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1](其名有三:一曰章,二曰材,三曰方桁)
【原文】 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第一等,广九寸,厚六寸。(以六分为一分。)右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若副阶[2]并殿挟屋[3],材分减殿身一等,廊屋[4]减挟屋一等。余准此。)
第二等,广八寸二分五厘,厚五寸五分。(以五分五厘为一分。)右殿身五间至七间则用之。
第三等,广七寸五分,厚五寸。(以五分为一分。)右殿身三间至殿五间或堂七间则用之。
第四等,广七寸二分,厚四寸八分。(以四分八厘为一分。)右殿三间、厅堂五间则用之。
第五等,广六寸六分,厚四寸四分。(以四分四厘为一分。)右殿小三间、厅堂大三间则用之。
第六等,广六寸,厚四寸。(以四分为一分。)右亭榭或小厅堂皆用之。
第七等,广五寸二分五厘,厚三寸五分。(以三分五厘为一分。)右小殿及亭榭等用之。
第八等,广四寸五分,厚三寸。(以三分为一分。)右殿内藻井或小亭榭施铺作多则用之。
契[5],广六分,厚四分。材上加契者谓之“足材”。(施之栱眼内两枓之间者谓之“暗契”。)
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凡“分寸”之“分”皆如字,“材分”之“分”音符问切。余准此。)
【注释】 [1] 材:此处为李诫当时所建立的模数制的一种度量单位,实际是斗拱或木方的断面,即横截面积。划定材为八等规格尺寸,依照建筑规模择等分用之,这种制度称为“材分制”,为木构架建筑统一用材标准。在制度中,又有材、契、分的定位,即材的断面以15分广,10分厚;契的断面为6分广,4分厚,比例皆为3∶2;材上加契者谓之“足材”,通广21分,厚仍为10分,每分大小,依照法式中八个等级规定尺寸而算。
[2] 副阶:指在建筑主体外加建回廊的做法。宋称副阶周匝,清称廊子。一般用在较隆重的建筑上,如殿、阁、塔等。
[3] 殿挟屋:又称挟屋,是附于主要殿堂左右两侧的小建筑,多用于殿堂。
[4] 廊屋:指建筑群中主屋以外的房屋。宋、明时廊屋构成封闭院落,而唐时则用廊屋构成廊院。廊屋左为上,右为下。
[5] 契:指两层栱子间填充的断面尺寸,与“材”相同,都为建筑尺度的计量单位。
【译文】 凡是建造房屋的制度,都以材为主制。材分为八个等级,根据所建造房屋的大小,而选择用材。
第一等材,高度为九寸,宽六寸。(以六分为一分。)九间至十一间大殿适合使用此等材。(如果副阶包含殿挟屋,那么副阶和殿挟屋的材分要比大殿低一个等级,廊屋比挟屋又减一个等级。其余以此类推。)
第二等,高度为八寸二分五厘,宽五寸五分。(以五分五厘为一分。)五间至七间的殿适合使用此等材。
第三等,高度为七寸五分,宽五寸。(以五分为一分。)三间至五间的大殿或七间的堂适合用此等材。
第四等,高度为七寸二分,宽四寸八分。(以四分八厘为一分。)三间的殿或者五间的厅堂适合使用此等材。
第五等,高度为六寸六分,宽四寸四分。(以四分四厘为一分。)小三间殿、或者大三间厅堂适合使用此等材。
第六等,高度为六寸,宽四寸。(以四分为一分。)亭榭或者小厅堂适合使用此等材。
第七等,高度为五寸二分五厘,宽三寸五分。(以三分五厘为一分。)可用于小殿或者亭榭。
第八等,高度为四寸五分,宽三寸。(以三分为一分。)大殿内的藻井或者小亭榭多使用此等材。
契的高度为六分,宽四分。一材加一契称为“足材”。(建造在栱眼之内两斗之间的称为“暗契”。)
各个等级的材按它们的高度,分为十五分,则其宽度为十分。根据房屋的高低深浅、各个构件的长短、屋顶斜面坡度曲直的走势、方圆平直的情况,可以决定相对应的材分等级制度。[凡是“分寸”的“分”都读一声,“材分”的“分”读四声(份)。其余依此而定。]
暗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