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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打开几乎每一本行政学或者行政法学的教科书,首先介绍或者讨论的问题就是“行政”[2]或者“什么是公共行政”[3]。本章无意于重拾行政学或者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抽象概念的牙慧,而着眼于从我国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多种多样的案例中发现“活法”,发现现实中早已存在的行政“界碑”,提炼出行政的特征和轮廓,进而绘制出作为行政法学基石概念的行政“脸谱”。
[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2]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3] 参见余凌云:《行政法讲义》(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