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文明史(第四卷)(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十七讲

为什么说,重要的是绝不可忽视第三等级各个来源的差异——1. 长期保存着罗马自治城市制度的一些城市——为什么涉及那些城市的文献又少又不完备——佩里格——希尔日——2. 尚未建成严格说来的自治市但已从其领主手中取得各种特权的城市——奥尔良——加蒂奈的洛里斯的习俗——3. 严格地说的自治城镇——拉昂的特许状——这特许状和十二世纪自治市革命的真实意义——近代立法的诞生

先生们,我希望你们片刻也不忽视我们此刻研究的这个真正的问题;它不仅是自治城镇的形成和它最初的发展的问题,而且也是第三等级的形成及其最初的发展的问题。这个区别是很重要的,我在这里坚持这一点是有许多理由的。

第一,它是真实的,建立在种种事实上的。“第三等级”这个词的含义显然比“自治城镇居民”的含义更广泛、更全面。不包括在“自治城镇居民”这个词的范围内的许多社会职位和个人都被包括在“第三等级”这个词里。例如,国王的官员们,法学家们——法国的官员几乎全都是从那里产生出来——显然是属于第三等级这个阶级的;他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收编在这个阶级之内,直到我们这个时代之前不久,当我们已不能把他们列在自治城镇居民里时才把他们与这个阶级区别开来。

此外,这个区别往往被忽视;其结果是在叙述事实的方式方面发生了严重的错误。例如,有些史学家特别把从国王的官员中派生出来那部分人,即法学家,各种地方行政官,看作是属于第三等级的,还说第三等级总是和国王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总是支持他的权力,分享他的命运的,还说,两者的发展总是并行而同时的。另一些史学家则与此相反,他们几乎完全把第三等级看作是那些为了摆脱领主们的暴政起来造反因而建成的那些自治城镇的居民。这些史学家断言第三等级要求一切国民自由,还说他们一直在进行斗争,不仅反对封建贵族,而且也反对王权。由于人们已给“第三等级”这个词作了这样一种界说,由于他们已仔细地考察了它的某些基本成分,他们在关于它的真实历史和它在我们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方面,推断出了一些绝对不同的和完全同样不完备的、同样错误的结论。

总之,我一个人坚持的这个区别说明了我们历史上一个显著的事实。通过大家的许可,这些严格意义上的自治城镇、这些独立的和半自主的城市任命自己的官员,几乎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往往甚至还有权铸造货币——这些城镇,我说,已逐渐丧失了它们的特权,它们的宏伟和庄严,它们的地方自治的实质。从十四世纪起,它们已逐渐黯然失色;而在这同一个时候,在这些自治城镇衰落的时候,第三等级发展壮大起来,日益富裕而重要,在国内所起的作用日益巨大。因此,它就必须从自治城镇的来源以外的其他不同性质的来源汲取生命和力量,而当自治城镇衰落时,这些来源的确供给了它扩张所需的资力。

因而这个区别非常重要,而且也显示出了我要使你们据以考虑这个问题的那个观点的特色。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是第三等级的形成和发展的整个情况,它的各个不同的组成成分,而不是单单研究平民。

在上一讲中,我对你们讲了第三等级各种成分的最初形成,并力图使你们彻底了解它的来源的多样性。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是已成为第三等级的那个新阶级在其中形成的那些自治城镇的内部组织。

从这些来源是各不相同的这一事实来看,这就十分明显,这些城镇的组织,它们的内部构造,也必然同样是如此的。我早已指出,我认为第三等级的三个来源是:1. 至少大部分保存着罗马市政制度的那些城市,这种制度在那里始终处于支配的地位,虽然有些修改;2. 在大封地所有者的领地内逐渐形成的那些城市和自治市镇,它们没有建设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社团,从未取得能显示出真实的社团的特性的那种独立,那种地方自治的半主权,仍然接受特权和不断的让予,但已达到高度的富庶,受到社会的重视;3. 最后,植基于独特的十足的特许状上的那些严格意义上的自治城镇,特许状使它们正式建设成为自治城镇,并给予它们自治城镇一般固有的一切权利。这些就是法国市民阶级,我们的第三等级的三个来源。

先生们,我就要逐个地来谈这三类城镇,或地方自治团体,并稍精细地描述它们十二世纪时的内部组织。

让我们首先来看看罗马市政制度仍然存在或几乎仍然存在的那些罗马渊源的城市。

不难理解,关于这些城市的正式的、精确的文献,我们是缺少的。这种组织基本上是罗马的组织,这个唯一的事实就是我们所以找不到中世纪某一个日期写的这种文献的原因。这是入侵后仍然存在着的一个古老的事实,即谁也没有想到把近代国家形成的历史写出来并加以公布。因此,入侵后似乎保存着最完全最纯粹的形式的罗马市政制度的一个城市是佩里格。可是我们没有找到关于佩里格城市组织情况的任何文献,也没有遇到规定或修改其内部组织、其官吏的权利、其与其领主或邻人的关系的任何特许状。我把它重复说一下,这个组织是一个事实,是古罗马市政制度的一个残骸;罗马行政官员、执政官、两头执政官、三头执政官、街道市场管理员等名称在佩里格的历史中都遇到过,但它们的职责哪一处都没有制定或加以界定。许多其他城市的情况也是如此,尤其在南部法国。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南部法国诸城市在我们历史上是最早以富庶、人口众多、重要而在社会上起着重大作用的姿态出现的。我们从十世纪、而且几乎从九世纪起就看到它们是这样了,这就是说远比北方各城镇为早。然而关于南方各城镇,我们拥有的立法方面的细节和正式文件的数量却更少。给予北部法国的地方自治特许状比给予南部法国的多得多。为什么这样的呢?因为大部分南方城市都保存着罗马的制度,人们不感到有必要把他们自治城市的组织情况写出来。它并不是一个必须加以编写、公布或确定其年代的新事实。因此,当我们知道,我们对新城市和真正的自治城镇的内部组织知道得比对那些保持着罗马原来的市政制度并按旧传统过日子的那些城市的内部组织更精确而详细时,也不必惊讶。这证明绝对没有任何事物违反已被许多事实间接地证实了的关于自治城市的自由的设施和范围的实际情况。

雷努阿尔先生在其《法国市政法历史》中,为许多城市收集了能证明罗马市政组织的继续存在的各种原文和事实,并使它在没有任何正式机构和任何详细的文件的条件下,稍稍为人所知。我要把他对布尔日市的研究成果告诉你们。 [1] 这个例子将足以使你们对法国的第三等级的这个最古老、也许是最丰富的第一个来源,有一个明晰而正确的概念。

在蛮族入侵时期,布尔日有一些竞技场、一所大会堂和一切能显示罗马城市特征的事物。

七世纪时,出身于布尔日的《圣·埃斯塔迪奥传》的作者说,“她的父母是著名人士,按照世俗的身份地位可被推为元老院贵族。”现在人们把元老院贵族这个头衔授给在市政管理方面担负重大责任的家族。图尔的格列高利就在这个时代引录了一个由布尔日市的首脑们(premores)作出的判决。因此,在这个时代,在布尔日,存在着一个类似罗马元老院的司法权那种真正的自治城市的司法权。

教士们在人民的协作下选举主教,这在过去是罗马各自治城市,各严格意义上的城市的一般特征。现在我们发现,在布尔日,在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诸王治下,许多主教,例如苏尔比西乌斯、狄第厄尔、奥斯特里吉西勒斯、阿久尔菲等,完全是像在罗马皇帝治下那样被选举出来的。

我们还发现这个时代的铸币上都镌有布尔日市或其居民的名字。有一个秃头查理时代的和另一个洛泰尔国王时代的这种铸币上面正式刻着这个字:Biturices(布尔日的居民)。

1107年,菲利浦一世购买了子爵赫尔宾的布尔日子爵领地,这位子爵是为了动身去参加十字军而卖掉这块领地的。我们发现当时在布尔日存在着一个自治团体,其成员称为prud ’hommes(正直的人),此外没有发现更多的细节。

在大主教伏尔格林时期,根据他的意见并按照教士和人民的请求,胖子路易颁发了一个敕书,它没有给予布尔日市任何新的权利,也没有在该市设置任何国家权力机构,只是改革了一些该市通行的、显然只有王家权力能够加以制止的坏习惯。

1145年,路易七世认可了路易六世所颁的敕书,在此认可书中,那些七世纪时还称为senators(元老)的布尔日的主要居民都被称为bons hommes(好的人)。字是随着语言而改了,但显然这是同样的一些人,同样的社会地位。

在这个敕书中,也给了布尔日的主要居民另一个名字。第九条是用下列词语表示的:

“这是我们父亲规定的,任何人如果在本城犯了错误,犯了罪,他必须按照本城barons(贵族——译者)的评价为所犯错误赔偿损失。”Barons是一个封建的字眼,它表示这种新的社会地位,但它也像bons hommes那样相当于罗马城市的senators。

1118年,菲利浦·奥古斯都颁发一个新的敕书给布尔日。这些用各色各样称号保证的各色各样的特许状,所说的只是一些关于立法和当地方针的问题,没有关于市长、行政司法长官或自由人的问题,因为城镇的自治机构,自治城镇的司法权,远古以来就在布尔日存在着了,这个城市就是由senatores(boni homines,probi homines,barones)管理的。

我不再进一步探究布尔日市的这部历史了,雷努阿尔先生已把它写到十五世纪末了。这是有类似起源和处境的其他许多城市发生的事情的一部忠实的写照。你们可在这里不断地从五世纪到十四世纪在这些诚然无足轻重且没有被详细说明的、但非常有意义、非常明白的事实里看到——我说你们可在这里看到罗马自治城市制度的长期存在,在名称或甚至事物方面有一些符合于一般社会革命的修改,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遇到过任何关于那些城市的内部组织、它们的官员或它们与封建社会的关系的精确的或新的细节。我们只能回过头去探索古代罗马市政制度,去研究它在罗马帝国覆亡时的实际情况,然后逐个时代地收集那些能说明这个制度的长期存在及其逐渐改变的分散的事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我们对罗马渊源的城市在十二世纪时的状况有一个正确的概念。

如果我们希望研究那些可以称为属于近代建立的城市——那些与罗马城市无关的,虽从中世纪时起就已设置或存在,可是从未建成真正的自治城市、从未获得一份真正的特许状,注明从某一指定的日期起已确认它是一个真正的、完全的自治的政体,那么我们就会遇到如果不是同样的、至少也是类似的困难。我要给你们一个这一类的例子。它就是奥尔良市。它是一个古老的、在帝国时代就已很繁荣的城市,但是罗马市政制度的长期存在性,在那里并不像你们刚才在布尔日市看到的那样显示得明明白白。奥尔良是从中世纪时起就从各位国王手中取得它的自治城市的自由和它的种种特权的。你们知道,它是卡佩王朝诸王,甚至他们登基之前国内仅次于巴黎的最重要的城市。我要给你们看从亨利一世到勇夫菲利浦法国国王们的一系列有利于奥尔良的法令。这个分析将比任何其他方法更能使你们了解它的真实的性质。

我们在《法令汇编》中看到,从1051到1300年,有七个关于奥尔良的敕书。

1051年,国王亨利一世在奥尔良的主教和人民的请求下(在这个敕书里,主教是作为人民的领袖,作为关心人民利益、代表人民说话的人出现的,其地位相当于五世纪罗马自治城市制度中被称为defensor civitalis[人民的护卫者]),下令说,在葡萄收获季节,城门不得关闭,好让大家自由出入,并说他的官员不得再在城门口非法勒索葡萄酒。这是国王要在奥尔良市取缔的一种陋习、一种勒索。这个敕书完全不是一件关于自治市政体的特许状,丝毫不像一个特许建成严格意义的自治城市的敕书。

1137年,青年路易下令禁止“奥尔良的总督和警官……”,仅仅这几个字就说明这个城市没有独立的自治城市的政体,说明它是由总督和警官以国王的名义管理的——也就是说由国王的官员而不是由它自己的官员管理的。我再继续谈这个法令:路易七世下令禁止奥尔良的总督和警官干一切使市民们苦恼的事情;他和他们约定,当市民们应召到他的宫廷去时,不得横暴地阻留他们,也不得稍稍改变奥尔良铸币的成色,等等。作为对这最后一项约定的酬报,国王准备对每担小麦和每桶葡萄酒征收一笔税。

这些是反对陋习的公告和有利于奥尔良市的安全和繁荣的特许状,但它们并没有使人们对自治市的政体有一个概念。

1147年,这位国王取消了他在奥尔良市原来享有的mainmorte(永久管业)权。你们知道,这是一种在农奴或者处于完全自由与奴役之间的中间地位的人死亡时行使的一种非常变化不定的权利。他们无权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遗留给自己愿意留给的人。如果他们没有孩子、没有直接的自然继承人,则由国王继承其财产。在某些地方,他们可以自己处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但继承这部分财产的人必须付给国王一笔钱。我不来详述这种mainmorte权利的一切仪式和一切变化了,说一说这一点就够了,即这是国王的一大收入来源,而人民则随着人口和繁荣的日增,不断地力图摆脱它。因此,路易七世于1147年在奥尔良取消了这种mainmorte权,这对市民的安全和命运来说是一种新的进展,但并没有改变他们的市政制度。

1168年,这位国王的另一个特许状取消了许多非法引入奥尔良的捐税和陋规。他公布了许多有利于交易、有利于贸易自由的法规;他豁免了只提供商品并规定其价格的酒贩的一切捐税。他禁止人们在为五个苏以下的价值而争讼的案子里决斗或司法决斗。

1178年,路易七世在奥尔良取消了更多的捐税和加在贸易自由上的桎梏。他批准了用实物来支付他凭1137年的法令可征得的酒税。

1183年,菲利浦·奥古斯都豁免了奥尔良和一些邻近城市现在和将来的居民的一切捐税,并授予他们各种特权:例如,不到比埃当普、叶夫雷·勒·沙特尔或洛里斯更远的地方去出庭答辩的特权;除在某些明确的案子里外,不支付六十个苏以上的罚款的特权等等。

这种特许是以每计量单位的小麦或酒缴纳二个但尼尔的税作为交换条件而给予的。国王每年派他王室的一个警官协同上述城市的警官和十个知名的自治市自由民(即由自治市全体自由民选出来的公众代表)为每户制定这种税的数额。

1281年,勇夫菲利浦确认了菲利浦·奥古斯都的这些特许状并换发了新照。

先生们,你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大约一百五十年中,一系列或多或少完整地被遵行的重要的特许在注视和支持着奥尔良市人口、财富和安全的进展,但它绝不能使它挺立起来成为一个真正的自治城市,总是让它处于一种完全的政治依附的状态。

大量城市都处于这种状态。我再说几句:有些城市得到了非常确实、非常详细的特许状,这种特许状授予它们的权利似乎像真正的自治城市所得到的一样可观;但如果我们仔细加以考察,那我们就会看到它完全不是这种东西,因为这些特许状事实上只包含一些我刚才告诉你们的类似给予奥尔良的那种特许权,绝不能使这个城市组成一个真正的自治城市,绝不能使它成为完全独立的存在物。

这里有一份特许状,在中世纪时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它是正式授予许多城市并成为其他城市内部状况的典范的;它是青年路易颁给加蒂奈的洛里斯城市的特许状,它看起来似乎仅仅是胖子路易的一份特许状的复制品。请容许我把它整个说一下,虽然这未免有些冗长而且涉及平民生活的细节。但这很重要,因为能使我们比较确切地评价这种特许状的意义和范围。先生们,人们几乎总是过于笼统地谈到自治城市(请原谅,我必须离开正题再次坚持这一点)和自治城市的特许状;他们既没有十分仔细地考察事实,也没有正确地区别那些实际上不同的东西。这种混乱的、不完全的知识使人们的思想远远脱离了实际。在事物的图景上呈现出来的并不是这些事物的实际状况;而理性又在它从它们中推断出来的结果中任意漫游。这是我所以要把那些一般被看作互相类似的特许状的原文拿给你们看的原因;你们会看到它们本质上是多么不同,如何发源于不同的原则,并在中世纪自治城市制度方面阐明了老是被看漏的种种变化。现在请看这件汇集里称之为Coutumes de Lorris en Gâtemus(Consuetudines Lauriacenrses)的洛里斯自治市特许状。

“路易,等等——谕令一体周知,等等。

“1. 凡是在洛里斯教区内有住宅和土地的人,需为他的住宅和每英亩土地各缴纳六个但尼尔的徭役地租,如果他得到这样一宗利益,就让它作为他住宅的徭役地租。

“2. 洛里斯教区的居民都不需缴纳入籍税,也不需为他的食物缴纳任何捐税,也不需为他的劳动或他可能有的牲畜的劳动为他挣得的谷物、和他从他的葡萄园取得的酒缴纳任何捐税。

“3. 洛里斯教区居民徒步或骑马参加远征,如果他希望当天能从那里回到家、但因路远办不到的话,那他就不必参加远征。

“4. 洛里斯教区居民到埃当普、奥尔良或加蒂奈的米里去都无需缴纳通行税,到默伦去也无需缴纳。

“5. 任何一个在洛里斯教区有财产的人都不会因任何不端行为而丧失一些财产,除非所说的不端行为是冲着我们或我们的宾客犯的。

“6. 对每个到洛里斯的集市或市场去或正在从那里回来的人,都不得加以阻拦,除非他在这一天犯了某种不法行为;任何人在洛里斯的集市日都不得扣押其保证人给的保释金;除非这保释金是这同一天给的。

“7. 六十个苏的罚款应减为五个苏,五个苏的罚款应减为十二个但尼尔,而在各种控诉案中应缴给总督的费用应减为四个但尼尔。

“8. 不得迫使任何一个洛里斯人离开洛里斯到国王陛下面前来申辩。

“9. 我们或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从洛里斯人手中收取任何捐税、贡物或向其强征勒索。

“10. 除国王外,任何人都不得用公告在洛里斯出售葡萄酒,国王可以用公告在他的酒窖里出售他的葡萄酒。

“11. 我们要在洛里斯得到一笔以食物形式拨付的十足两星期的贷款,供我和王后使用,如果有个居民已从国王那里收到一件抵押品,他不需要把它保持八天以上,除非他自己愿意。

“12. 如果有人与另一人发生争吵,但没有闯入对方的家宅;如果他们没有向总督控告而自己和解了,那他们就无需为此事向我们或我们的总督缴纳罚款。如果已向总督控告,只要他们缴付罚款,他们仍能达成协议。如果有人控告另一人而双方都没有被判处罚款,那双方都无需为此而向我们或我们的总督缴纳任何财物。

“13. 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不履行誓约,则应允许后者抛弃誓约。

“14. 如果任何洛里斯人轻率地作出战斗的誓约,如果经总督同意后,他们在作出誓约之前就和解了,则双方各付两个半苏;如果誓约已经作出,则双方各付七个半苏;如果决斗双方都是有权在竞技场上进行决斗的人,则战败者的人质需付一百十二个苏。

“15. 不要让洛里斯人为我们做强迫的工作,除非这是每年两次的把我们的酒运送到奥尔良(不到任何其他地方)的工作,而且这项工作也只有那些有马又有车的人才能做,我们应事先将此事告诉他们,同时我们也不供给住所。劳工们还应为我们的厨房运送木柴。

“16. 谁也不会被拘留在监狱里,如果他能为其出庭缴纳保释金。

“17. 谁愿意出售其地产的都可以这样做;他收到价款后就可以自由自在地、不受干涉地离开本城,如果他愿意的话,除非他在本城犯了不法的行为。

“18. 任何人已在洛里斯教区内待了一年零一天,既没有人要求到那里来追捕和认领他,而我们和我们的总督也无权禁止他,那他可以在那里自由而安静地耽着。

“19. 任何人都不得对另一个人进行抗辩,除非这是为了恢复他所应得的东西,或为了保证奉行他所应做的事。

“20. 洛里斯的人带了商品到奥尔良去,如果他们不是为了市场而去的,则在离开洛里斯市时应为其车辆缴纳一个但尼尔,如果他们是为了市场而去的,则在离开奥尔良时每辆车应缴纳四个但尼尔,进入时每辆车缴纳二个但尼尔。

“21. 在洛里斯,婚礼上公设的祷告人不应收费,守夜者也不应收费。

“22. 洛里斯教区内用犁耕地的耕种者,收获时给洛里斯全体警官的黑麦不应超过一米那(希腊重量单位名称——译者) [2]

“23. 任何骑士或警官如果在我们的森林里看到属于洛里斯人的马匹或其他牲畜,不得把它们交给洛里斯总督以外的其他人;洛里斯教区的任何牲畜如果被公牛追逐或被飞虫攻击而逃入我们的森林或跳到我们的河岸上来的,牲畜的所有者如能宣誓说这牲畜是不顾看守者的叱斥而进入森林的,则可不向总督缴纳罚款。但如果牲畜进入森林,它的看守者是知道的,则牲畜的主人应缴纳十二个但尼尔,如果牲畜不止一只,则每只牲畜缴纳十二个但尼尔。

“24. 在洛里斯,使用炉灶可以不缴纳捐税。

“25. 洛里斯不收守夜费。

“26. 洛里斯的人运送盐或酒到奥尔良去,每车只需缴纳一个但尼尔的捐税。

“27. 洛里斯的人无需向埃当普的总督或皮蒂维埃的或整个加蒂奈的总督缴纳罚款。

“28. 洛里斯人进入费里埃、兰顿堡、普瓦梭或尼贝尔都无需缴纳入城税。

“29. 洛里斯人可以在森林里拿走死树供自己之用。

“30. 任何人在洛里斯市场上购买或出售任何货物时忘了缴税的,可在八天之内补缴而不受任何处分,如果他能宣誓说,他并不是故意不缴税的。

“31. 在圣本笃领地内有房屋、或葡萄园、或草地、或田地、或任何建筑物的任何洛里斯人,都不归圣本笃修道院院长或其警官管辖,除非这事涉及他必须缴纳的实物形式的徭役地租,而即使在那样的情况下,他也无需走出洛里斯去受审。

“32. 任何一个洛里斯人如果被控告犯了什么罪,而控告者不能用证据来证明此事,则他可以通过一次宣誓来证明他没有做过原告所断言的事。

“33. 这个教区里的人都无需为他在这个区域内购买或出售供自己使用的东西而缴纳任何捐税;也无需为他星期三将在市场上购买的东西而缴纳任何捐税。

“34. 我们准许洛里斯人保留这些习惯,它们对于居住在库巴雷、尚特卢普和哈尔巴德总督管辖区的人是共有的。

“35. 我们规定,一旦这个城市的总督换了人了,继任者应宣誓忠实奉行这些习惯;新警官上任时也应这样做。” [3]

先生们,市民们认为这个特许状非常好,非常值得赞许,因此,在整个十二世纪中,许多城市都需要它,他们要求按照洛里斯的习惯行事,他们上书给国王要求颁给这种特许状。

在五十年中,对七个自治城、镇颁发了这种特许状:

在1163年,颁给鲁瓦新城。

在1175年,颁给洛阿尔上的夏依翁(松夏洛)。

在1186年,颁给加蒂奈的博伊斯考门。

在1187年,颁给伏伊西纳。

在1188年,颁给马孔附近的圣·安德雷。

在1200年,颁给迪蒙。

在1191年,颁给克莱里。

然而仔细读了这份特许状,没有看到任何就这字的特殊的历史意义说的自治团体,任何真正的地方自治机构,因为那里既没有正正经经的管辖权、管辖范围,也没有独立的行政长官。封地所有者,最高的行政长官,国王,对自己领地内的某些居民作出某种约许——他约定按照某些规则管理他们——他自己把这些规则强加到自己的官员、自己的总督身上。但那里丝毫没有、绝对没有任何像是真实的政治的保证的东西。

可是,先生们,切勿认为这些特许状是毫无价值的,绝不会有什么结果的。我们在我们历史的进程中,探究那些虽未成长成为真正的自治城镇但已获得这种利益的主要城市时,我们看到它们逐渐成长壮大、增加人口和财富,日益依附于它们从他那里取得了特权的国王,虽然国王常使这些特权不能完满地被奉行,甚至侵犯它们,但仍能接受要求随时压制其官员的不端行为,紧急时恢复这些特权,甚至在其行政管理方面遵循文明的进程和理性的命令,从而使市民们支持自己,虽然在政治上没有给予他们以公民权。

奥尔良便是这个事实的一个惊人的例子。在整个法国史上,这个城市无可争辩地是最坚强、最不变地支持国王并证明是最忠诚于国王的城市之一。它在反对英国人的伟大战争中的所作所为和它在这个时期甚至直到我们这个时代表现出来的精神都是这一点的惊人的证据;然而奥尔良从来不是一个真正的自治城镇。它是一个几乎独立的城市,但它始终处在王家官员的管理之下,赋有一些朝不保夕的特权;但完全由于这些特权的照顾,它的人口、它的财富、它的重要性才渐渐得以发展。

我现在要转而谈到我开始时指出的第三等级的第三个来源,即严格意义上的享有特权的自治城镇、那些享受几乎独立的生活,受到真正的政治保证的保护的那些城镇,那些自治城镇了。

你们知道,它们中大多数是如何形成的:通过造反,通过反对领主的战争——这种战争导致那些称为特许状的和平条约,条约中规定着缔约双方的权利和关系。

初初一看,这些和平条约、这些特许状似乎仅仅包含造反者与封地所有者,公社与其领主签订的协议的一些条件。今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将如何呢?自治城镇的独立要得到承认必须付出什么代价呢?它的范围有多大呢?它将如何建立起来呢?它们的权限到何处为止呢?——这些都是斗争中必然会涌现出来并被写进结束战争的特许状中去的一些安排。

事实上,他们几乎总是,而且甚至最近还在那些以我们这部分历史为主题的著作中,他们在自治城镇的特许状中,除此之外几乎没有看到任何东西,或者至少没有注意到任何东西。可是,事实上存在着另外一些东西——存在大批别的东西。

我要让你们全面地看一下一份最古老的自治城镇的特许状,这份特许状最能说明一个城市在反抗其领主的长期的战争终于缔结和约而平定下来,但内部事务尚百废待举时的情况。我这里说的是胖子路易于1128年颁给拉昂自治市的特许状。你们可以在梯也里先生的《关于法国历史的信件》里看到放在这份特许状之前的关于这事的报道,拉昂主教的暴政,自由民的最初反对其主教、接着反对国王本人的起义,他们的内部的叛乱,他们的谈判以及关于这场可怕的斗争的一切沧桑变化,都叙述得既翔实又生动活泼。经过了十九年之久,终于达成了这份我认为非常正确地题名为《和平的建立》的特许状。为了理解它,必须彻底知道它:

“蒙上帝之恩的法国人的国王路易以神圣的三位一体的名义,阿门!我们希望我们一切信徒,现在到场的和将要来的,都知道我们在我们的大人物和拉昂的公民们的劝告和同意下在拉昂制定了下列平时的法规,拉昂这个城市从阿登一直延伸到树林,因此,卢伊尔的乡村和全部广大的葡萄园并从山那边起都被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

“1. 任何人,如果没有法官的干预,都不得以任何不法行为的罪名逮捕任何一个人,不论是自由人还是农奴。如果没有法官在场,他们可以不收罚金而将被告留住直到法官到来,或者领他到法院,并按其被判的情况收取对不法行为的赔偿。

“2. 如果任何人以任何方法损害了一个教士、骑士或商人,如果加害者是这个城市的人则应传唤他在四天之内到法庭受市长和自由人的审判,并就加于他的罪名为自己辩护或按其被判的情况赔偿损失。如果他不愿赔偿损失,则应将他和他的全部家属逐出城市(受雇的仆人除外,他们没有义务跟随他去,除非他们自愿),并在他以适当的赔偿弥补其不法行为之前不准他回来。

“如果他在这个城市的地区内有房屋或葡萄园等财产,则市长和自由人应要求他的财产所在地区的领主们(如果有几个领主的话)或主教(如果他有自由保有不动产权的话)制裁这个坏分子;如果他被领主或主教传唤后不愿在二周内弥补其过失,而他们又不能从其财产所在地的主教或领主那里获得对他的公正的惩罚,则应容许自由人蹂躏和破坏这个坏分子的一切财物。

“如果这个坏分子不是这个城市的人,则应将这案子送交主教;如果经主教传唤后,他没有在二周内补偿自己的不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则应容许市长和自由人对他如他们所能的进行报复。

“3. 如果任何人由于不知道这事而把一个被逐出该城的坏分子带进了和平建制的地区,如果他能用宣誓来证明他的无知,则只有这一次可以让他自由地将这个坏分子领回去。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的无知,则应将这个坏分子扣留直到得到充分的赔偿为止。

“4. 如果在人与人的冲突中,一个人偶尔(像常常发生的那样)用拳头或手掌打了另一个人,或者说了任何侮辱另一个人的话,则他被合法的证据证明有罪后,应按照他的生活区内的法律赔偿被他冒犯的人的损失,并为破坏治安而向市长和自由人缴纳赔款。

“如果被冒犯者拒绝接受赔款,则不能容许他在和平建制地区内外对被告进行报复,如果他伤害了他,则让他付给受伤者请医生治伤的费用。

“5. 如果任何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怀有刻骨的仇恨,则不能容许这个人在另一个人离城他去时追逐他或在他回来的路上伏击他。如果他在另一个人出去或回来时杀了他或伤了他身体的任何部分,并为这种追逐和伏击而受到传讯,则应让他靠上帝的裁判来为自己辩护。如果他在和平建制地区以外打了或伤了另一个人,因为追击或伏击的行为不能通过上述地区的人的合法的证据而得到证明,则应允许他用誓言来为自己辩护。如果证明他有罪,则应让他以头还头、以肢体还肢体,或者让他在市长和自由人的仲裁下,为他的头或肢体付出适当的赔偿。

“6. 如果任何人提出对另一个人的控诉,让他先向被告所在地区的法官控诉,如果他不能从这法官得到公正的处理,则让他向上述被告的领主提出控诉(如果领主住在城里的话),或者向上述领主的官员提出控诉(如果领主住在城外的话)。如果他从领主或其官员那里都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话,则让他找管治安的自由人,向他们说明他从他的领主和其官员那里都未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让自由人去找这个领主(如果他住在城里的话)和他的官员(如果这领主不住在城里的话),让他们要求立即对控告他的人的他作出公正的处理;如果领主或其官员不能使他得到公正的处理或忽视这样做,则让前者设法使原告不丧失权利。

“7. 如果逮住了一个强盗,应将其送交他被逮住的地方的领主,如该地的领主不审判,则让自由人审判。

“8. 除下列十三人之外,在和平建制之前发生的一切不法行为完全赦罪:博马德的儿子福尔格;加泼利西翁的拉乌尔;勒贝特人哈蒙;帕扬·塞叶;罗伯特;雷米·班特;梅纳尔·德雷;苏瓦松的雷姆博德;帕扬·霍斯特卢普;安塞·卡特勒曼;拉乌尔·加斯蒂纳;让·德·摩尔兰姆;勒贝尔的女婿安塞。除了这些人之外,任何一个因昔日的不法行为而被逐出本城的人如果想回来,可以让他收回一切属于他的和他能证明一向是他所有的并没有出售或典押掉的财物。

“9. 我们还规定,有纳贡义务的人应向其领主缴纳应缴的租赋,但不能多缴;如果他们不能按约定时间缴纳,则让他们按照他们生活区内的法律缴纳罚款;他们也不得将任何东西都按照他们领主的要求缴纳,除非他们自己愿意,但他们的领主有权向他们追索他们没有缴纳的租赋;并从他们那里取走依法判决的东西。

“10. 保安人员(教堂的仆人和重要保安人员的仆人除外)可以娶任何社会地位的妻子。至于不在这个地方范围之内的教堂仆人和重要保安人员的仆人,则不经他们领主同意,是不允许他们娶妻子的。

“11. 如果任何一个卑鄙的、不诚实的人以严重的伤害侮辱了一个诚实的人或妇女,则应允许任何一个近旁来的和平的正直的人遏止他并(不作为坏事)打他一拳、二拳或三拳来压制他的横暴。如果他被控为了一桩宿怨而打人,则应允许他用宣誓来表白自己说,他并不是出于仇恨,恰恰相反是为了保持和平友好而这样做的。

“12. 我们完全废除杀头的刑罚。

“13. 如果此地的任何人在他女儿或孙女或亲属出嫁时给了她土地或金钱的,如果她死时没有后嗣,则应将她身后留下的别人给予她的土地或金钱归还给给予的人或其后嗣。同样,如果一个丈夫死时没有后嗣,则应让他的一切财产,除了他给予他妻子的妆奁以外,都回到他的亲属的手里;他妻子生时可以保持这笔妆奁,但她死后,这笔妆奁应回到她丈夫的亲属的手里。如果丈夫和妻子都没有不动产,但通过做买卖他们挣得了一大笔财产,可是没有后嗣,他们中一个死时,一切财产应留在另一个手里,如果那时他们没有任何亲属,他们应为他们灵魂的安宁将他们财产的三分之二作为施舍物施舍掉,其余的三分之一应用于建筑城墙。

“14. 此外,任何异乡人,包括本城教堂或骑士的纳贡者,未经其领主同意,都不得被收留在本治安区内。如果由于无知,未经其领主同意而被收留了,则应允许他在十五天之内不缴罚款而安安全全带着他的全部资财到他愿意去的地方去。

“15. 任何人被收留在本治安区内的,都必须在一年之内为自己造一所宅子,或买一片葡萄园,或将自己足够数量的动产运进本城来,使自己能够偿还法官判他偿还的财物,如果碰巧有任何控告他的问题的话。

“16. 如果任何人否认听到过本城的布告,让他用司法长官的证言来证明它,或者用举手宣誓来表白自己。

“17. 关于采邑领主自称在这个城市里享有的权利和惯例,如果他能在主教法庭上合理地证明这些是他先人们原先就享有的,那就让他友好地享有它们;如果他不能证明,就不让他享有它们。

“18. 我们已这样改革了关于赋税的习俗:每个应缴税的人在他缴税的时候让他缴四个但尼尔,但除此之外不要让他再缴其他税了;除非在本治安区范围之外,他还有一些应纳税的土地,而他保有的这部分土地的收益足可为上述财产纳税。

“19. 不得迫使治安人员到本城之外的任何法庭去受审。如果我们有任何理由控告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则应由自由人来审判他;如果我们有理由控告他们全体人员,则应由主教法庭执行审判。

“20. 如果任何一个教士在这个治安区范围内犯了不法行为,如果他是一个司铎,应将控诉状送呈教长,并由教长执行审判。如果他不是司铎,则必须由主教、副主教或他们的官员执行审判。

“21. 如果国家的任何大人物损害了治安人员并已被传唤,他不想审判他们,如果这些人是在治安区范围内找到的,则应由其被捕地区的法官扣押他们和他们的财产,以补偿这种损害使治安人员可以因此而保存自己的权利,同时法官自己的权利也可不被剥夺。

“22. 因此,为了我们通过一项王家的恩典赐予这些公民的这些好处和另一些好处,本治安区的人已和我们签订了这个协定——即,不把他们应该为我们王宫、为远征和马匹供应等做的事计算在内,如果我们进城的话,他们每年三次招待我们住宿;如果我们不进城的话,则他们应付给我们二十个利弗。

“23. 于是我们规定了这一切规章,不包括我们的权利,主教的和教会的权利,以及大人物们的权利,大人物们在本治安区范围内享有他们的正统的截然不同的权利。如果本治安区的人在任何方面侵犯了我们的权利,主教的、教会的和本城的大人物们的权利,他们在十五天之内缴纳一笔罚款就可以无须丧失权利而补救他们的侵害行为。” [4]

先生们,你们看,这涉及其他事情而没有涉及新自治城镇与其领主的关系,没有涉及建立它的地方自治政体。确实说来,这特许状事实上并没有创立那种政体,没有规定任何涉及地方行政长官职权结构的法制,而这些是它的力量和保证之所在。

你们在这里看到了市长和自由人这两个名称;你们在这里看出了它们管辖权的独立性;你们在这里辨认出了政治生活的变动,选举、和平和战争的权力,但没有任何正式制定它们的条款。这些都是公认的、无可争辩的事实,它们通过它们的影响而呈现出来,但可以说是人们顺便把它们记录下来的,而不是创立它们的。那里也没有任何精确地细致地规定下来的东西,例如拉昂自治市与各方面的关系,无论是与国王、与它的主教,或是与它可能与之打交道的那些领主们的关系。有许多条款都涉及这些关系,但它们都不是这特许状的主要目的。它具有一个远为不同的领域,一项使其作者们奔忙的远为广大、远为艰难的任务。我们在那里看到一个粗野的、野蛮的社会,它从一个几乎完整的混乱状态中产生出来,不仅接受一份自治城镇特许状,而且还接受一部刑事法典,一部民事法典,可以说是一部完整的社会法规。十分明显,这问题并非仅仅是一个自治市与其领主的关系的问题,并非仅仅是设置自治市地方行政长官的问题;手头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组织的问题;我们正面临着一个小的混乱的社会,对于它,正规的法律、成文的法律已成为必需的东西,它由于不知道如何取得这些东西,因而从一个它刚刚与之交战的、但仍然对它行使着那个权力、发挥着那个优势的一个强大力量手中接受了这些东西。那个优势正是一切有效的立法的紧要的条件。

先生们,读了,并再次专注地读了拉昂的特许状,你就会越来越深信这些就是它的真实的性质。这是无数类似的特许状的真实性质:我再说一遍,它们不但调节了自治城镇与领主的关系,不仅制定了自治城镇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在城市内部组织了整个社会;它们把它从混乱状态、愚昧状态、没有立法权力的状态中拉出来,并以一个上级权力的名义给予它一个正规的形式来写下它的习俗,来调节它的各种权利并在取得它的同意之后(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把刑法、民法、治安法和保持长治久安的一切手段硬塞给它,而这些东西正是半野蛮社会所深感需要的,但让它自己来找的话,是绝不可能发现的。

拉昂的特许状是最广泛而完全的一个特许状,也是最明白地展示着我指给你们看的事实的一个特许状。但我们在其他许多特许状里,特别在圣康坦、苏瓦松、鲁瓦耶等的特许状里也看出了这个事实。这个时期在各自治城镇的地位方面发生的革命要比一般所说的大得多;它除了给予它们政治权利之外,还给了它们很多的东西,它开始了整个社会的立法工作。

先生们,我很遗憾,不能更多地详谈这个重大的问题了;我很希望彻底研究这个新兴的公民国家,它的各种制度、它的法律、它的一切已十分有生气但还十分闭塞的生活。但我迫于时间而且文献也不完全。我想,无论如何我已给了你们一个关于第三等级的起源的正确的观念。今天我的抱负只能限于这里。在下一讲里,我将努力向你们指出,在古代自治城市制度到我们刚才研究的自治城市制度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多么深刻的一场革命,而罗马的自治市与中世纪的自治城镇又有怎么样的本质的、根本性的区别。谁没有成熟地考虑到这些区别和它们的一切关系,就不能理解近代文明、它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其真正的性质。


[1] 雷努阿尔,《法国市政法历史》,第II卷, 第183—190页。

[2] 据迪康热说,一米那等于六蒲式耳。

[3] 《法令汇编》,第XI卷,第200—203页。

[4] 《法令汇编》,第XI卷,第185—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