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力批判(上)(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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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原理是判断力的一个超验原理

超验原理就是通过普遍条件而先验地表述出来的原理,只在这样条件下,事物才能一般地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与此相反,一个原理唤作形而上学的原理,如果它先验地表述条件,只在这样条件之下,经验地被给定其概念的对象可以进一步成为先验地规定的。所以,诸物体作为诸实体和作为可变的诸实体时,其认识原理是超验的,如果这个论断是说,它们的变易必须有一个原因;但它是形而上学的,如果它断言它们的变易必须有一个外在的原因:因为在第一个场合里,这物体只需要通过本体论的宾词(纯悟性概念),例如,作为实体被思维着,从而先验地认识这个命题;在第二个场合里,一个物体(作为空间的一个能动的物体)的经验概念必须用作命题的基础,但是,一旦这样做了之后,物体获得了宾词(只是由于外在原因而运动的),那么,命题完全可以先验地被认识了。——所以,像我立刻要指出的,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原理(在它的经验诸规律的多样性中)是一个超验的原理。因为这些对象的概念,处在这个原理之下,只是可能的一般经验认识的对象的纯粹概念,不含任何经验的东西在内。与此相反,那包含在自由意志规定性的观念中的实践的合目的性原理却是形而上学的原理:因为一个欲求机能的概念,作为意志的概念,仍然必须经验地给定的(不隶属于超验的诸宾词之内)。但是这两个原理仍然不是经验的,而是先验的原理;因为把宾词和判断主体的经验概念综合时,不再需更多的经验,这综合是完全先验地取得的。

隶属于超验原理的自然的合目的性概念可以从人们在自然的研究中先验地信赖的判断力的诸原则里充分地看出来,这些原则只涉及经验的可能性,因而只涉及对自然认识的可能性,但不仅是一般而言的对自然的认识,而是通过诸特殊规律的多样性所规定的认识。——它们是形而上学智慧的箴言,是在某些其必然性不能用概念来证明的法则中出现的,这些原则常常在这科学的历程中充分地出现,但却是散在的。“自然采取最短的路程(1ex parsimoniae),它既不在它的变易的序列里,也不在显然不同的形式的结合里飞跃(lex continui in natura,自然中的连续性);总之,在诸经验规律里,它的在少数原理下的多样变化有其统一性(principia praeter necessitatem non multiplicanda)”等等。

假使人们想指出这些基本原则的根源并试图从心理学途径进行研究,那就同它们的意义完全相反了。因为它们没有说出什么事情发生了,也就是说,没有说出我们的认识诸力实际上按照什么规律活动和怎样作出判断,而是告诉我们应该怎样判断。在这里,逻辑的客观必然性是找不到的,如果诸原理仅是经验的话。所以自然的合目的性对于我们的认识诸机能及其运用是诸判断的一个超验原理,而自然的合目的性从诸机能的运用中得以明了地显现出来;因而还需要一个超验的演绎,通过演绎,判断的依据必须从先验的诸认识源泉里寻找出来。

我们在经验可能性的根据里首先看见到的当然是某些必然性的东西,这就是普遍的规律,没有它们,自然一般(作为感官的对象)是不能被思维的;而这些规律是以诸范畴为基础,并作用于对我们可能的一切直观的诸形式条件中,因而它们也是先验地被给予的。判断力在这些规律下规定着;因为它能做的就是归属到这些规律下面,例如,悟性说:一切变动有它的原因(普遍的自然律);所以超验的判断力能做的就是指出那包括在当前所提供的在悟性概念下面的先验条件:这就是同一物诸规定的前后相继。对于自然一般(作为可能经验的对象),那个规律是被理解为绝对必然的。——但是,除了形式的时间条件外,经验认识的对象还在一些样式里被规定着,或者,可以像人们所能先验地判断的那样多地被规定着,所以,特殊地区别开来的诸自然物,除去它们共同具有的属于自然一般的东西以外,还能够在无限多的样式里成为原因;并且,每一种这类样式必须(按照一个一般原因的概念)具有它的规则,这规则是规律,因此,它自身带着必然性;尽管按照我们认识机能的性质和局限性,我们完全不能洞察这个必然性。所以,我们必须在自然界里从它的单纯经验规律方面考虑到一个无限多样的经验规律的可能性,而这些规律对于我们的洞察却是偶然的(即不能先验地认识);而在这些观点中,我们按照诸经验规律和经验统一性的可能性(作为按照诸经验规律的一个体系)而判定这个自然统一性是偶然的。但是,因为这样一个统一性必然地要作为前提肯定着和假定着,否则就不能在经验全体中出现一个诸经验认识的彻底的结合,自然的诸普遍规律固然在诸物里按照它们的种类赋予我们一个这样的结合,作为诸自然物一般,却不是各别地作为这样特殊的自然物:所以判断力必须为了它自身的用途接受它作为先验的原理,从而在自然诸特殊的(经验的)规律中,对于人的洞察力是偶然的东西仍然在它的多样性综合为一个自身可能的经验中包含着一个对于我们固然不能根究但却可思维的规律的统一性,结果,在我们按照一个必然的目的(悟性的一个需要)但同时其自身仍作为偶然的而被认识的一个综合里的规律的统一性是被表述为诸对象(此处是自然的诸对象)的合目的性:于是,着眼在可能的(尚待去发现的)诸经验规律之下的诸物时,这判断力仅是反省着的,从这个角度来考察时,对于我们的认识机能而言,自然必须被看作是按照一个目的性的原理的,这个原理就在上述的判断力的诸原则里被表达出来。这个自然的合目的性的超验概念既不是一个自然的概念,也不是一个自由的概念,因为它没有赋予对象(自然)以任何东西,而仅是以唯一的样式来表述我们在关于自然对象的反省里取得一个相互联系的经验整体时必须怎样地进行,结果是判断力的一个主观的原理(原则),所以我们也就会高兴(实际只是摆脱了一个需要),好像那是一个有助于我们企图的好机会,我们在那些单是经验的规律里碰到这样一个系统化的统一性:纵然我们一定必然地承认在这样一个统一性面前我们是没有能力把握和证明它的存在的。

为了便于我们领悟当前这个概念的演绎的正确性和假定它作为超验认识原理的必要性,人们只要考虑这个任务的重大就行了:把一个包含着诸经验规律的无限多样性的自然所给定的诸知觉构成一个联系着的经验,这个任务是先验地存在于我们的悟性里的。悟性固然先验地据有自然的诸普遍规律,没有它,自然就不能成为经验的对象:除此以外,它需要自然在其诸特殊法则里的某一秩序,这些特殊法则只能经验地认知,并且从它的角度看来它们是偶然的。没有这些法则,则从一个可能的经验一般的普遍类比达到一个特殊类比的进展是不能实现的,悟性必须把它们作为规律,即作为必然的来思维:因为否则它们将不构成一个自然秩序,虽然它不能认识或洞察它们的必然性。虽然它对这些(诸对象)不能先验地规定什么,它却必须为了探究这些经验的所谓的规律而安放一个先验原理作为对它们的一切反思的基础,从而按照着它们,一个可认识的自然秩序才是可能的。这一个原理表示为下面的诸命题:即在它(自然)里面,有一个我们能把握的类和种的层次,诸类又按照一个共同的原理相互接近,于是从一类到另一类的过渡和由此达到上一级的类成为可能;对于自然诸行动的种类不一,假定有同样数目的各异的因果律,对于我们的悟性似乎从开始就是不可避免的事,但它们仍可归属于我们所要寻找的少数的原理之下,等等。判断力为了按照诸经验规律对自然界反思而先验地假定自然界适合于我们的认识机能,悟性同时客观地承认它是偶然的而仅仅是判断力把它作为先验的合目的性(对于主体的认识机能)附加于自然:因为如果我们不以此为前提,就不能有按照着诸经验规律的自然秩序,因而,就不能有一个指导线索使一个经验在一切多样性中和诸经验规律联系起来或对它们进行考查。

因为我们可以设想:完全撇开按照普遍规律的自然诸物的一律性——没有这个,一般的经验知识的形式将是完全不能实现的——自然的诸经验规律和它们的结果之间的种别差异仍会那样大,以致我们的悟性不可能在自然里面发见一个可把握的秩序,把它的诸成品区分为类和种,以便运用对于一方的说明和理解的诸原理来对另一方作说明和理解,并从一个对于我们那样混乱(其实只是无穷的多样形式不适合于我们的把握能力)的材料里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着的经验。

因此,为了自然的可能性,判断力也有一个先验原理,但仅在主观方面,借助它提供规律以指导对自然的反思,这规律不是给予自然的(作为自律的als Autonomie),而是给予它自己的(作为再归自律的als Heautonomie),人们可以相对于自然的诸经验规律而称这个规律为自然的特殊化规律,这规律不能在自然中先验地识知,而是为了我们悟性能认识的自然秩序,在判断力构成自然诸普遍规律的分类中,当它要把特殊规律的多样性归属于诸普遍规律时,而采用了它。所以,如果人们说:自然为了我们的认识机能、亦即为了人类的悟性和它的必然的作用——为知觉所提供的特殊而寻找普遍的,又对各异的(当然对于各个种又是普遍的)寻找在原理的统一中的联系——相适应,把它的普遍规律按照着合目的性的原理来特殊化,这样,人们既不由此给自然提供一个规律,也不是通过观察从自然学习到一个规律(虽然那原则能通过它得到证实)。因为这不是规定着的而仅是反省着的判断力的一个原理;人们想望的只是:不管自然是怎样按照着它的诸普遍规律来组成的,人必须按照那原理来全面研究诸经验规律和建筑在它之上的诸原则,因为我们只在那原理所达到的范围内使用我们的悟性才能在经验里前进和获得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