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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强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他保护女职工健康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不仅保护女职工本身的健康和权益,同时特别强调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其内容主要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这些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会发生一定变化,需要加以特别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高空、低温、冷水、负重劳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1小时的休息时间。
3.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也可以依法休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哺乳期保护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同时,哺乳期妇女不得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