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论普遍的东西
对于逻辑学家来说,仅有关于词项的一般知识是不够的。他们需要深刻地理解词项这个概念。因此,在讨论了词项中的一些一般划分之后,我们应该详细检验这些划分之下的各种不同的标题。
首先,我们应该探讨第二意向的词项,然后探讨第一意向的词项。我说过,“普遍”、“属”和“种”是第二意向的词项的例子。我们必须讨论那些叫做“普遍”的第二意向的词项,但是我们应该首先考虑“普遍”这个普通词项。它谓述每个普遍的东西,并且与特殊的东西这个观念对立。
首先,应该注意,“特殊”这个词项有两种意思。在第一种意义上,一个特殊的东西是这样的东西,它是一,不是多。一些人认为,普遍的东西是心中的某种性质,它可以谓述多个东西(当然,不指代自身,而指代它谓述的多个东西)。这些人一定承认,在这个词的这种意义上,每个普遍的东西都是特殊的东西,即使约定俗成地使一个词成为普通的,它仍是特殊的东西,同样,意谓多个东西的心灵意向在数目上是一个东西,一个特殊的东西;因为尽管它意谓多个东西,它仍然是一个东西,而不是多个东西。
在另一种意义上,我们用“特殊”这个词指这样的东西,它是一而不是多,并且不能作为表示多的符号起作用。在这种意义上理解“特殊”,则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特殊的,因为每个普遍的东西都能够意谓多个东西,并且能够谓述多个东西。这样,如果我们像许多人那样,用“普遍”这个词项指在数量上不是一的东西,那么我要说任何东西都不是普遍的。当然,人们可以滥用这个表达式说,人口构成单一普遍的东西,因为人口不是一,而是多。但这会是很幼稚的。
因此应该说,每个普遍的东西都是特殊的东西,而且它除了在其意义上,在其意谓多个东西的时候,都不是普遍的东西。这就是阿维森纳在他对《形而上学》第五卷的评注中所要说的东西。他说:“心智中的一种形式与多个东西有关,在这一点上,它是普遍的东西;因为它是心智中与你选择的任何东西都有一种恒定关系的一种意向。”然后他继续说:“尽管这种形式在与个体的关系方面是普遍的东西,但是它在与它所附属的特殊心灵的关系方面却是特殊的东西;因为它仅仅是心智中许多形式中的一种形式。”他的意思是说,普遍的东西是特殊心灵的一种意向。只要它能够谓述多个东西,不是表示它自身,而是表示这些东西,它就被说成是普遍的东西;但是只要它是实际上存在于心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就被说成是一种特殊的东西。这样,“特殊”在第一种意义上而不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谓述普遍的东西。我们以同样的方式说,太阳是一种普遍的原因,然而它实际上确实是一种特殊的或个别的原因。因为,由于太阳是多个东西(即每个可产生和可消亡的客体)的原因,所以,太阳被说成是一种普遍原因。但是由于它是一种原因而不是多种原因,所以它被说成是一种特殊原因。同样,由于心灵的意向是一个可谓述多个东西的符号,所以它被说成是一种普遍的东西,但是由于它是一种东西,而不是多种东西,所以它被说成是一种特殊的东西。
但是应该注意,有两种普遍的东西。一些东西本性上是普遍的;也就是说,从本性上说,它们是可谓述多个东西的符号,一如烟本性上是火的迹象,哭泣是悲伤的迹象,笑声是内心高兴的迹象。当然,心灵的意向从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样,心灵以外的任何实体,心灵以外的任何偶性都不是这种普遍的东西。在以下几章我要说的正是这种普遍的东西。
另一些东西从习惯上是普遍的。这样,一个说出的词(它在数上是一种性质)是一种普遍的东西;它是习惯上用来表示多个东西的意义的符号。这样,由于这个词被说成是普遍的,它可以被称为普遍的东西。但是应该注意,不是从实质上,而只是从习惯上,这个符号才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