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歧视:理念、制度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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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源远流长、多元融合的欧洲禁止歧视理念

欧洲的禁止歧视理念很早就产生了,可以一直追溯到欧洲文明起源的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哲学家们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最早集中地表述了后世的人们所信奉的一些经典的平等理论。在这些哲学家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可能是最著名的。亚里士多德在讨论有关公正的问题时表述了他对于平等的观点:“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中点,这个中点就是均等,因为任何行为中都存在着多或少,所以也就存在着中庸。如若不公正就是不均等,那么公正就是均等,这个道理不用说,人人都会明白。”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中,平等(即均等)就是公正,而且是在相对更多和更少之间的一个中点。进一步地,亚里士多德还区分了两种不同含义的平等:比例上的平等与数目上的平等。在描述比例上的平等时,他指出,“公正就是比例”。在描述数目上的平等时,他说道:“公正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和损失的中庸,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总结来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有两种:数目上的平等与依据价值或才德的平等。数目上的平等,是指在数量或大小方面相同或相等;依据价值或才德的平等,则指比例上的平等。[1]因此,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平等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第一种是作为一种绝对平等类型的数目上的平等。这种平等类型聚焦于数量或规模的平等,通常发生在为权利受侵害者提供救济的场合。它意味着所有人无论有何不同,都应当受到相似的对待。第二种是作为一种相对平等类型的比例上的平等。这种平等类型着眼于比例的平等,通常发生在分配公共福利或服务的场合。它意味着所有人都应当根据其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这两种平等的类型是互补的。亚里士多德的平等观念对欧洲乃至全世界后来的平等和反歧视理论都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至今,人们在说到平等问题时,最常用的描述仍然是:“对相同的情况进行相同的对待,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对待。”这种说法也为法律上的禁止歧视制度所广泛认可。不过,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的观点通常不被认为与后世提出的“人人平等”的观点相同。因为他所说的“平等”并不是完全彻底的,而是仍然存在着阶级和性别等的重要差异。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期,古希腊在法律制度上仍然不把奴隶和女性当作自由人对待。也就是说,奴隶和女性与自由人不“相似”,不能依据他们的身份获得与自由人同等的对待。不过,这主要是由于古希腊时期社会发展的固有局限性所导致的,并不影响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平等理念在当时和现在的重要意义。

中世纪之后,随着基督教文明的逐渐兴盛,欧洲人所抱持的禁止歧视理念发生了一些重要的改变,主要是发展了宗教意义上的平等观念。在这一时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欧洲哲学基本上是建立在基督教思想的基础上的。基于基督教思想所信奉的“上帝至高无上”这一前提,思想家如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等将平等和反歧视的理论发展成了特定的上帝面前的平等理念。特别是阿奎那,他在讨论“人在无罪的状态下是否平等”时提到了平等的问题。根据阿奎那的观点,“无罪的状态”是指人在堕落之前还没有遭到上帝惩罚的状态。这是《圣经》中所描述的人类的一种理想状态。一般的基督教观念认为,人们在这种理想状态下是不存在性别、种族、民族、阶级、财产等方面的冲突和对立的。这种理想状态的证据是《圣经》的旧约中所描述的上帝创造的人类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中快乐地共同生活,甚至对自身之间的性别差异没有产生明确的意识。这种理想状态在亚当和夏娃偷食禁果之后发生了改变。随着禁果带来的智慧启迪,人类改变了懵懂的状态,萌发了羞耻之心。然而,由于偷食禁果的行为本身违背了上帝的意志,人类犯下了堕落的“原罪”,被赶出了伊甸园,进入充满苦痛和艰难的人世生活。在人世生活中,性别、种族、民族、阶级、财产等方面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人们彼此之间不再平等,而是充斥着高下之别,总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人形成压迫。《圣经》的新约中又进一步提出,人类要想重新回到理想状态,摆脱“原罪”带来的种种苦难,就要接受耶稣的拯救。通过耶稣为人类所流的血赎清“原罪”,人类就能再次进入天国,回到共同沐浴圣恩的充满喜乐的理想状态。因此,一般的基督教观念认为,人在无罪的状态下是平等的,尽管这种平等不是通过人类自身的力量所创造的。然而,阿奎那对这种普遍的无罪状态下的平等观念提出了质疑。他说:“我们必须承认,即使在堕落以前,人们之间也非有某种悬殊不可,至少就两性的关系来说就是如此。因为如果没有两性,就不会有生育。关于年龄也是这样的情况……无论就判断还是知识来说,本来也会有精神能力上的差异。因为既然人在行动、意愿和认识方面能够或多或少地运用他的能力,就不会由于盲目的需要而是会根据自由的选择做出行动。因此,有些人就会在道德和知识上比别人进步更大。”阿奎那相信人与人之间的悬殊可能来自“自然”,因为“有一个人比其余的人聪明和正直”等原因,“统治权可以在无罪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存在”。[2]阿奎那的平等理论不同于一般的基督教观念,认为即使在人类理想的无罪状态下,也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虽然阿奎那并没有一概否定平等,但是他的这种理论事实上支持了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统治者对人民的普遍剥削和压迫。通过这种理论,封建统治者不仅可以在世俗层面上宣称自己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而且能够合理地根据人类在无罪状态下已经产生的差别而颁行很多高压政策。因此,欧洲中世纪在基督教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平等理念存在着多种面向,既有对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承认,也有对封建等级制度在事实上的维护。对于今天的欧洲禁止歧视制度来说,中世纪的平等理念所造成的公平正义缺失的后果要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好处。

欧洲的禁止歧视理念在漫长、黑暗的中世纪发展得比较缓慢,直到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运动后,在启蒙时期才有了实质性的飞跃。在这一时期,怀着对中世纪的“君权神授”理论、封建等级高压制度等的不满,欧洲的哲学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勇敢地挑战了基督教的权威思想,发展了新的平等和反歧视的理论。在资本主义兴起时,这些哲学家将他们对平等的解释与对自由的追求较好地结合起来。他们普遍将平等视为一种自然赋予的权利,而不再认为平等植根于神学的戒律。卢梭是这些哲学家中比较激进的一位代表,他承认人类存在着两种不平等:一种可以称之为“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由自然造成的,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心理或精神素质的差别;另一种可以称之为“伦理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取决于一种协约,这种协约是由人们的同意确立的,或者起码是人们许可的,并且这种协约是由某些人专门享受且往往有损于他人的各种特权(如比他人更富有、更高贵、更有权势,甚至要求他人服从于己)组成的。但是,他认为这两种不平等不是天然存在联系的,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不能成为伦理或政治上的不平等的决定因素。在探索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时,卢梭强调:“在自然状态下,几乎觉察不出不平等现象存在。”他将不平等在各种变革中的发展进程分为以下三个主要的阶段:法律和财产所有权的确立是第一阶段;行政官职位的设立是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即最后阶段,就是合法权力向专制权力的转变。其中,第一阶段认可富与穷的分野,第二阶段认可强与弱的分野,第三阶段则认可奴隶主与奴隶的分野。卢梭认为,第三阶段“便是最大程度的不平等了,这个阶段是其他一切阶段的归宿,直到新的一轮变革彻底摧毁这个政府,或者恢复它的合法制度”。这三个阶段中,产生不平等的关键是最初人们在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引起了之后的权力不平等和阶级不平等。因此,卢梭提出,要建立更高级的社会公约意义上的平等,即“社会契约论”。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共同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而组成社会,并将让渡的权利交给随时受人们监督的民选的公务人员行使,保持社会中不由于财富和权利的过度集中而产生压迫。[3]卢梭有关平等的学说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各种不平等的阶段,并从财产、阶级的意义上进行了分析。他的学说是动摇封建统治者“君权神授”理论合法性的有力武器,对法国大革命和随后世界各国的独立斗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过,卢梭有关平等的学说没有提出要普遍地废除财产的私有制度,而是在维护私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社会财富、权利等的均衡分配,保持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平等,因此与同样强调阶级不平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平等理念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到了19世纪,欧洲的禁止歧视理念开始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这一时期,尽管封建等级制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消亡了,但是工业革命的出现和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仍然促成了新型的社会不平等。欧洲的政治家和学者们进一步发展了平等和反歧视的理论,以批判或理解新形势下的社会不平等。其中,共产主义的奠基人马克思、恩格斯等对以前人们所持有的平等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批判和扬弃。例如,马克思、恩格斯批评蒲鲁东的平等原则一点儿也不神圣,作为一个抽象的原则,并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还提出平等不过是德国人的公式“自我—自我”译成法国语言即政治语言罢了,甚至谈到“对哲学神话中的二位女神——正义和平等——没有一句赞扬或叹赏、崇拜或抱怨的言辞”。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不能是一个旧的和片面的政治口号,真正的平等应当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与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按照共产主义理论,真正的平等不是在个人需要和日常生活等方面保持平等,而是彻底地消灭阶级。在推翻了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能平等地摆脱剥削,解放生产力;生产资料为全社会所公有,人们都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按照每个人的能力,人们都有劳动的平等义务和按需分配的平等权利。[4]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理念彻底推翻了过去的各种平等思想,指出这些平等思想都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没有从根本的阶级斗争层面上认识不平等,与现实脱节。以“平等”为口号并取得了很大成功的法国大革命也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之列,他们认为这一革命很大程度上只服务于资产阶级的权利需要,忽视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理念从无产阶级的实际需求出发,强调消灭阶级和解放生产力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享有真正的平等,并且这种真正的平等不仅重视平等的权利,也重视平等的义务。这种共产主义的平等理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与过去社会的所有平等和反歧视理念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共产主义的平等理念最初是在欧洲产生的,随着共产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这种理念之后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来到中国,影响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理论,成为中国如今的禁止歧视理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不同于用比较激进的阶级平等理念挑战资本主义存在基础的共产主义者,欧洲的功利主义者如边沁、密尔等用功利的原理解释资本主义下的不平等,并且将平等理念与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强调的资本自由紧密地联系起来。密尔在分析功利与正义的联系时讨论了平等,他比较直白地谈道:“每个人都坚持认为,平等是正义所必需的,而当他认为利益需要不平等的时候,便另当别论了。”因此,在功利主义者眼中,人们是存在对平等的普遍诉求的,但是对个人利益的关注可以暂时性地压倒人们对平等的诉求,容忍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这时,资本自由的价值超越了平等的价值而优先适用。由于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千差万别,要尽量在满足大家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持社会平等,就不可能实质上给每个人成就平等的条件,而只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平等的机会。有了平等的机会,就可以让每个人有比较公平的环境,追求社会的共同资源和福利;同时,每个人可以尽可能地按照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事。密尔的功利原理进一步发展了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早期思想,该思想力图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哲学上是一个难题。边沁认为,只要每个人都追求和实现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最大的幸福。然而,这种思想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个人利益互相冲突时社会整体的幸福如何最大化,尤其是在这一过程中,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可能直接被社会牺牲。与边沁相比,密尔更仔细地考虑了人们在利己方面的区别,他强调:“每个人对幸福拥有平等的权利,蕴含着对获得幸福的一切手段也拥有平等的权利。不过,不可避免的人生状况以及包含每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都对这个平等准则作了限制。当然,对这些限制应当予以严格的解释。”[5]根据密尔的观点,否认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不能仅仅因为这些权利和利益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而被正当化。这一观点在边沁早期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追求个人利益的限制,更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欧洲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主流的禁止歧视理念,尤其是在美国,比较强调个人自由和注重经济学分析的平等和反歧视理论。

20世纪,欧洲的禁止歧视理念进入更为多元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复杂多样的平等和反歧视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融合。20世纪被一些人称为“平等的时代”,在这个世纪中,平等逐渐成为整个欧洲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二战后,平等和反歧视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在许多欧洲国家的国内法和欧洲地区的区域法中迅速发展起来。欧洲社会日益增长的复杂性使得这个时期的平等和反歧视理论更为多元,传统自由主义学派、分析实证主义学派、批判主义学派、社会主义学派、女性主义学派等通过不同的路径对平等作出新的阐释。

例如,哈耶克认为,自由是建立市场秩序的基本条件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价值。泛泛而论的平等是不现实和没有价值的,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基于一般性的法律规范和行为规则的平等,是自由能够在现代社会中实现的保证。从这个角度出发,哈耶克主张在法律上制定最为必要的平等规则,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运行的干预。

托尼指出,平等观念要在现实中经过衡量和检验,人人平等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信仰。他认为,人的天赋确实是不平等的,平等所关注的不是人的各种天赋和生理现象,而是人的精神或心理之间的联系以及在这种联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行为。他反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念,认为平等对待不是用同样的方式满足不同的需求,而是要根据特定的具体需求选择相应的方式尽量予以满足。

哈特谈到,社会中负责分配利益的法律要做到“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对待”才是正义的。道德通过禁止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使用具有优越性的力量,保持强者与弱者的平等地位。一旦强者损害了弱者的利益,破坏了这一道德上的平衡,就要通过法律弥补这种失衡状态。法律通过要求强者赔偿或补偿弱者的损失,间接地实践了“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对待”这一原则。

柯亨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主张。他认为,应当通过追求可得利益的平等,消除一切并非出于人们自愿选择的初始运气对人的影响。可得利益的平等不同于利益机会的平等,要求在个人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有同等的机会获得社会中具有价值的目标。人们无法自愿选择的初始运气包括那些身体或人格的特征。因此,这种机会平等主张比资本主义的机会平等主张更为激进和理想化。

波伏娃分析了性别不平等的根源、意义和内容,探讨了女性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在男性统治地位的压迫下逐渐沦为“他者”“第二性”的过程。她认为,女性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造就的。女性应当通过诚实地面对自我,更加勇敢地作出选择,努力改变自己的不利处境,全面参与塑造过去一直由男性所塑造的世界。波伏娃的这一观点成为欧洲性别平等运动的重要旗帜。[6]

上述欧洲当代学者对平等和反歧视理念的阐释各自具有鲜明的特色。不过,在今天的欧洲社会中,这些理念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妥协,共同构成了现有的禁止歧视制度的思想基础。

[1]See Aristotle,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the Revised Oxford Translation),Vol.2,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pp.70—100.

[2]See Thomas Aquinas,AquinasPolitical Writing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1—4.

[3]See Jean-Jacques Rousseau,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p.163—231.

[4]See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CollectedWorks of Karl Marx and Friedrich Engels,Vol.42,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Co.,2005,pp.120—140.

[5]John Stuart Mill,Utilitarianism and on LibertyIncluding Mill'sEssay on Benthamand Selections From the Writings of Jeremy Bentham and John Austin,2nd Edition,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2003,pp.219—234.

[6]See Sandra Fredman,Discrimination,in Peter Cane&Mark Tushnet(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Legal Studi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2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