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观点
我的观点根据于我参加集体活动的经验,从这些活动中,我在这里得出一种关于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论。这种见解可能适合也可能不适合别人对于制度经济学的观念。我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一书以及这部《制度经济学》的各种油印稿本和修正稿本的读者提了一些评论和批评,意思是说他们不懂我的理论,也不了解我是什么目的,并且说因为我的理论完全是我自己个人的看法,所以也许没有人能了解;这些评论和批评使得我取消个人的抑制,大胆地把我自己当作一个五十年来参加了多种多样的集体行动的“客我”。
在这第一章特别是关于意外事故和失业问题的一节里,我要叙述参加集体行动的经过。我认为这本书并不是一种我自己个人的理论,而是一种符合集体行动中许多经验的理论,因此需要跟以往二百年的个人主义的和集体主义的学说调和一致。
我参加集体行动是在1883年加入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印刷工会为会员时开始的。我带着一个“乡下印刷工人”的一团朴素和好奇心来到那里工作,具有在印第安纳州乡间一个小村落中一家小型报馆和小印刷店里得到的七年的多方面的训练。这种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每周做七天工,每周工资十五美元左右的新经验,以及工会努力控制一家大的日报社的雇主和印刷工人两方面的结果,再加上我在1886年以前作为一个流动印刷工人的旅行,改变了我,使我放弃了准备做新闻工作的一种模糊的打算,转而计划尽可能从各方面来研究整个的经济学问题。
在经济学说方面,我所读的第一本书是亨利·乔治的个人主义的和神学意味的《进步与贫困》。这是一个同事的印刷工人推荐给我读的。我始终不能像乔治那样,用演绎法达成结论。我不满意他谴责工会, [1] 我知道,拿我自己的实例来说,工会所取得的就业条件胜过邻近的那家自由雇用的工厂 [2] 里现有的条件。
我第一次接触到法律和经济学的关系问题,是1888年在约翰·霍布金斯大学伊里教授所讲的课程里。1899年,我为美国产业委员会研究移民问题,这项工作使我实际上等于跑遍了所有全国工会的领导机构。这使我进一步研究资本家和劳工组织对产量的限制。1901年以后,我和代表“工人、雇主和公众”的全国公民联合会一起参加了劳动仲裁,1906年又和同一组织调查市营的和私营的公用事业。
我受威斯康星州州长福勒特的委托,1905年起草一种行政事务法,1907年又起草一种公用事业法。这一公用事业法的宗旨是由地方公用事业公司来确定和维持合理的价值和合理的措施。1906和1907年,我和其他的人一起给塞纪财团调查匹兹堡钢铁工业中的劳工情况。1910和1911两年,社会主义者控制着米尔沃基市的时候,我给他们组织了一个“经济和效率局”。1911年,我又给威斯康星州起草一种《产业委员会条例》,然后参加了两年这一条例的实施工作,我的目的是调查和实行有关雇主与雇员关系的合理的规章和措施。1913至1915年,我担任威尔逊总统所指派的“产业关系委员会”的委员。1923年,费特尔教授、里普莱教授和我代表了四个西部的州,出席联邦商业委员会,处理关于美国钢铁公司所行的不公平办法的“匹兹堡附加案”。
1923和1924年,我以全国货币协会会长的身份,在纽约和华盛顿研究联邦准备银行制度的运行。在这以后,1928年我协助众议院议员斯特朗(堪萨斯州的代表)拟订他向众议院币制委员会提出的稳定物价法案。
在那当中,1924和1926年间,我担任了两年委员会的主席,在芝加哥的衣着业中实施一种自愿的失业保险计划。这个计划和我以前在1923年给立法机构拟订的计划相同。这种计划经过修正,最后于1932年由威斯康星州制定为法律。
我不了解,任何经过这五十年的参加实际工作的人,怎么能不得到两项结论:利益的冲突和集体的行动。甚至国家和城市也就是那些握有统治权的人们的集体行动。 [3]
同时,我不得不研究了许许多多判例,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和劳动及商事仲裁法庭的判例,要看出这些法庭根据什么原则判决利益冲突的争执——法院系根据宪法上关于合法程序、保护财产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这几方面的条款来行动的。这些判例我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里曾加以讨论,本书是一种和前书有关的对经济学家的各种理论的研究。我觉得经济学家中很少采取这里所发挥的观点,或是提出什么意见能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经济学里面,或是能配合美国司法机构所采取的这种依据宪法的路线。
1907年,我和法律家一同起草一种公用事业法时注意到的主要问题,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90年以后对“财产”这个名词的意义有了改变。这一改变在以前那种“有形的”财产的意义(例如,1872年的“屠宰场案件”和1876年的“墨恩案件”中)以外,加上了新的“无形的”财产的意义,这是最高法院1890年以后给予“财产”一词的新的解释。这种补充的意义为1897至1904年间的若干判决完全肯定下来。
无形的财产,按照这些判决以及《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出版以后,我所作的进一步的研究,它的意义是通过:把持住别人所需要而不具有的东西来规定价格的权利。无形的财产也包括自由的意思,以前这是分开讨论的。人们将发现,1890年以来最高法院所有关于合理价值的判决,关键在于无形财产的这种意义以及依据这种意义而发生诉讼的利益冲突。
索尔斯坦·凡勃伦很有贡献,在1900年以后的一个时期中在经济学里采用了同样的无形的财产的概念,他之所以被称为“制度”经济学家,主要是为了这个原因。可是,所不同的是,凡勃伦从1900年向美国产业委员会作证的金融巨头们获得他的事实材料,因而他对于无形财产的概念最后成为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榨取和剥削。可是,我的来源是参加集体行动、参加起草法案以及在参加这些工作中不得不研究有关时期内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我对于无形财产的概念最后成为习惯法的合理价值的概念。
我分析这种概念,不仅从最高法院的判例而且从集体议价、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的案件来分析,发现了这些法庭的判决当然是从利益的冲突开始,然后考虑那冲突的利益的显然互相依存;然后再由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法院或者劳动和商事仲裁法庭——作出判决,目的不是要产生利益的协调,而是要从利益的冲突中产生秩序,在法院这就叫做“合法程序”。
一方面我在设法解决可能用什么作为研究的单位,这种单位要包括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种成分。经过许多年,我得到结论,认为它们只有在一种“交易”的公式里结合在一起,和商品、劳动、欲望、个人和交换那些旧的概念不同。
所以我用“交易”作为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一种合法控制权的移转的单位。这个单位使我能够对法院和仲裁法庭所有有关经济的判决,就实际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各种不同的经济因素,进行分类。这样的分类使人可能作一种历史发展的研究,说明法院和仲裁法庭怎样驳斥了当时他们认为是交易中强迫的或是不合理的价值,同意了他们在当时情形下认为是双方愿意的交易和合理的价值。
我回顾从约翰·洛克到今天的正统派这些经济学家,发现他们主张了两种矛盾的财富的意义,就是:既说财富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又说它是那种东西的所有权。可是,所有权,至少就无形财产的现代意义来说,意味着限制数量以便维持价格的权力;另一方面,物质的东西却产生于利用生产甚至生产过剩的效率来增加东西的数量。所以,所有权成为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可是物质的东西是正统派和快乐主义经济学的基础,它们那种“有形体的”财产的意义,等于所占有的物质的东西。
直到十九世纪中叶的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例如马克思、普鲁东、凯雷、巴斯夏、麦克劳德——模糊地觉察得所有权和物质不是同样的东西,制度经济学才有了一些萌芽。这些经济学家是模糊的,因为他们具有那种旧的“有形体的”财产的观念(甚至现在经济学家还保留着这种观念),认为所有权和所有的物质是相同的,或者仅仅区别“有形体的财产”和契约或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所以,直到十九世纪末叶从惯例和商业巨头的实际用语中产生了新的“无形财产”的观念以后,凡勃伦和最高法院才可能作出新的区别,清清楚楚地把它们分开,不仅区别了实物的所有权和债务的所有权,而且区别了未来谋利机会的所有权——把持供给,等待谈妥或是强迫人们同意一种价格。这种未来机会的所有权是“无形的”财产。
这样,制度经济学的内容一部分是追溯几百年的法庭判例,在这些判例里,集体行动,不仅通过立法而且通过解释立法的习惯法判决,承受商业或劳动的惯例,并且按照法院认为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和私人权利,支持或是制止个人行动。
这种说法也需要彻底研究从洛克到二十世纪的经济学家的著作,看看他们是不是曾经谈到集体的行动。集体的行动,和个人的行动一样,始终是有的;可是从亚当·斯密到二十世纪它一直被排斥或是忽视了,除了作为对工会的攻击或是作为有关伦理学或公共政策的附带文章。现在的问题不是创造一种不同的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以前的各派学说脱离关系,而是怎样肯定各种方式的集体行动在经济理论中应得的地位。
据我看来,这种集体对个人交易关系的控制是制度经济学对整个的一种圆满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贡献,这种理论将包括自洛克以来所有的经济学说,并且肯定它们应得的地位,洛克首先给劳动价值论和现代资本主义奠定了理论的基础。
经济学家中第一个在经济学里普遍采用“利益冲突”的说法的,是提出“稀少性”理论的休谟,而不是主张天赐“丰裕”论的洛克和斯密。可是休谟,以及后来的马尔萨斯,也使稀少性成为合作、同情、公道和财产的根据:假如一切东西都是无限的丰裕,那就不会有自私、不会有不公道、不会有财产权、不会有伦理学。
只有稀少的东西(实际稀少或是预料会稀少),人们才缺乏和想望。因为它们是稀少的,它们的取得就由集体行动加以管理,集体行动规定财产和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就会发生无政府状态。因为这稀少性是经济学家所承认的事实,他们在他们的“需要”和“欲望”的概念里就预先假定了财产的制度。制度经济学公开地主张稀少性,而不是认为当然,并且肯定集体行动在一个有稀少性和私有财产以及因此而发生冲突的世界里解决冲突和维持秩序的适当地位。
我把利益的冲突说成交易关系中主要的一面。可是我最后要说不能让这一点作为唯一的原则,因为还有互相依存以及集体行动的维持秩序。我像经济学家们那样,从稀少性出发,作为一切经济理论共同的基础。然后我像休谟和马尔萨斯那样,进一步说明从稀少性中不仅产生冲突,而且产生因为相互依存而建立秩序的集体行动。
秩序,或者我叫做集体行动的运行规则的那种东西(它的一个特殊的实例是“合法程序”),它本身在制度的历史上是会变化的;我发现这个秩序具体地表现在各种限额的交易中,在一个丰裕的社会里是不需要这样做的。
由于这稀少性的缘故,我又把效率作为一项普遍的原则,因为它用合作来克服稀少。可是合作并不是产生于一种预先假定的利益的协调,像以往经济学家相信的那样。它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有必要从所期待的合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造成一种新的利益协调——或者至少是秩序,如果不可能做到协调。这是那种说服、威胁或强迫的谈判的心理。在实际合作方面最了不起的美国杰作是控股公司(近来名誉很不好),这种公司压制冲突,如果说服不能生效的话。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或纳粹主义主张一种更普遍的合作,为了秩序而压制冲突。它们各有自己的一套消除利益冲突的方法。所以,协调不是经济学的一种假定的前提——它是集体行动的后果,这种集体行动的目的在于维持那管制冲突的规则。
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或纳粹主义要废除有历史意义的资本主义制度,只需废除讨价还价的交易关系,代以计划经济的管理和限额。
这是为什么我把正统派和共产主义的工程经济学和奥国经济学派的家政经济学归入未来,而讲一种谈判的或买卖的心理,作为现在的合法控制权的移转要在未来的生产、消费或劳动程序中发生效果。不先取得合法的控制权,生产和消费不能进行。这可能改变因果关系的概念。它把因果作用肯定地放在未来,而不是像洛克和正统派以及共产主义经济学家的劳动学说那样,把因果作用放在过去;也不是放在生产或消费的现在的苦乐的感觉里,像自从边沁以来的快乐主义经济学家那样。它成了一种意志的关于现在的谈判和合法控制权的移转的理论,这种控制决定生产是否继续或者减缓或者停止,或是决定未来的消费将扩大或者缩小或者变得内容贫乏。
也许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和欲望这两个名词所包含的是哪一种心理。如果我察看或是参加在实际从事于交易买卖的人们一起——就像法庭在分析或者推断当事人的动机时那样——我觉得总有未来性存在,不是在生产或消费里,而是在买卖的交易的说服或强迫里,在管理的交易的命令和服从里,在限额的交易的争论和辩护里,这些将最后决定生产和消费。在这种谈判和决定中(这都是制度经济学的要素),所有关的总是未来的生产和未来的消费,因为谈判决定法律上的控制,必须先有控制权而后才有实物的控制。
如果像有人那样说,这种谈判的心理改变经济学里整个因果关系问题以及“需要”和“欲望”所有的种种定义,我只能说那是实际存在的情况,应该列为经济学家需要注意的许多因果关系之一。我想人们正在这样做;可是当那些比较旧的学派和他们的严格遵守教训的现代信徒构成他们的学说时,他们竭力选择单一的因果关系的原则,像劳动或是欲望,而现代各种学说却肯定是多种因果关系的学说。所以我不认为“制度的因果关系”排斥其他的因果关系;可是在所有各种希望未来结果的买卖中起作用的是意志的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代替它,作为研究权利、义务、自由和“暴露”的关于所有权的经济学,我将始终努力证明这种经济学给予集体行动在经济理论中所应得的地位。
我看不出这种分析有什么新奇的地方。它所包含的一切在二百年来重要经济学家的著作中都可以找到。它只是一种稍微不同的观点。所改变的是解释、重点以及对于那构成全世界经济秩序的种种因素中的某些因素给以不同的重要性。这一切是由于经济学家当时面临的显著的政治经济问题和他们写作地点的影响,以及他们在两世纪以来时时变化的利益冲突中所持的不同的社会哲学。
我一向要做的工作是研究出一种思想体系,承认一切经济学说应有的重要性,而用我自己的经验加以修正。这种工作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不是我在这使人兴奋的威斯康星州工作了三十年,得到这样的两位领导人,个人主义者罗伯特·福勒特和社会主义者维克托·伯杰,以及该州人民慷慨地支持了这所宏大的大学。威斯康星州是一个缩图,表现着世界范围的利益冲突以及人们研究怎样从经济矛盾中获得合理价值和合理措施的努力。这种努力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不是福勒特州长早年所主张的行政事务法继续施行;这一点最近已经有些靠不住,因为民主党即将前来主政。然而州的权力已经受到限制,一部分由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一部分由于全国性的行政机构在管辖州的事务,最近更由于我们大家目前正在参加的那种空前的国家主义的实验。
我承认这本书重复的地方很多。可是我不得不这样。一半因为研究者和读者们对新问题不熟悉,一半因为在一种对多种多样的因果来源都给以相当地位的理论中,一个单独的概念或原则,每逢受到任何一种千变万化的原因侵犯的地方,就得重新提起。如果前面提到的一种原因,我认为已经说明过了,在对同一回事作不同角度的看法时被省略或者忘却,那当前的原因的真正重要性就会被人误解,于是读者或研究者提出来叫我注意。因此我无论如何不得不重复一下。所以,作为一个实验家,我的观点和仲裁人、立法者、法庭、遗产管理人的观点相同——竭力要解决一项争执,其中许多具有不同原则、原因或目的的互相矛盾的利益,必须尽可能使它们和平地合作。
我在从事实验的这许多年中陆续发表的一些论文和书,特别是1899年以后的作品(内中许多是和我的学生或实际参加工作的人合写的),供给了这本书里各种理论所根据的大部分资料。这些资料的来源主要如下:
论文
《州对城市的监督》,《美国政治与社会科学院年鉴》,1895年5月号,第37—53页。
《芝加哥和费城的租税》,《政治经济杂志》,1895年9月号,第434—460页。
《市政工程上散工和契约制度的比较》,《美国劳联运动》杂志,1897年1月至1898年1月,第3、4卷,共十三篇论文。
《工作的权利》,《竞技场》杂志,1899年第21号,第132—141页。
《经济理论和政治道德》,《美国经济学协会会刊》,1899年,第62—80页。
《从社会学来看统治权》,《美国社会学杂志》,1899—1900年,第5号,第1—15、155—171、347—366、544—552、683—695、814—825;第6号,第67—89页。
《解决劳工纠纷的新方法》,《美国评论的评论月刊》,1901年3月号。
《美国工业委员会报告》,《美国政府报告,移民和教育》,1901年第15号,第1—41页;
《最后报告》,1903年第19号,第977—1030页,第1085—1113页。
《出产量的调节和限制》,《劳动局局长第11号特别报告》,1904年。《众议院文件》,第734号,第五十八届国会,第二次大会。
《纽约的建筑业》,《经济季刊》,1904年第18号,第409—436页。
《肉品罐头业中劳动状况和最近的工潮》,《经济季刊》,1904年第19号,第1—32页。
《美国劳动工会的类型:联畜运输驭者》,《经济季刊》,1905年第19号,第400—436页。
《美国劳动工会的类型:五大湖的码头工人》,《经济季刊》,1905年第20号,第59—85页。
《工会工厂政策的起因》,《美国经济学协会文丛》,第3编,1905年第6号,第140—159页。
康芒斯和弗雷:《火炉业中的工潮调停》,《美国政府报告》,商业与劳工部发表。载《劳工局公报》,1906年1月第62号,第124—196页。
《美国劳动工会的类型:圣路易和纽约的音乐师》,《经济季刊》,1906年第20号,第419—442页。
《关于公有和公营问题提交全国公民联合委员会的报告》,1907年共三卷,见《劳动报告》,第1号,第60—112页。
《阶级冲突在美国是否增强以及是否不可避免》,《美国社会学杂志》,1908年5月第13号。
《匹兹堡的工资劳动者》,《慈善事业与平民杂志》,1909年3月6日第21号,第1051—1064页。
《美国制鞋工人,1648—1895:产业进化概略》,《经济季刊》,1909年第24号,第39—83页。
《霍莱斯·格雷莱和共和党的工人阶级起源》,《政治学季刊》,1909年第24号,第468—488页。
《密尔窝基市经济和效率局十八个月的工作》,该局1912年第19期公报。
《威斯康辛的产业委员会;它的组织和方法》,1914年该会发表。
《美国产业关系研究委员会,提交国会的最后报告和证据》,1916年第11卷第1号,第2部分,第169—230页。
《失业——补偿和防止》,《观察杂志》,1921年10月1日第47号,第5—9页。
《美国工会发展的趋势》,《国际劳工评论》,1922年第5号,第855—887页。
《土地价值的累进税》,《政治学季刊》,1922年第37号,第41—68页。
康芒斯等:《长期趋势和商业循环:学说的分类》,《经济和统计评论》,1922年第4号,第244—263页。
《失业——防止和保险》,艾迪编:《商业的稳定》,1923年版,第164—205页。
《工资学说和工资政策》,《美国经济学协会第三十五届年会报告与公报》,载《美国经济评论增刊》,1923年,第110—117页。
《钢铁市场上交货价格的惯例》,《美国经济评论》,1924年第14号,第505—519页。
《法律和经济学》,《耶鲁法学杂志》,1925年2月第34号,第371—382页。
《山姆尔·根普尔斯的死去》,《现代史料》杂志,1925年2月。
《物价的稳定和商业》,《美国经济评论》,1925年第15号,第43—52页。
《失业保险的真正范围》,《美国劳工法评论》,1925年3月第15号,第33—34页。
《马克思在今天: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大西洋月刊》,1925年第136号,第682—693页。
《卡尔·马克思和山姆尔·根普尔斯》,1926年第41号,第281—286页。
《众议院金融币制委员会关于稳定通货的裁判》,《众院文件》,1927年第7895号,第1074—1121页;《众院文件》1928年第11806号,第56—104、423—444页。
《稳定物价和联邦准备银行制度》,《编年史者》周刊,1927年4月1日第29号,第459—462页。
《准备银行对一般物价水平的控制》,《编年史者》周刊,1927年7月18日(第30号)第43—44页。
康芒斯等:《法律的和经济的工作分析》,《耶鲁法律杂志》,1927年第37号,第139—178页。
《田地价格和黄金的价值》,《北美评论》,1928年第225号,第27—41、196—211页。
《管辖区域的争执》,《哈佛大学新闻》,1929年,第93—123页。
《关于美国失业问题的裁判》,参议院教育和劳动委员会,《参院报告》,1929年第219号,第212—236页。
《制度经济学》,《美国经济评论》,1931年第21号,第648—657页。
书籍
《财富的分配》,1893年版。
《社会改革和教会》,1894年版。
《比例代表制》,1896年版,1907年再版。
《出产量的调节和限制》,《美国政府报告》,《劳动局局长第11号特别报告》《众议院文件第734号》,1904年,第五十八届国会,第二次大会。
《工会主义和劳动问题》,1905年。
《美洲的人种和移民》,1907年。
康芒斯等:《美国产业社会史料》,1910年版,共十卷。
《劳工和行政》,1907年版。
康芒斯等:《劳动立法的原则》,1916年版,1920年、1927年重版。
康芒斯等:《美国劳工史》,1918年版,共二卷。
《产业好感》,1919年版。
《产业管理》,1924年版。
《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版。
康芒斯等:《企业能防止失业么?》,1925年版。
[1] 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1879年版,《亨利·乔治文集》,1906—1911年版。
[2] 这种工厂所雇用的工人不限于工会会员。——译者
[3] 《美国经济评论》的主编允许我使用1932年6月份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内容略如下文所述。请再参阅在这以前某一期该报中约瑟夫·谢弗教授的评论,我因他的评论,才陈述这种个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