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诸公子
秦二世所忧虑的第三类人,为诸公子。
春秋之世国君之立已不能仅凭血缘。楚灵王之乱,王子子干、子皙、弃疾争立。子干流亡晋国十三年,归国之后,韩宣子曾与叔向讨论子干是否能得国,并将其与齐桓、晋文做了比较。《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其言曰:
子干归,韩宣子问于叔向曰:“子干其济乎?”对曰:“难!”宣子曰:“同恶相求,如市贾焉,何难?”对曰:“无与同好,谁能同恶?取国有五难:有宠而无人,一也。有人而无主,二也。有主而无谋,三也。有谋而无民,四也。有民而无德,五也。子干在晋,十三年矣。晋楚之从,不闻达者,可谓无人。族尽亲叛,可谓无主。无衅而动,可谓无谋。为羇终世,可谓无民。亡无爱征,可谓无德。王虐而不忌,楚君子干,涉五难以弑旧君,谁能济之?有楚国者,其弃疾乎!君陈蔡,城外属焉。苛慝不作,盗贼伏隐,私欲不违,民无怨心。先神命之,国民信之。芈姓有乱,必季实立,楚之常也。获神一也,有民二也,令德三也,宠贵四也,居常五也:有五利以去五难,谁能害之?子干之官,则右尹也;数其贵宠,则庶子也;以神所命,则又远之。其贵亡矣,其宠弃矣。民无怀焉,国无与焉,将何以立!”宣子曰:“齐桓、晋文,不亦是乎?”对曰:“齐桓,卫姬之子也,有宠于僖。有鲍叔牙、宾须无、隰朋以为辅佐,有莒、卫以为外主,有国、高以为内主,从善如流,下善齐肃,不藏贿,不从欲,施舍不倦,求善不厌,是以有国,不亦宜乎!我先君文公,狐季姬之子也。有宠于献,好学而不贰,生十七年,有士五人。有先大夫子余、子犯以为腹心,有魏犫、贾佗以为股肱,有齐、宋、秦、楚以为外主,有栾、郤、狐、先以为内主,亡十九年,守志弥笃,惠、怀弃民,民从而与之。献无异亲,民无异望。天方相晋,将何以代文?此二君者,异于子干。共有宠子,国有奥主,无施于民,无援于外,去晋而不送,归楚而不逆,何以冀国?”218
可见单纯以先君之子的身份已经很难得国。或者说血缘只是最为基本的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先子以母贵,前得先君之宠,旁有肱股之臣,外有强国之援,内有巨室之应,才能卓越,品德完美,还要有天时地利人和,方能顺利得国。可见,对于国君而言,血缘之外的要求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高了。
朱凤瀚曾统计春秋时鲁、卫、晋、郑、齐、宋、楚七国国君君位继承方式,以正常方式父死子继为君者69君,约占总即位君数114人的61%。春秋时期列国虽皆大致以立嫡长子为太子之制为常制,但立嫡立庶,太子立废均多受种种因素影响,除国君个人或另有宠爱外,夫人、爱妾私人意愿亦可能影响国君意向,皆会造成有意地立庶不立嫡,立少不立长,或废太子之情况。郑庄公太子忽救齐,齐人欲妻之,太子辞,祭仲曾劝之:“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219祭仲此言,实道出了春秋时期的一种现实,即君位继承权利并不独限于太子,而是诸庶子亦有潜在的继承权。先君诸公子既然对君权与君位构成如此严重的威胁,故而春秋时期列国多发生驱逐与残杀先君诸公子事件。其中晋国在晋献公时期骊姬之乱后,做得最彻底。《左传》庄公二十五年:“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220文公七年,宋昭公“将去群公子” 221。宣公十八年,鲁公子归父“欲去三桓” 222。所谓公族,虽然从形式上看仍是一种多层次的亲属团体,血缘关系仍是公族成员相互联系的纽带,但实际上,公族的亲族组织实体只限于狭义公族的初形,即国君所在的,由其与直系子孙组成的近亲家族,规模甚小。已看不到西周金文所显示的那种王对旧宗小子表示垂爱的宗族观念。与之相反,大凡新君继立总是要设法剪灭先君遗族(其中尤其以国君亲兄弟为主要目标),甚至诛杀直系家族成员(如亲生的诸公子)的事情亦屡见不鲜,目的则是为了减少觊觎君权者的潜在威胁,保持君权,并将君权按自己意向转传,而这种现象在西周时代中是不见或甚为罕见的。此外,几乎绝大多数先君遗族对于其所从出的公室的态度亦远非西周王朝卿族对王室那种服从与维护的态度,而是明争暗斗,与公室争夺国权。这种状况不仅说明即使在上层贵族中,亲族观念已进一步被赤裸裸的政治利害关系所代替,而且也反映出在血缘关系基础上所建立的宗法等级关系已失去了对贵族阶级的约束力。公族内部国君对公族成员的压制、打击以至诛杀以及公族成员向国君争夺君权的斗争,尽管力的方向不同,但产生的合力都是朝着一种新的政体即君主集权的方向运动的。223
至于秦之公族陵替,陈登原以为“此当为秦与上古分界之征之一”224。严耕望详考史籍,认为秦“宗室贵族势力极盛,大庶长尤为其领袖,时操废立之权……成公以前,贵族权重;穆公雄才,外拓国土,内抑贵族而巩政权,是以父子相传,位宁八世,厉公以后,贵族复强,迄乎孝公,亦已八世;无虑皆为贵族所立所废,君权脆弱可知矣”225。因此,虽然商鞅变法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226,但“且即秦史以观,宗室亲贵起与客卿斗争不遗余力,是以孝公既殁,车裂商鞅,穰侯相秦,疾拒游士,及文信失势,贵族更乘机谋议,一切逐客……秦史传统,君主与贵族斗争至烈,雄主以客卿为爪牙以与贵族搏斗,贵族之势既夺,君主之威既隆,则客卿自亦因缘得势耳”227。
至秦始皇称帝时,秦王朝已经完全确立了君王“一人专制”的体制,“就朝廷的政权运用上,最后的决定权,乃操在皇帝一个人的手上;皇帝的权力,没有任何立法的根据及具体的制度可以加以限制的”228。此时宗室已无法对君权构成威胁,为了巩固“一人专制”,秦始皇更将王室直系也贬为庶人。22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载了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初并天下称帝,时为廷尉的李斯与丞相王绾等之间与此相关的一场争论:
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230
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争论又一次爆发:
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231
这次争论直接导致了焚书事件。赵高弑二世时,二世曾表示愿意放弃皇位以换取活命:“愿与妻子为黔首,比诸公子。”232可见诸公子确为黔首。
由于秦始皇既未立皇后,也没有立太子,所以理论上始皇“二十余子”233,亦即二世口中的“诸公子”,皆有皇位继承权,这既是胡亥得以篡位的制度基础,但同时这诸公子更成为继嗣之君的潜在威胁。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