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理性批判文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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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序

本书收康德于1784—1797年间(60岁至73岁)所写的论文八篇,包括康德有关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全部主要著作在内。

18世纪末的德国比起同时期的西方先进国家来,仍然是个分裂、落后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虽然已在发展,但仍苦于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这就决定了德国中产阶级的特殊软弱性。当英国已经和法国正在采取革命行动推翻封建制度的时候,德国还只采取理论的形式。因此在论及由康德奠基的德国古典哲学时,经典作家指出:“在法国发生政治革命的同时,德国发生了哲学革命。这个革命是由康德开始的。” [1]

18世纪的70年代以前,康德从事多方面自然科学的研究,具有唯物主义倾向和辩证法因素;特别是1755年的《自然通史和天体理论》(或作《宇宙发展史概论》)一书,运用牛顿的经典力学原理,提出了关于太阳系演化的学说(即星云说),对长期以来在科学思想上占统治地位的僵化的自然观“打开第一个缺口”。 [2] 这个学说于1796年被拉普拉斯(1749—1827年)重新提出,开始产生广泛的影响,所以又被称为康德—拉普拉斯学说。

18世纪70年代以后,康德转入所谓批判哲学时期,这个时期他的主要活动是建立他的先验论哲学体系。自1781至1798年将近二十年的时期里,是康德批判哲学的成熟期:《纯粹理性批判》出版于1781年,此后《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于1783年、《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于1785年、《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及其序言)于1787年、《实践理性批判》于1788年、《判断力批判》于1790年、《纯理性范围以内的宗教》于1793年、《系科之争》于1798年相继问世。在这同一个时期所写的有关历史与政治的理论著作,作为其批判哲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则在通称的三大批判之外别有其丰富的思想内容,并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故而曾有“第四批判”或“历史理性批判”之称。这个历史时代正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1776—1783年)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1789—1795年)的高潮。在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思潮的强大影响之下所写成的这几篇论文,饱含着时代的色彩;它们所表现的要把历史提高为哲学理论的努力、它们之以启蒙运动的批判精神和人类不断在进步的观点对于历史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所做的一系列臆测、它们之从纯粹理性出发来论证天赋人权及其与幸福的联系,实际上是提供了一部法国革命的德国版。康德自18世纪60年代之初即开始读卢梭,并对历史和政治的理论感到兴趣;从1767年起曾经多次讲授过“权利理论”。所谓历史理性批判,其内容实质不外是法国革命原则——即,(一)牛顿的自然法则,(二)卢梭的天赋人权,(三)启蒙时代的理性千年福祉王国学说,——在康德先验哲学体系中的提炼。

构成康德历史哲学的中心线索的是历史的两重性,即历史的合目的性与历史的合规律性;亦即人类的历史在两重意义上是有道理(理性)可以籀绎的:(一)它是根据一个合理的而又可以为人理解的计划而展开的,(二)它同时又是朝着一个为理性所裁可的目标前进的。就其当然而论,人类历史就是合目的的;就其实然而论,人类历史就是合规律的。目的的王国与必然的王国最后被康德统一于普遍的理性。统治这个理性的王国的原则是:正义和真理、自由和平等、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让的天赋人权。“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3]

和一切旧时代的历史理论一样,康德的历史哲学也没有能避免两个根本性的缺陷。第一是,他不能正确理解历史的物质基础,从而也就不可能揭示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及其与物质生产发展的联系。第二是,他不能正确认识只有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才是历史的创造力;于是他把历史的发展单纯归结为理性原则自我实现的过程。披着世界公民的永恒的普遍理性这件外衣的,归根结底只不过是18世纪末德国中产阶级市民的悟性。这些局限性是我们“公正地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4] 时,所需要加以批判的。

译文根据普鲁士皇家科学院编《康德全集》,柏林1912年格·雷麦(Georg Reimer)版,卷八中的原文译出。有几处分段则根据的是罗森克朗茨(K.Rosenkranz)与舒伯特(F.Schubert)编《康德全集》,莱比锡1839年伏斯( L.Voss)版,卷七中的原文。据我所见,本文曾有狄·昆赛(Th.De Quincey)、阿斯吉(W.Hastie)及贝克(L.W.Beck)三种英译本,但没有一种可以称得上比较忠实;狄·昆赛以名家见称,他的译文却最不可靠。

译文中有几个名词需要说明一下: Idee 一般译作“理念”,我们在译文中采用“观念”; Verfassung 一般可译作(政治)体制,我们在译文中采用“宪法”; Bürger(bürgerlich)通常均译作“市民”(“市民的”),我们在译文中采用“公民”(“公民的”),因此通常译文中的“市民社会”、“市民宪法”我们在译文中均作“公民社会”、“公民宪法”。所以采用“观念”和“公民”,是希望它们更能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采用“宪法”,是希望它更能照顾到本文与其他著作的前后一贯。

由于自己水平的限制,译文中的错误与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得到读者们的指正。

译者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卷,第58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540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57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卷,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