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汇编(19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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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促进和保证的作用。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我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改革、开放先走一步的要求,加快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涉外经济法规的步伐,先后制定了《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水土保持工作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7个法规。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80年2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了修订,重新公布,使之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更加切实可行。上述法规的制定颁布和修订,对于促进我省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保证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并审议通过。考虑到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常委会认为我省不必要再制定义务教育条例,而应根据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这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省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草拟广东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森林法实施办法、渔业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广州市防治水污染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抓紧对我省城乡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进行调查,为今后制定土地法实施办法作准备。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地方立法工作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抓住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凡是现实迫切需要、条件基本成熟的,就要尽快立法;有些虽然需要,但条件还不成熟的,不宜匆忙立法,而由常委会作出决议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加以实施。为此,常委会负责同志曾两次邀请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落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制定法规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力求法规切实可行。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各送审机关要按规定的程序办事,特别是做好法规内容的协调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紧密合作。这样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就得以逐步加强。但是从总的看来,地方立法工作还跟不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

省人大常委会还承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对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义务教育法、土地法等20个法律草案,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