织的发展历经先秦的乡遂制,两汉的乡亭制,宋代的保甲、乡约制,元朝的里社制,明代的里甲制、保甲制、乡约制,到清代仍以里甲、保甲、乡约制为主,辅以其他制度,如客长制、场头制、团练制等,基层组织在制度上逐渐完善,功能也变得异常繁杂(9)。这些基层组织乃国家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它们犹如二气五行之于太极,五官四体之于人体,对官府而言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历任州县官对此颇有体会,如曾任南部县知县的袁用宾在《慎选各乡总保论》中曾精辟论述云:“苟一乡之不治,何论一邑;一邑之不治,何论天下。天下非一人所能理,于是有省,有府,有州县;州县非一人所能理,于是有乡,有保,有排甲。省与府大吏合治之,有司分治之;州与县、牧令合治之,保甲分治之。其势异,其理同;其事异,其道同。譬诸一元之运浑于太极,得二气五行而化成焉。一人之身,主于心思,赖五官四体而事理焉。”(10)类似论述在这些“父母官”的言论中,颇为常见。徐栋称:“治天下之道,保甲而已矣;保甲之法,分合而已矣。”(11)这种分合之道,简言之就是:“天下非一人所能理,于是有省有府有州县,州县亦非一人所能理,于是有乡有保有甲。”(12)清末修纂的《堂邑县志》云:“里甲听命于知县而佐助其化理者也。每县若干里,每里十甲,每甲若干村,如身之使指,节节而制之,故易治也。”(13)由此看来,基层组织的存在从根本上讲乃是由于各官统治地域辽阔,非官员一人所能治理这一现实使然。
长期以来,中国政制史的研究出现了“详中央略地方而疏于基层”的倾向。这显然既与历代的正史、政书之类文献关于政治制度的著录几乎都是详中央、略地方的倾向有关,也和大多数的朝代基层组织不是一级正式行政政权,缺乏县以上制度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条文性的特点,相反有地域性、零散性和非固定性特征等因素有关(14)。
尽管如此,不能否认国内外学者在近一个世纪时间里的筚路蓝缕之功。在“经世致用”“以史为鉴”等传统学术思潮的影响下,研究者研究基层组织的直接目的是为现实政治提供理论支撑。于是,20世纪以来至少形成了两次研究的高潮。
第一次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国民政府为防范和消灭共产党而推行保甲制度和以梁漱溟为代表的社会活动家及知识分子开展的乡村建设运动的现实背景下,曾形成了基层组织研究的第一次高潮。大量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政治家等都加入到研究行列,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如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黄强的《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5年),杨开道的《中国乡约制度》(山东省乡村服务人员训练处,1937年),江士杰的《里甲制度考略》(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葛寒峰的《中国的保甲制度研究》(《农学月刊》1940年第6期),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吴晗与费孝通等合著的《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等,这些成果是其中的佼佼者。这些具有较强政治意味的论著对中国历史上的保甲、里甲、乡约等基层组织作出了开创性研究。在参考大量文献基础上,论著梳理出这些基层组织的制度规范、历史演变、基本功能、主要特点,进而对认识这些基层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奠定了基础。
另一次研究高潮在20世纪80年代开其端绪,至今还在延续。这至少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其一,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学术的转型期。经过对“文化大革命”的拨乱反正后,国家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为学术研究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随后中国与海外的联系日益紧密,翻译和引进了大量的西方论著,借鉴了西方的社科研究理论和方法,拓展了学者的视野,掀起了文化和社会史研究热潮。其二,农村经济改革在成功地实现了村庄经济再造的同时,村庄的治理地位和村庄权威与秩序的运作方式以村民自治这一新的方式摆在人们面前,围绕着以村民自治为表征的基层政治发展,在政界和学界引发了一场关于乡村治理模式的大争论。其三,大量清代档案的发掘、整理和利用,特别是淡新档案、冕宁档案、徽州文书、巴县档案、宝坻县档案、获鹿县档案的整理和利用,大大地推动了对这些区域基层组织的研究。
在此语境下,产生了一批相当有学术分量的成果。如黄宗智的《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等等,孙海泉的系列论文:《清朝前期的里甲与保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0年第5期)、《清代保甲组织结构分析》(《河北学刊》1992年第1期)、《清代地方基层组织研究》(中国社科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从翰香主编的《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刘志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李映发的《清代州县下社会基层组织考察》(《四川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乔志强和行龙主编的《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1998年),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张研的《清代社会的慢变量:从清代基层社会组织看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演变趋势》(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魏光奇的系列论文:《清代直隶的里社与乡地》(《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清代“乡地”制度考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清代乡地职役人员问题考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秦晖的《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王日根的《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岳麓书社,2003年),李怀印的系列论著:《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中华书局,2008年)、《中国乡村治理之传统形式:河北省获鹿县之实例》(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杨国安的《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刘道胜的《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中国农史》2009年第2期),等等,都是其中的代表作,为基层组织的研究作出了巨大贡献。
笔者仅作提纲挈领似的总结,主要是考虑到有部分学者已对其进行过梳理,比如1998年赵秀玲在《中国乡里制度》的“绪论”中就比较全面地对国内外有关乡里制度研究的成果进行了回顾,提出了一些具有启发的见解,其中有很多内容涉及清朝基层组织(15)。2002年,孙海泉在其博士论文中用一定篇幅梳理了相关的研究成果(16)。稍后杨国安教授在研究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的时候,也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过总结(17)。2007年,梁勇博士在《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巴县客长制为中心》一文中,对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18)。孙明博士不仅梳理了团练的相关研究,还总结了近代中国乡村政治史研究诸种模式,比如“体制—权力”的控制制度研究模式,“国家—社会”的权力结构研究模式,“经济—政治”的经济研究模式,“文化—政治”的文化研究模式,“社区史”研究模式(19)。因研究者所关注的对象和研究目的不尽相同,总结亦各有侧重:赵秀玲侧重对整个乡里制度的学术总结,孙海泉主要对清代地方基层组织的研究进行了总结,杨国安重点对学界有关明清两代基层组织的研究进行了梳理,梁勇重点回顾的是制度与社会关系、移民及移民社会的相关研究,孙明侧重对团练及乡村政治史研究范式的归纳。
具体到四川基层组织与社会管理而言,主要得益于清代县衙档案的开放与利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重庆地区的基层组织,学者们做了大量的工作。1989年,王笛利用该档案系统探讨过清代重庆的社会组织,并分别考察了重庆城市经济组织、自救与慈善组织、宗教组织的发展与功能(20)。同年,陈建明则以明清时期重庆的坊厢制、保甲制为中心,探讨了重庆的城市基层行政管理(21)。
21世纪以来,新的成果不断涌现,学术水平也不断提高。2000年,王晓琳利用《巴县档案》等资料,通过对保甲组织领导人充任程序、作用等方面的考察,认为这一组织已经突破了历代相类组织传统职能,是州县官职责的延伸和具体化,是清廷统治乡村、强化集权的有力工具(22)。研究清代四川农村社会经济史的学者,也梳理过四川基层组织的简况(23)。2004年,孙明完成了关于清末四川团练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填补了这一区域清末十年团练问题的空白,对深入研究团练的发展、特点、功能,以及在社会变局中的作用提供了经实证研究后的素材(24)。同年,梁勇从区域社会史的角度,以巴县的客长制为中心,探讨了清代四川移民社会与地方行政管理之间的互动关系(25)。2006年,杨发源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考察了保甲制度、团练制度在城市治安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6)。2007年,梁勇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深化了对清代巴县的客长制的研究。该文以《巴县档案》、族谱为主要参考资料,辅以田野考察,在具体的社区环境中探讨移民社会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客长制的实施与地方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27)。2010年,孙明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以光绪、宣统两朝四川的团练为个案,完成了他的博士学位论文。该文探析了以团练为中心的基层行政,勾勒出这一特定时空的乡村政治及具体运作,提出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见解(28)。此后,孙明还围绕清末四川团练的局绅,考察了他们的生涯与人生意态。他结合清末四川的档案资料,认为当时四川的团练局绅已呈现出职业化的态势,形成了代表和掌控乡里并可以与县衙沟通的绅首群体。与此同时,局绅发展出一种居乡不离乡,为公不为私的人生选择和价值准则。以“居乡为公”为核心,群体道德标榜形塑了他们的人生意态(29)。孙明还以团保首人为重点,考察了清末四川乡职身份。通过爬梳大量原始文献,作者认为,乡职是役,在良贱之间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导致其易于滑向贱役,染上贱的色彩。出于免役、防弊等考虑,政府不令绅士出任乡职。清末团练和保甲等组织成为总括性的乡里行政枢纽,首人成为职能融混的乡里负责群体。四川推行了提升首人身份待遇的改革,但并未奏效,而是使得乡职群体的身份处于良贱两歧状态(30)。这些研究是非常深入和有见地的,极大推动了地方基层组织的研究。冉绵惠教授多年以来致力于民国时期四川保甲制度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揭示了保甲制度与基层政治的复杂关系(31)。陈宾博士以民国时期四川的团练为研究对象,对团练发展的历史、培训体系、团练经费、团练人员与武器管理、团练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揭示了民国时期四川团练的不少历史面相(32)。笔者此前也利用《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对清代南部县的基层组织作了初步的探讨,基本摸清了清代南部县基层组织发展的脉络(33)。
由此可见,目前对四川基层组织的研究已取得不少成果,特别是对清朝和民国时期保甲与团练的研究是比较深入的。清代《巴县档案》《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等资料的利用,更是大大推进了对清代四川基层组织与社会管理的研究,其中梁勇和孙明的研究是比较出色的,将客长制、团练制等问题的研究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相较而言,对四川其他基层组织如乡约、里甲等方面的研究是比较欠缺的,这与其重要历史地位不相匹配。
综上所述,这些有着不同专业背景和学术旨趣的中外学者,较完整地梳理了基层组织的历史演变、结构功能、运行实态等,解决了很多学术问题,提出了不同的学术见解和认知范式。他们的研究不仅有宏观的考察,也有微观的分析;不仅有整体的探讨,也有区域的剖析;不仅有对典制规范性的研究,也有对基层组织实态的揭示,不过仍存在一定局限:
第一,对基层组织的地域性、多样性认识不足,还有很多基本史实需要梳理(34)。如对于保歇、图差、甲总、催头、里书、排年、保董、地保、乡地、乡保、约保、地方、里排等,迄今尚未见有基于可靠的实证研究而做出的令人满意的回答。
第二,从史料的利用看,既有研究主要利用与官府的政令、法律条文有关的文献,以及当时人的记载和描述,如文集、笔记、地方志、小说等,只有极少数学者利用了档案资料,主要是徽州、宝坻县、获鹿县、巴县的档案文献。利用《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对该县的基层组织作系统深入探讨的论著,尚不多见。
第三,从地域上看,既有研究多集中于华北、华南,对西南、西北的研究甚为薄弱,故很多研究有以偏概全的倾向。迄今,我们仍无法理解不同自然环境、社会生态以及权力结构怎样影响了基层组织的内部结构和实际运作,以及由此所显现的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地区性差异。
李怀印颇有体会地指出:“当我们把目光转向农村社群的实际情形时,就会发现,由于生态和社会环境的不同,各地的实践呈现出多样性。因此,要从总体上得出一幅中国乡村行政治理的可靠画面,首先须扎扎实实地理解乡村基层的实践和不同地域间的差别。”(35)实践证明,利用新资料所作的微观研究既补充、丰富了基层组织的研究,也纠正了一些既有的错误认知。然而,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区域特征各异,史学界日益感到把中国划分为若干易于把握的区域空间进行深入研究,是推动全国通史、断代史、专门史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我们认为,既有研究尚未达到从整体上去认识和概括基层组织的程度,目前进行区域研究仍任重而道远。
四、相关概念与资料说明
(一)基层组织
学界研究基层组织的成果不少,但如何来界定基层组织的内涵,却是一个十分重要而至今未有定论的问题。
自马端临《文献通考》以“职役”视之以后,直到清朝的官方文献中,一般以“职役”名之,比如《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至二十五中全是“职役”内容。后来的研究者,使用的名称就多元化了。萧公权直接称保甲与里甲为“基层行政组织”(36)。赵秀玲用“乡里制度”来概括历代的乡里组织(37)。黄宗智以“不领薪水的准官方人员”或“乡保”或“第三领域”等词汇来统称基层组织(38)。李怀印称乡地、社书、乡绅之类的人员为“非正规的人员”(39)。张研称保、甲长是国家的最低级的半公职人员,是“在官人役”(40)。在此基础上,他还将清代基层社会组织大致分为保甲里社坊厢、家族宗族乡族、经济型乡族组织及行业组织三大系列(41)。徐茂明将基层组织分为三类:官方基层组织,如里甲制、保甲制、粮长制等;官民共建基层组织,如乡约、社仓、义仓等;民间基层组织,如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42)。杨国安教授认为:“就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而言,乡里基层组织的种类很多。从广义而言,基层组织包括县以下、家以上的所有组织。”(43)由于里甲、保甲等制度的特殊性,杨教授从政治行政学的角度出发,还提出了“准基层行政组织”这一概念(44)。
我们认为,这些界定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基层组织的本质特征,具有参考价值。综合上述学者的意见,所谓基层组织就是指县以下、家以上的所有组织,包括官方的、官民共建的、民间的三大类别,如里甲、保甲、乡约(晚清时期)、团练等属于官方推行的准基层行政组织;社仓、义仓等属于官民共建的基层组织;家族、宗族、行会等属于民间的基层组织。
囿于资料、时间、精力和个人知识结构的关系,本书虽以基层组织为题,但主要还是以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准基层行政组织”为主线来进行研究,这里特别需要说明。
(二)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作为一门学科的历史并不久远(45),但社会管理作为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可谓源远流长(46)。正如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作为一种实践,管理已有漫长的历史。但作为一门学科,管理只有50年的历史。人们最初模模糊糊地意识到管理,大约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管理的真正出现要一直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且主要出现在美国。”(47)
究竟什么是社会管理?目前学界对此尚无定论,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存在许多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诸说。第一种是系统说,即把社会管理定义为整个人类社会系统的自我协调活动。这主要基于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研究方法,把社会理解为一个系统或者说自我调适的有机体。第二种是领域说,即以四分法为基础,把人类社会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个不同领域,而社会管理主要针对社会领域的管理活动。第三种是结构说,即从国家(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的三元结构出发,阐释社会组织的管理即为社会管理。第四种是职能说,即通行于政府管理部门,一般把社会管理界定为政府四大管理职能之一,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第五种是和谐环境说,即把与创造和谐社会环境有关的管理内容称为社会管理(48)。
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社会管理的含义,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本书所说的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所进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49)。
很显然,社会管理是本书的一个关键词。我们为何要用社会管理,而不用社会治理、社会控制之类的词?这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点思考:
一方面,马克·布洛克曾说“历史学的大部分词汇来自它的研究对象”,要真正理解研究对象,历史学家往往“复制或仿制过去的术语可能是个相当可靠的方法”(50)。《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称:
其以乡人治其乡之事者,乡约、地方等役,类由本乡、本里之民保送佥充,而地方一役最重。凡一州县,分地若干,一地方管村庄若干,其管内税粮完欠、田宅争辩、词讼曲直、盗贼生发、命案审理,一切皆与有责。遇有差役,所需器物,责令催办,所用人夫,责令摄管,稍有违误,扑责立加。终岁奔走,少有暇时。乡约、甲长、保长,各省责成,轻重不同,凡在民之役,大略如此。(51)
这段史料提及的“管村庄若干”和“管内”中的“管”即为管理、管辖之意。这说明清代基层组织进行社会管理,非笔者的创造,而是从原始文献中仿制过来的。另据宣统元年(1909)七月,南部县东路芦溪场的保正宋文春等所云,他于是年三月“奉札接充芦溪场三保保正,已于前任史主禀陈,本处风俗人情,辞民朴讷,不谙公益,难资管理,祈仍另札”(52)。光绪三十四年(1908),南部县东路福德场甲长马永贵、马云庆等也具禀说:“为公恳分保以便管理而杜后衅事。”(53)通过翻检《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管理一词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
另一方面,我们使用社会管理,其实更加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互动关系(54)。汪荣祖教授曾问王日根教授,为什么改掉过去人们习惯使用的“中央集权统治”而改用“社会管理”的概念,王日根教授回答说,主要是强调了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的双向性,他一直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能长期延续,不仅取决于中央集权对社会的控制,更体现为民间社会对自周以来形成的政治文化的服膺,以及在此基础上民间社会对社会秩序建设所做的努力(55)。因此,社会管理既含有管理、治理、控制之意,还含有服务之意。笔者对此深表赞同。
(三)资料说明
本书是利用现藏于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的《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作为支撑文献展开的研究。关于该档案的形成与存传、整理与研究、内容与价值等,学界已有详论,兹不赘述(56)。这里主要就档案的完整性和档案内容本身的局限作一说明。
通过我们的整理发现,与其他已发现的清代地方档案一样,清代各个时段保存下来的《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数量也是参差不齐,清前期的少,晚清较多。据说1965年整理的时候,已将坏的三分之一左右档案送去纸厂打纸浆了(57)。因此,至今所能见到的顺、康、雍三朝档案自1656年起的九十二年间仅余14卷,乾、嘉两朝八十五年间有166卷,道光至宣统间九十一年较多,约占档案总数的90%(58)。换句话说,用该档案研究晚清南部县的历史则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我们看到很多论著,将其论说的时段扩展到整个清代,这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以晚清的情况概括出整个清代的事实,或者用晚清的档案去推测清初、清中期的史实。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是清代南部县衙的行政记录,它本身也是官方意识形态的产物。萧公权提示说:“帝制中国的乡村居民绝大多数目不识丁。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所作所为通常不会引起那些能读能写的知识分子的注意,因而大部分未被记录下来。”(59)而在《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官方文书中,确实保留了不少关于老百姓的一些记载。这些官方记载是否真实反映老百姓自己的声音,这也是存疑的。“这就使我们在运用这些资料时,作为研究者的我们无意中便忽略了许多日常的东西,有把‘非常态’当‘常态’的危险。”(60)此外还要注意诉讼档案的虚构问题。马克·布洛克曾告诫说:“毋庸赘言,即使是来源最可靠的证据,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证据就是真实的。”(61)诉讼文书是《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并非都是可信的,“证人的话语并不必然是可信的,最天真的警察也深知这一点”(62)。日本学者唐泽靖彦的研究,恰恰就揭示了这一点。他认为这些诉讼文书中涉及的官民各方,都在经意或不经意中虚构或“制作”着事实。尤其是各种程式化的诉讼语言,与档案制作者(如当事人、师爷、书吏、官员等)的得失利害、动机立场、身份地位、职业规范息息相关。简单俗套的文字之下,实则暗藏玄机(63)。这些诉讼中的叙事乃是档案制作者强加给非叙事世界的,因为过去本身是无形的。作为一个想象建构,叙事不可能是中立的,它必然反映作者的主观认识、审美和道德观,及其社会和政治偏见。
当然,指出这些并非否定《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研究价值,恰恰相反,我们是为了更多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料。须谨记,“历史的证据几乎具有无限的多样性”,因此我们在对待正史、文集、日记、官箴、族谱、档案等文献的时候,不能顾此失彼,把档案置于优先地位,而是应平等对待这些资料,因为“研究越是达到事件的深处,就越不能指望显而易见的东西,唯有各种本质上迥乎不同的证据提供的微弱启示交汇在一起”(64)。
总之,指出这些问题,无非是提醒我们在尽量克服档案的局限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档案证史的作用。同时,要将档案与其他文献进行综合研究,互为佐证,这样得出的结论才会更加可信和科学。还需要注意的是,本书引证的原始档案、古籍等,原文并无标点,我们引用时全部进行了标点;文字因破损或影印不清造成无法识别时,文中全用“□”标识。
(1) 费孝通:《中国士绅》,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48—49页。
(2) 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页。
(3)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页。
(4) 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页。
(5) 罗志田教授注意到,从《周礼》的缺乏执行“细则”,到《汉书》“大率”,再到《宋书》“各有旧俗,无定制”的概括,可知乡里设置的记载,向所欠缺,往往点到为止,语焉不详。这一特点渊源甚早,长期存在,既可逆推前代,亦延续到后代。参见罗志田:《俗与制:历史上基层设置与记载的“大率”特性》,《民俗研究》2015年第4期。
(6) 关于县衙是否是最低一级行政机构,曾引起不少学者的争论。贺跃夫对学术界一般认为“县级衙门是清朝国家对地方控制最基层的行政设置”这个问题就提出过质疑,他考察了“县以下行政官署的设置及其职能”,证明“清代的县级行政衙门并非皇朝统治的终点,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署是相当一部分州县中位于县级行政衙门与村落之间的重要基层官署”,他称之为“次县级的行政官缺”。这一观点得到部分学者的认同,并作了进一步讨论。参见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吴佩林:《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茆巍:《万事胚胎始于州县乎?——从命案之代验再论清代佐杂审理权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胡恒:《清代佐杂的新动向与乡村治理的实际——质疑“皇权不下县”》,杨念群主编:《新史学》第5卷《清史研究的新境》,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46—188页。
笔者以为,上述学者的研究,对于揭示清代佐杂官的分布、设置、职能等学术问题,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不过,尽管清朝的很多佐杂官已经有独立的办公衙署,也和知县不同城而治,甚至有相对独立的辖区和职能,但这并不能简单否定县衙是最低一级行政机构的既有认知和判断。这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已成为一个常识。众所周知,通常学者所言的州县官,在逻辑上应该包括正印官、佐贰官、杂职官等。其实,就连贺跃夫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就地方行政单位而言,清代县级衙门确是最低一级的单位”(贺氏前揭文)。既然如此,为数众多的巡检、县丞等衙门,它们不仅在职能上,而且在逻辑上是属于县衙的(知县的佐杂)。它可能是县城之外的衙门,但不是县级以下的衙门;它也可能和知县不同城,但不是完全独立于知县的次县级衙门。
对此问题,魏光奇教授发表过比较独到的见解,笔者深表赞同。他说,清代乃至秦以后历代县以下政治的问题,被一个“皇权不下县”的通俗说法搞混乱了,由于这个说法内涵含混,所以出现了对之认同与反对的两种相反观点。其实,这纯粹是一个概念界定的简单问题。如果将“皇权不下县”理解为国家不在县以下划分国家政区并设置相应正式职官,则这一说法的正确性无可置疑(清代州县的佐贰治安分防区非政区);如果将之理解为国家的政令举措不能下达、施行于县以下的坊、镇、乡、村区域,则这个说法就根本错误。参见魏光奇:《清代民国县制和财政论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76页。
(7)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一,光绪十六年鄂省藩署刻本。
(8) 〔清〕袁用宾:《慎选各乡总保论》,《县境分方图说》,光绪二十二年刻本。
(9) 对历代基层组织或乡里制度发展的脉络,详见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72页。
(10) 〔清〕袁用宾:《慎选各乡总保论》,《县境分方图说》,光绪二十二年刻本。
(11) 〔清〕徐栋:《保甲书》卷四《原始》,道光戊申刻本。
(12) 〔清〕徐栋:《保甲书》卷四《原始》,道光戊申刻本。
(13) 〔清〕卢承琰等:《堂邑县志》卷二,清光绪十八年重刊本。
(14)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页。
(15)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23页。另见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研究及展望》,《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
(16) 孙海泉:《清代地方基层组织研究》,中国社科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6—12页。
(17) 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6页。
(18) 梁勇:《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巴县客长制为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4—15页。该论文经修改后,以《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清代巴县为例》为书名于2014年在中华书局出版。
(19) 孙明:《清末四川团练问题研究(1898—1911)》,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1—8页。
(20) 王笛:《清代重庆城市人口与社会组织》,隗瀛涛主编:《重庆城市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10—378页。
(21) 陈建明:《重庆城市基层行政管理》,隗瀛涛主编:《重庆城市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79—387页。
(22) 王晓琳等:《清代保甲制度探论》,《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3期。
(23) 王炎等:《清代四川农村社会经济史》,成都:天地出版社,2001年。
(24) 孙明:《清末四川团练问题研究(1898—1911)》,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25) 梁勇:《清代四川移民社会与客长制度——以巴县为中心》,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26) 杨发源:《清代地方城市治安管理研究——以重庆为中心》,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27) 梁勇:《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巴县客长制为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近年来,梁教授围绕客长制度、团练等问题,发表了多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对厘清四川地区的基层行政管理有重要参考价值。参见《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局绅、盐枭与团民:四川东乡抗粮研究》,《历史档案》2009年第3期;《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
(28) 孙明:《国家行政与乡村政治:以清末四川团练为个案的观察》,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29) 孙明:《局绅的生涯与人生意态——以清末四川团练局绅为重点》,《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30) 孙明:《清末四川乡职身份良贱之两歧——以团保首人为重点》,《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2期。
(31) 冉绵惠:《民国时期四川保甲制度与基层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32) 陈宾:《民国时期四川团练研究(1912—1936)》,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33) 蔡东洲等:《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第二编,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另外,还可以参见苟德仪:《清季四川南部县乡约考述》,《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苟德仪:《在“耳目”与“蠹贼”之间——从〈南部档案〉看清季南部县乡约的废除》,《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34) 魏光奇教授认为,基层职役的研究有明显的不足,其一就是失之笼统,职役组织历代不同,而且往往因地而异,离开断代研究、区域研究,难得其详;其二,是对清代职役制度而言,对于里甲(社)制度的蜕变没有予以足够重视;其三,对于职役组织演变背后所蕴含的宏观社会意义缺乏揭示。参魏光奇:《清代直隶的里社与乡地》,《清代民国县制和财政论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31页。
(35) Huaiyin Li., Village Governance in North China: 1875-1936,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251.
(36) 〔美〕萧公权著,张皓等译:《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4年,第35页。
(37)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2页。
(38) 〔美〕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10、122、124页。
(39) 〔美〕李怀印著,岁有生等译:《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4页。
(40) 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04页。
(41) 张研、牛贯杰:《试论团练大臣与双重统治格局》,《安徽史学》2004年第1期。
(42) 严昌洪等:《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历史研究》2001年第1期。
(43) 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页。
(44) 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页。
(45) 2011年无疑是“社会管理”成为我国政学两界研究热点的转折点。2011年2月19日上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在中央党校举行,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作了重要讲话。5月30日,胡锦涛还主持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此后,全国掀起了社会管理研究、讨论、实践的热潮,目前能够检索到的最近几年发表或出版的论著已非常丰富。而此前,社会管理更多还局限于学界的理论探讨。20世纪80年代,我国已有学者倡议建设社会管理学,并就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甚至还有学者就社会管理学与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社会学、法学等的关系作了深入思考。参见黄舜:《“社会管理学”初探》,《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俞仲文:《试论社会管理科学》,《社会科学》1983年第7期。其实,社会管理学在世界其他国家已经非常成熟,比如苏联和美国。参见汪学群:《苏联社会管理研究概况》,《哲学动态》1989年第11期;〔美〕瓦特著,刘进等译:《美国大政府的兴起》,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年。
(46) 很多学者都认为,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便有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贯穿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和过程。参见邵景均:《论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性质和特点》,《山东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张明锁:《关于社会管理的几个问题》,《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1期。
(47) 〔美〕彼得·德鲁克著,徐大建译:《社会的管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7页。
(48) 杨俊一等:《政府社会管理教程》,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年,第17页。
(49) 邓桂兰等:《社会管理的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50) 〔法〕马克·布洛克著,黄艳红译:《历史学家的技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40页。
(51) 《清朝文献通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045页。
(52) 四川省南充市档案局藏:《清代南部县衙档案》Q1—18—1144。
(53) 四川省南充市档案局藏:《清代南部县衙档案》Q1—18—968。
(54) 对这种互动关系,外国学者也有关注。比如李怀印在研究华北村治时说,他宁愿使用“治理”而不是“统治”一词来描述这些非正式制度的实际运作,因为“统治”意味着国家通过正式的代理人和体制实现强迫控制。换言之,“治理”是国家权威和乡村居民共同参与的一个过程,它在帝制时期包含了不仅满足统治者而且因应村民需求的一系列内生性制度安排。〔美〕李怀印著,岁有生等译:《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页。
(55) 王日根教授与他的研究生就“中国传统社会管理及其变迁”这一论题进行过讨论,后经周惊涛整理,将讨论稿发表,见《历史教学问题》2008年第1期。
(56) 佘正松等:《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及其价值》,《文献》2008年第1期;蔡东洲等:《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32页;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9—12页。
(57) 四川省文史馆:《四川南部县府清代文书之发现及其意义》,《蜀学》第2辑,2007年,第308页。
(58) 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1页。
(59) 〔美〕萧公权著,张皓等译:《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4年,《序言》。
(60) 梁勇:《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清代巴县为例》,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24页。
(61) 〔法〕马克·布洛克著,黄艳红译:《历史学家的技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3页。
(62) 〔法〕马克·布洛克著,黄艳红译:《历史学家的技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5页。
(63) 〔日〕唐泽靖彦:《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64) 〔法〕马克·布洛克著,黄艳红译:《历史学家的技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