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讲义(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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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般知识——直觉知识和论证知识——直观和概念,特别是两者的区别——知识之逻辑的完备和感性的完备

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具有双重关系:其一客体有关,其二主体有关。着眼于前者,知识与表象相关联;着眼于后者,知识与作为一般知识的普遍条件的意识相关联。(其实意识也是表象,是在我之中的另一种表象。)

在每种知识中,都必须区别开质料,亦即对象,和形式,亦即我们认识对象的方式。野蛮人看到远处的一座房子,却不知道它的用途,他在自身的表象中所具有的,和另一个明确知道房子是为人们设置的住宅的人所具有的,正是同一客体。然而从形式方面看,同一客体的知识在两者中是有区别的。在野蛮人那里,这种知识是单纯的直观,而在另一个人那里则同时是直观概念

知识形式上的区别,以伴随一切认识的条件——意识——为依据。如果我意识到我的表象,它就是清楚的;如果我不曾意识到,它就是模糊的

因为意识是一切知识的逻辑形式的本质条件,所以逻辑能够、并且需要研究清楚的表象,而不研究模糊的表象。在逻辑学中,我们看不到表象是怎样发生的,而只能看到表象是怎样与逻辑形式相一致的。一般说来,逻辑学可以完全不讨论单纯的表象及其可能性。它把这样的工作留给形而上学去做。逻辑自身只在一切思维借以发生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中,研究思维的规律。当然,早在表象成为概念以前,就有某种东西发生了。我们也将指出它所在的地方。但是我们却无法探究表象是怎样发生的。逻辑学也讨论知识,因为在知识中思维已经发生了。知识永远以表象为前提,但表象还不是知识。表象也不是可以完全说明的,因为永远必须通过另一表象来说明什么是表象

逻辑规律只能应用于一切清楚的表象,它们有明晰不明晰的区别。如果我们意识到我们的整体表象,却没有意识到其中所包含的杂多,那么这个表象就是不明晰的。先用直观中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我们瞥见远处的一所农舍。如果我们意识到这一直观对象是一所房子,那么我们必定也具有这所房子各部分——窗、门等等——的表象。因为如果看不到诸部分,也就看不到房子本身。但是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个表象各部分的杂多,因此我们关于上述对象本身的表象,就是一个不明晰的表象。

此外,美的概念也可用作概念中不明晰的例子。关于美,人人都有清楚的概念。但是出现在这个概念里的是种种不同的特征,其中,若美就必须:1)属于某种感觉,以及2)普遍令人愉快。如果我们不能将美的这种和那种特征的杂多互相分开,我们关于美的概念就永远是不明晰的。

沃尔夫派学者把不明晰的表象叫做混乱的表象。但是这种表达并不恰当,因为混乱的反面不是明晰而是秩序。明晰是秩序的效果,不明晰是混乱的效果,所以每一混乱的知识也是不明晰的知识。但是这个命题反过来是不成立的,并非一切不明晰的知识都是混乱的知识。因为在不存在杂多的知识中无秩序可言,但也没有混乱。

这种情形同一切不能变得明晰的简单表象一样,不是因为在其中遇到了混乱,而是因为在其中看不到杂多,因此必须称之为不明晰的,却不能称之为混乱的。

甚至在复合表象(其中特征的杂多可以区别开来)那里,不明晰也常常不是来自混乱,而是来自意识的鲁钝。某物就形式而论可以是明晰的,就是说,我能够意识到我的表象中的杂多;但是,如果意识的程度变得微弱、那么就质料而论明晰便减低了,虽说这时一切秩序还是存在的。伴随抽象表象的情形就是如此。

明晰本身可以有两种。一种感性的明晰。这种明晰在于对直观中杂多的意识。例如,我仰望宛如一条白色光带的银河,光带中诸星的光线必射入我的眼睛。这样的表象只是清楚的,通过望远镜才变得明晰,因为这时我才窥见包含在银河光带中的各个星辰。

另一种理智的明晰,即概念中的明晰知性明晰。理智的明晰建立在对杂多(这种杂多包含在概念中)的概念分析上。例如,包含在德行概念中的特征有1)自由概念,2)执著于规律(义务)的概念,3)克制好恶(假如这好恶违反德行规律)的概念。如果我们将德行概念这样分解为它的各成分,那么,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就使它成为对我们明晰的概念。但是,明晰化本身不是对于概念有所添加,而只是对于概念的解释。因此在明晰中,不是就质料,而是就形式而言,概念才被改进了。

如果思索一下我们关于感性和知性(知识由它们产生)这两种具有本质区别的基本能力的知识,我们就会见到直观和概念的区别。从这个观点来看,我们的一切知识或者是直观,或者是概念。前者以感性——直观的能力——为其源泉,后者以知性——概念的能力——为其源泉。知性和感性的逻辑区别就是这样,根据这种区别,感性只能提供直观,知性只能提供概念。当然,两种基本能力也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观察,用其他方式来定义,即:感性是感受的能力,知性是自发的能力。这种说明方式不是逻辑的,而是形而上学的。通常把感性称为较低级的能力,而把知性称为较高级的能力,这是因为感性仅提供思维的材料,知性则整理这种材料,将它们置于规律和概念之下。

知识的感性完备与逻辑完备的区别,基于上述直观知识与论证知识的区别或直观与概念的区别。

知识的完备,可以或者从感性法则来讲,或者从知性法则来讲。前一种是感性的完备,后一种是逻辑的完备。感性的完备和逻辑的完备是两种不同的完备;前者与感性有关,后者与知性有关。知识的逻辑完备以其与客体相符合为根据,因之以普遍有效的法则为根据,从而是就先天的标准来判断的。感性的完备在于知识与主体相符合,基于人的特殊感性。因此,在感性的完备中没有客观的和普遍有效的法则。就后一种法则而论的完备,是先天地以对一切思维着的一般存在者普遍适用的方式来判断的。此外,只要也有感性的普遍法则,这种法则虽然并非客观地对一切思维着的一般存在者有效,却对于全人类有效,就也可以设想一种感性的完备,它包含着主观的普遍愉快的根据。这就是美。美是在直观中产生快感的东西。因为直观的法则是感性的普遍法则,所以能够有普遍令人愉快的对象。

由于与感性的普遍法则相一致,所以从方式上讲,真正的独立的美(其本质在于单纯的形式)区别于快适,快适只对由刺激或触动而产生的感觉有所喜好,因而只能是一种个人愉快的根据。

在一切完备中,这种本质的感性完备是与逻辑的完备相容的,并且可以与逻辑的完备极好地结合起来。

从这方面来看,与逻辑上完备的那种本质的美相关的感性完备,可以是有益的。另一方面,感性的完备对于逻辑的完备又是有害的,只要我们在感性的完备中只看到非本质的美,即在单纯感觉中产生快感的有刺激性的动人的东西,它不涉及感性的单纯形式,而涉及感性的质料。在我们的知识和判断中,刺激和触动最能败坏逻辑的完备。

一般说来,在我们知识的感性完备和逻辑完备之间,当然留存着一种不能完全排除的争执。知性愿意受教,感性希望生动;前者要求了悟,后者要求可把捉性。如果知识要教授,则它们必须是有根据的;如果知识同时要供人消遣,则它们必须也是美的。如果某一演讲美而浅薄,它便只能取悦于感性,却不能取悦于知性;反之,如果一演讲言之成理,但干燥无味,就只能使知性称心,而不能使感性喜爱。

然而,由于人类天性的需要和知识通俗的目的要求我们设法使两种完备互相结合,所以我们必须着手对一般能有感性完备性的知识提供这种完备性,并且通过感性形式使规律井然、逻辑上完备的知识通俗化。当我们致力于在知识中,把感性的完备与逻辑的完备结合起来的时候,一定不要忽视下列规则,即:1)逻辑的完备是一切其他完备的基础,因而绝不允许从属于其他完备或者被牺牲掉;2)最重要的是要看形式的感性完备——知识与直观法则的符合——,因为本质的美正在于使它极好地与逻辑的完备相结合;3)对于刺激触动——知识通过它们影响感觉,并产生对同一感觉的兴趣——必须特别谨慎,因为这容易将注意由客体引向主体,从而显然会对知识的逻辑完备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为了使知识的逻辑完备和感性完备的根本区别不仅一般地,而且在若干特殊方面成为可识别的,我们想就量、质、关系和样式四个主要环节(知识的完备性判断视它们而定),对两者作一相互比较。

一种知识1)如果是普遍的,则它在量的方面是完备的;2)如果是明晰的,则它在质的方面是完备的;3)如果是真实的,则它在关系方面是完备的;最后4)如果是确定的,则它在样式方面是完备的。

从所提到的观点来看,一种知识如果具有客观的普遍性(概念或规律的普遍性),则是量上的逻辑完备;如果具有客观的明晰性(概念上的明晰性),则是质上的逻辑完备;如果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则是关系上的逻辑完备;最后,如果具有客观的确实性,则是样式上的逻辑完备。

这些逻辑的完备性与下列有关那四个主要环节的感性的完备性相应,即:

1)感性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在于知识对一些客体的适用性,这些客体是用作例证的,知识可以应用于这些例证,借以实现通俗化目的。

2)感性的明晰性。这是直观上的明晰性,抽象地想到的概念通过例子在直观中具体地展示或解释。

3)感性的真理性。一种单纯主观的真理性,这种真理性在于知识与主体及感性外观的法则相一致,因而不外是一种普遍的外观。

4)感性的确实性。这种确实性以必然为感官所确证的东西为根据,也就是以通过感觉和经验来证实的东西为根据。

在刚才述及的完备性中,总是出现两个方面——它们在和谐的结合中构成一般完备性——,即杂多性统一性。概念的统一性存在于知性中,直观的杂多性存在于感性中。

没有统一性的单纯杂多性不能使我们满足。在一切完备性中,真理性是首要的,因为真理是我们的知识由以与客体相关联的统一性的基础。甚至在感性的完备性中,真理也始终是die conditio sine qua non [7] ,是最主要的消极条件,缺少它,某物就不能普遍地受到赞赏。因此,不以逻辑的完备性作为知识的根据,就不要指望可以在美的科学中前进。实际上,天才的特性和艺术便显示在——兼顾教授和消遣的知识的——逻辑的完备与感性的完备的最大可能的协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