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讲义(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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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区别

理论的知识对立,又与思辨的知识对立的,叫做实践的知识。

实践的知识或者

1)是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它与理论的知识相对立;或者

2)包含可能命令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它与思辨的知识相对立。

命令一般是指每一个这样的命题,即它表述可能的、借以实现某一目的的自由行为。包含命令的知识是实践的,并且是在与理论的知识相对立的意义上称为实践的。因为理论的知识不陈述应当是什么,而陈述是什么;不以行为,而以存在为其对象。

反之,如果我们使实践的知识同思辨的知识相对立,那么实践的知识也可以是理论的知识,只要从那里引出来的是命令。从这一观点来看,实践知识是从内涵上看的,或者说,是客观上实践的。我们所理解的思辨知识,是那些不能由以引导出行为规则或不包含可能命令之根据的知识。例如,神学中就含有大量单纯思辨的命题。此类思辨的知识永远是理论的,但不能反过来说每一理论的知识都是思辨的。从其他观点来看,理论的知识也可以同时是实践的。

一切都以实践为归宿,我们知识的实践价值在于一切理论和思辨都着眼于使用这种倾向。仅当知识之实践使用所指向的目的无条件的目的时,这种价值才是无条件的。我们知识的一切实践使用最后都必须与之相关的无条件的最后目的(最终目的)是伦理,为此,我们称伦理为无条件的绝对的实践。所以,以道德为对象的哲学的这一部分,必须称为卓越的(ήατ᾽ ἐξοχήν)实践哲学,虽然每种其他哲学科学也有其实践的部分,也就是,可以包含旨在实现某一目的、由所提出的理论为其实践使用引出的指示。


[1] 学园版揣为:“不是就质料,而是就单纯的形式而言。”——原注

[2] 学园版揣为:“不是就质料,而是就单纯的形式而言”。——原注

[3] 诡辩术,辩论术。——译者

[4] “学术的”即德文的scholastisch,此处指有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与专指中世纪经院的意义不同。——译者

[5]爱正义者。——译者

[6] 学园版揣为:“老普林尼”。——原注

[7] 意即:“必不可少的条件”。——译者

[8] 意即:“不在多,而在精”。——译者

[9] 意即“必不可少的条件”。——译者

[10] “充分根据律”即德文的der Satz des zureichenden Grundes。也译“充足理由律”。——译者

[11] 近似地。——译者

[12] 信仰不是一种特殊的知识源泉。它是一种意识其不完满的认以为真,当它被视为限于一种特殊客体(这种客体只属于信仰)时,它之区别于意见,不是由于等级,而是由于有作为知识来行动的东西。例如,要搞一笔交易,商人所需要的不只是以为在这笔交易中要赢利,而是相信他以不可靠的方式进行尝试的那种意见是充分的。我们具有(关于感性物的)理论知识,在这种知识中我们可以达到确认,一切我们可名之为人类知识的知识中,理论知识肯定是可能的。在实践法则中我们具有的正是这样一些确定而完全先天的知识,不过这些知识基于超感性原理(自由),并作为实践理性的原理存在于我们自身中。这种实践理性又是一种关于至善(善不可能通过我们的能力存在于感性世界中)的同样超感性客体的因果性。虽然如此,自然界作为我们的理论理性的客体,也必须与上述实践因果性相一致,因为这种理念的结果作用应当在感性世界中遇到。我们应当有所行动,去实现这个目的。

在感性世界中我们也发现一种带有艺术智慧的迹象,我们相信,世界的原因也以进向至善的道德智慧的方式在起作用。这是一种对行动来说是足够的认以为真,亦即信仰。我们需要这种东西不是为了遵循道德法则去行动,因为道德法则只有通过实践理性才能给予。但是我们需要假定一种最高的智慧,作为我们道德意志的客体,在我们行为的单纯合法性之外,我们不得不在这一假定之上建立我们的目的。虽然至善在客观方面不是我们意愿的必然关系,但在主观方面却是善良(乃至人类)意志的必然客体,信仰对于至善的可达性必然是前提。

在通过经验(后天)取得的知识和通过理性(先天)取得的知识之间,没有第三者。但是在客体的知识和可能客体的单纯假设之间,却有一居间者,这就是经验的或理性的根据,假定后两者关系到可能客体(认识它们对我们来说是可能的)领域的必然扩展。这种必然性仅仅发生在客体被认作实践上及通过理性在实践上必然的时候。因为,为了单纯扩展理论知识而假定某物,在任何时候都是偶然的。假定实践上必然的客体,即是假定作为意愿客体的那个至善的可能性,因而也就是假定那种可能性的条件(神、自由和不朽)。这是一种主观的必然性,是为了必然的意志规定而假定的客体的实在性。这是不寻常的事情,缺少它,实践理性在其必然目的方面就不能维持它本身,在这里,它以必需的优惠在其自己的判断中帮助了实践理性。实践理性不能逻辑地取得客体,而只能抵制那在使用实践上属于它的理念时阻碍它的东西。

这种信仰是假定(至善)概念的必然性、客观实在性,亦即假定其对象作为先天必然的意愿客体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只看行为,我们就不必有这种信仰。但是如果我们想通过行为,扩展到使我们具有由此而可能的目的,那我们就必须假定,这样的目的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我能够说的仅仅是:我看到我自己为根据自由法则的我的目的所迫,假定至善在这个世界上是可能的,但是我不能以这种理由强迫任何别人(信仰是自由的)。

所以,理性信仰无涉于理论知识,因为这种客观上不充分的认以为真仅仅是意见。理性信仰仅仅在主观的、但却是绝对必然的实践意图上,是理性的一种前提。遵循道德法则的意念,引向可由纯粹理性规定的意愿的客体。所以,这种客体的可行性以及原因的现实性假定,是一种道德信仰,或一种自由的、在完成其目的的道德意图中必然的认以为真。

诚实(Fides)是契约中真正的忠实或相互间的主观信赖,即一人要对另一人信守诺言——忠实信任。前者用于契约已签订的场合,后者用于契约将签订的场合。

采用类似的说法,实践理性似乎是立约者,人是受约者,而所期待的由行动而来的善,则是约定的事情。——康德原注

[13] 这种实践的确信因而是道德的理性信仰,在最正确的意义上,唯有后者才必须称为信仰,并且作为这样的信仰与知和一切理论的或逻辑的一般确信相对立,因为信仰绝不能提高到知。反之,像已经提到的那样,所谓历史的信仰不应当同知识相区别,因为这种信仰作为一种理论的或逻辑的认以为真,本身可以是知识。我们可以在他人作证的基础上,以同一确认承认一种经验的真理,就像我们通过自己的经验事实达到这种真理一样。在前一种经验的知识中我们可能受骗,但是在后一种知识中也是一样。

历史的或间接经验的知识以证据的可靠性为基础。真实可靠性(扎实性)和完整性要求无懈可击的证据。——康德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