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穆斯林的婚俗与妇女运动
从《古兰经》看穆斯林的传统婚俗
穆斯林认为,伊斯兰教尊重妇女,注意发挥她们在生活中的作用,让她们像男性一样担当社会职责。在《古兰经》中,有专门的一章来论述妇女,在其他章节,也对妇女问题多有涉及。
我们将选择《古兰经》中部分有关妇女问题的论述,来了解穆斯林的妇女观。
《古兰经》反对当时流行于阿拉伯半岛的活埋女婴的恶习,谴责那些重男孩轻女孩的人。《古兰经》说:“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时,他的脸会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1]在这里,《古兰经》谴责了活埋女婴的做法,此后,在阿拉伯半岛上,人们渐渐改掉了活埋女婴的恶习。
——古兰经确立了丈夫、妻子的行事准则:
要求丈夫:不强占妇女、不压迫妇女。“你们不要娶父亲娶过的妇女,但以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新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以往的不受惩罚。”[2]
要求妻子:遵守妻子的本分。“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配真主,不偷盗、不通奸、不杀自己的儿女,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么,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3]
——结婚与离婚
《古兰经》允许穆斯林娶四个妻子,并且要公平地对待她们。“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乎公平的。”[4]对此,穆斯林学者是这样解释的:伊斯兰教兴起之时,连年征战,相当多的年轻男性死于战争,家里留下妻子、孩子。从社会角度来看,男女比例相对失调,女性会多于男性。那时,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生产力低下,允许一个男子娶四个妻子会让战乱之中流离失所的女性有一个家庭而得以温饱,从另一方面来说,对于阿拉伯半岛在伊斯兰教出现以前男性可以娶更多个妻子来说,允许娶四妻也是一个限制。因而,在当时,“一夫四妻”有一定积极的社会意义。《古兰经》多处提到了要善待妇女和孤儿。
《古兰经》的离婚章所说的离婚主要是指“休妻”。休妻需要连说三声“特拉格”(其意为“离婚”),并且要有两个证人:“先知啊!当你们休妻的时候,你们当在她们的待婚期之前休她们,你们当计算待婚期,当敬畏真主——你们的主。你们不要把她们从她们的房里驱逐出门,她们也不得自己出门,除非她们做了明显的丑事。……当她们满期的时候,你们当善意地挽留她们,或善意地离别她们,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正人为见证,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5]
《古兰经》允许离婚的妇女再婚:“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里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真主和后世人的。”[6]“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妇女求婚,或将你们的意思隐藏在心里,对于你们都是毫无罪过的。”[7]
休妻之后,如果想复婚,原妻可以再嫁他人,并且再次被丈夫休掉,然后可与前夫复婚,《古兰经》说:“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8]
——主张妇女有继承权,“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9],但是男女所得的份额不同:“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10]其余,尚有详细论述。
——反对奸淫:“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 你们不要为怜悯他俩而减免真主的刑罚,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末日。叫一伙信士,监视他俩的受刑。奸夫只得娶淫妇,或娶多神教徒;淫妇只得嫁奸夫,或嫁多神教徒, 信道者不得娶她。”[11]
——《古兰经》禁止乱伦:见上所引《古兰经》经文(4:22-23)。
——……等等,我们可以从中了解穆斯林传统婚姻生活之一斑。
现代生活与古老话题
代代相传,近现代乃至当代,阿拉伯也不乏多妻现象:赫赫有名的沙特王室,是一个庞大的家族。1932年,伊本·沙特(1932—1953在位)建立了沙特阿拉伯王国,他曾先后娶过300多个妻子,但同一个时期,他身边皆不超过4个妻子,以便符合伊斯兰教所主张的穆斯林可以娶4个妻子的规定。他有40多个儿子,100多个孙子和500多个重孙,于是形成了庞大的沙特王族,王位代代相传。
便是平常百姓家,多妻也是常见的,有的阿拉伯妇女以协助丈夫再娶妻、并与其和睦共处视作美德。80年代初,刘光敏在阿曼工作期间,与阿曼司机阿米尔曾有过很好的合作。司机阿米尔的故事就是其中一例:
阿米尔少言寡语,腼腆而又诚恳,已经结婚。当问及他的年龄时,他说:他出生的时候,他的爷爷在门口栽了一棵小树,树已成材了,约经过了25年的时间,那么他应该有25岁了。他的工资相当于数百美元,与妻子二人共同生活,小家庭十分幸福。周末,他还邀请朋友到他家做客,他妻子早早准备了阿曼的饭菜,我们亦曾经是他们家的客人。
阿米尔的家并不大,普通的两间房。他能干的妻子十分热情地招待客人,拿出很多的干果和烤羊肉,一边请客人吃,一边夸奖阿米尔:“阿米尔可真是个好丈夫!他把挣的钱都交给了我,我也尽量节省点,就是想给他再娶一个好妻子,我也好有一个好妹妹。”我们开玩笑说:“你不担心她会分去阿米尔对你的爱吗?”她笑而不答,可是那神情分明是沉醉在幸福里。我们又说:“阿米尔和你都这么瘦,你们不会为了攒钱而舍不得吃好吃的吧?”这次她赶忙回答:“不会的。”看样子,她想做一个传统的好妻子。
在阿曼的一所中学里,有个漂亮的学生叫阿里,18岁,可是他还有另外两个同是18岁的兄弟,而他们家里,又共有18个兄弟姐妹。原来这些孩子是多个母亲所生的,阿里的父亲是一位富有的商人,他结婚,又离婚,又结婚了。现在他有三位妻子,住在不同的地方,孩子们分别同他们的母亲生活在一起。这样阿里有这么多的兄弟姐妹就不足为奇了。
《古兰经》要求丈夫平等地对待他的妻子们。要绝对地公平,怕也难做到。但是至今,仍可以在突尼斯的博物馆里见到一夫四妻大家庭留下的痕迹:一座方形的住宅中,中间是天井,四角则是四个设计一样、造型一样、装饰也一样的房子。据说,这是房子的主人为他的四个妻子准备的住房。看来他是想尽量做到公平地对待他的妻子们的。
毋庸置疑,一夫四妻受到了现代社会的挑战。我们可以从埃及女作家伊哈桑·卡玛勒1984年发表的短篇小说《四分之一个丈夫》中看到这样多妻家庭的生活场景。小说生动地描绘了一夫四妻家庭中妻子们的生活。下面是女主人公因偷窃罪而站在被告席上一段讲话的摘录:
我决定说出事情的真相……
我那可敬的丈夫除我以外还有三房妻室。……他每天在四个家之间奔波,哪家有丰盛的晚餐,他就在那家过夜……
丈夫不经常去他某个妻子那里,其含义很多,这意味着她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女性,或者说她根本就不是个女性。……她没有地位,在其他妻妾中间抬不起头来,……除我以外的其他其妾,她们都能弄到钱。她们当时也都不工作,我们中间没有一个参加工作的,我们每个人都被近半打的孩子束缚住手脚,这也是我们每个人都被迫进行的另一场角逐的原因。我丈夫满四房妻室之前,他看上一个娶一房。而且满四房以后,为了再娶,他就得休掉我们中间的一个,而最明智的办法就是休掉孩子最少的一个。我们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无家可归,我们每个人都想用牢固的锁链缠住他,因此,我们就比着生孩子。我说过我们每个人都不工作,其他三房妻室弄钱的办法对我也算不上什么秘密。我研究过他们弄钱的方法,也许我也能照着他们中间某个人的样子去做,可我的情况不允许。正房老大,她的母亲是卖鸡的,她每隔几天回娘家抓只鸡回来。……偏房老二,真主赐福她,住在一幢正在施工的新楼附近。楼的主人让她看管钢筋水泥,日工资三镑。她不费吹灰之力,边带孩子边喂奶就干了。老三呢,让她的两个女儿去别人家里帮工,两个孩子的工钱和看管物资的收入差不多。因此,她俩也能每周做上一、两顿肉食。可我呢,……我的运气不好,生的都是男孩,男孩挣钱是不会给母亲的。我搞不到晚餐的钱,……结果是他再也不来看我了。我成了被抛弃的人,成了活寡妇。我的孩子尽管他们的父亲还活着,他们却成了孤儿。这对孩子们来说太难了,对我自己也是如此。我必须设法把丈夫找回来,我指的是找回我的那一份,四分之一个丈夫。我只有去偷……我真的去偷了!这样,轮到我的时候,我也能够给他烧肉吃了。于是,他又经常到我这儿来,在我这里过夜了。
把我们推到这一境地的真正罪犯是我那位可敬的丈夫。……他应该站在我现在的位置上,站在被告席上……[12]
从这篇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出:生活在一夫四妻家庭中的妇女会面临很多家庭问题,进而会引发社会问题。诸如:
——妇女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不能保证,也就难以实现男女平等。
——妻子们要巩固自己的家庭地位所采取的办法之一是多生孩子。当前在阿拉伯国家妇女平均生5—6个孩子。在埃及,人口的增长率为3%,而埃及沙漠面积大,有效利用土地的面积是十分有限的。土地有限、资源有限,人口的增加会给国家的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困难。实际上多妻家庭的问题早已被现代社会所关注。早在1917年,在奥斯曼帝国时期,就颁布过《奥斯曼家庭权利法》,这是伊斯兰国家最早的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反对一夫多妻制,并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作了一些有利于妇女的规定。20世纪50年代之后,随着阿拉伯各国独立,各自的有关法规相继推出,突尼斯、摩洛哥、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家都制定了个人地位法或婚姻法,确保了妇女在家庭中及社会上的地位。同时,还规定了离婚必须通过法院,将婚姻、家庭问题纳入法律的轨道,根据各自的国情,以伊斯兰教的教法为基础,将当代人们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观念纳入其中。如1956年制定的突尼斯《个人地位法》,对女性在家庭中和社会上的各种权利的规定更为具体和详细:法律规定禁止一夫多妻,离婚须通过法院,妇女有财产继承权、监护权等。现代,在阿拉伯的大城市,尤其在文化人中,已经实行一夫一妻制了。当然,法律与现实之间还存在差距。
今日阿拉伯穆斯林妇女
20世纪40年代国际上妇女运动蓬勃发展的时候,阿拉伯的妇女运动也发展了起来,阿拉伯妇女联合会在埃及成立,埃及成为阿拉伯妇女运动的中心地区。
随着埃及参与的国际事务越来越多,一些思想家开始大声疾呼妇女解放。在1952年7月23日革命爆发后,埃及妇女重又获得了许多长期被剥夺的权利。1956年的宪法赋予了妇女政治权利(即妇女有选举权),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医生、工程师、律师、大使,还可以成为议员和部长。在埃及议会中,1987—1990年间有18名女议员(总数为458名)。
在参政方面:埃及妇女已经进入了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自1962年起,社会事务部长这一职务一直由女性担任。
教育方面:埃及妇女已经在高等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担任了教授、系主任或校长等职务。凯丽玛·赛义德女士曾是教育部的第一位女副部长。
医务方面:妇女获得了可喜的成功,医务领域的各种工作成了许多妇女的第一选择,担当起医学研究人员、医生、护士等等。埃及女医生考凯白·哈法尼曾任医院院长。
工业方面:妇女涉足于纺织与贸易等行业中,还涉足了曾被男性垄断的军事工业和精密仪器制造等行业。有了女飞机设计师以及女矿业工程师,并且在埃及的任何一种工业中都有合格的女技术人员和熟练的女工。
科学研究方面:许多妇女学者在各个科学研究领域都做出了杰出了贡献,如在原子能研究方面的女学者萨米拉·穆萨博士以及担任原子能机构领导的塔玛罗德·胡拉德博士。再如菲尼斯·凯米尔·胡达博士,是第一个获得科学博士学位的埃及女性,她的贡献是把基础研究和实际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经济与贸易方面:妇女已经进入会计、经济法、经济学研究等领域。有了女税务官、女金融家、女金融检察官、女经纪人。女性还进入了证券交易所,成为计划、统计方面的专家,甚至担任了银行行长。如纳瓦尔·纳塔维是阿拉伯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主席;萨纳·布尔罕女士是埃及银行外汇检查委员会主任。
外交方面:自1961年起,埃及妇女开始涉足外交,在外交部及驻外使馆任职,埃及曾派女大使驻任丹麦、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米尔维特·塔拉维女士还于1992年多次担任国联合国妇女事务委员会和禁止歧视妇女委员会主席。
其他诸如宣传和文化、体育、警察以至于宗教研究领域都有女性涉足,并且做出了出色的贡献……[13]
今日科威特与海湾国家的妇女
根据1993年6月统计,科威特妇女占人口的比例为50.4%。在科威特社会发展进程中,包含了科威特妇女的努力。
教育方面:今日的科威特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在普通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生教育方面,都有科威特女性的积极参与。科威特女性还特别喜欢商业、医学、卫生护理、技术、通讯、航海、水电、工业培训等方面的实用职业教育。在这些方面,从1980年到1994年,女性学员的人数是不断增多的,甚至在科威特的大学,女生人数会多于男生。当然,这其中部分原因是男生倾向于到国外进修一些国内所没有的专业。同时科威特女性留学生到美国、英国、埃及等国学习的人数也在增长。在职的科威特妇女如想进修,也会得到国家的一些照顾。
就职、就业方面: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科威特妇女就职、就业人数是在不断上升的,其所占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比例是:1957年为1.4%;1980年为12.8%,1993年为25.3%。而其中有大学文凭的占30%,有中等教育文凭的占21.5%,有普通中学教育文凭的占15.7%,有大专文凭的占35.9%,由此可以看出科威特女性的文化水平是较高的。妇女已经不再满足于传统习惯,仅仅只在家里照顾孩子、老人,她们希望参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当然,社会发展的潮流也会冲击着这个国家。比如家庭小化,从几世同堂的大家庭转化为夫妻二人或夫妻与孩子在一起的核心家庭,并且家庭成员的分工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即男子承担了原先是由女性承担的家务。
法律方面:科威特对女性权利给予一定的保证。科威特宪法、一些有关法令、规章制度对保障科威特妇女的合法权益与促使科威特妇女参与社会劳动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保障妇女承担好家庭的角色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
科威特宪法第29条规定:人们都同样享受人的尊严。他们在法律面前,在基本权利和义务面前是一律平等的,在这一方面,在他们之间,不得由于性别、出身、语言、宗教的原因而有所歧视。
科威特宪法第41条规定:每个科威特人有工作和选择工种的权利。劳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尊严的需要,也是公众利益所必须的。国家要让每个公民有工作做,并要让工作条件公道。
科威特的宪法以及相应的一些立法规定又为妇女享受教育以及此后享受劳动提供了保障:
——政府部门的在职妇女除享受其他的假日之外,还享有两个月的带全薪的产假。
——妇女在享受产假后,还享受四个半月半薪的母亲福利假。
——孩子生病,母亲陪其住医院期间可以享受全薪。
——就业妇女与男性同工同酬。等等。
随着妇女运动的发展,科威特也出现了一些民间的非政府的妇女组织,科威特妇女社会文化协会就是其中较早的和较著名的一个,其宗旨为对妇女进行文化与社会教育。此外还出现了一些行业性的妇女组织,如按教师、律师、工程师、医生、记者等行业组织起来的组织。
海湾地区的其他阿拉伯国家妇女运动同科威特的妇女运动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在这些国家,传统的影响仍占主导地位,人们主张维护正统的伊斯兰思想。妇女着便装的不多,劳动妇女多穿传统的阿拉伯大袍,戴面纱,只露双眼。在大街上,较少见到妇女独立行走。男女学生仍分校,甚至还设有专门的妇女银行。因生活富裕的妇女们对自己蒙着面纱,在男人的队伍中压低声音说话感到不便,于是就选择了去妇女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的一家妇女银行就是其中之一。妇女们在这里使用支票、汇票等现代社会的理财的方式,还可以到银行的一角品咖啡,与友人谈天说地。值得一提的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总统夫人法蒂玛,她是阿妇联的主席,1989年,刘光敏见到她的时候,得知她积极于妇女事业,组织妇女参加手工劳动,为普通的劳动妇女办实事与好事。刘光敏曾参观了妇联办的编织中心,妇女们在这里学习编织,有的是为了谋生,有的则仅仅是为了学得一门技艺。参观时见到几位妇女正在那里学习编制各种各样的工艺品,一旦有生人出现,她们马上会拉上面纱,将脸面全盘遮盖。
社会生活的冲击,会对海外国家妇女的生活带来新的影响。1991年8月2日,伊拉克出兵科威特,海湾战争爆发,为保卫祖国,法蒂玛总统夫人还发起了招募女兵的活动。因为阿联酋人口不多,妇女参军就会增加一份力量,于是委任了一位名叫穆罕默德·纳赛尔的中校为女子军校校长,聘任了美国军官任教。1991年12月曾招募了74名女兵,年龄从17岁到31岁,开始了军事训练。后陆续减员,到1992年6月余下的25名女兵就是经过严格军事训练并取得好成绩的女军官了。她们一身戎装,打靶射击,活跃于练兵场,已经成了阿联酋的女教官。这在阿联酋是破天荒之举,对于跨出家门参加社会公众生活不久的阿联酋来讲,这种变化是空前的。
当然富裕的阿联酋政府也注意到了教育事业:女孩子陆续离开家门,走进学校,接受教育,继而寻找工作,逐渐从默默无闻的家务劳动者,步入社会生活的潮流,相继出现了女职员、教员、医生等。
任重而道远
在阿拉伯妇女取得许多重要成就的同时,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尚且任重而道远。
妇女的社会地位仍有待提高。如在埃及农村,农妇的地位尚还低下。妇女受教育的水平要低于男性。文盲中,男性占37%,而妇女占60%。在埃及南方的贫困地区,成年女性文盲占多数,比较早一些时候的1986年埃及人口的调查数据表明,农村的男孩上小学一年级的比例为96%,而女孩上学的比例为70%。其影响女孩就学率的决定性因素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农村尤其严重。人们希望家中有男孩,如果家中没有男孩,那么即使有几个女孩,父母还是准备继续生育。女孩担负比较沉重的家务劳动,父母还常常把受教育的权利留给兄弟们。女孩子还经常早婚,有的女孩十几岁就出嫁。有一份美国的报纸说:埃及乡村有40%的女孩子16岁以前结婚,其中60%的妇女在结婚的第一年怀孕,由于生育过早,影响了母亲的身体健康以及孩子的营养与保健、教育等。当前的女孩便是未来的妇女,因而,这与一些其他的第三世界国家一样,对农村妇女形成了恶性循环。妇女面临的状况为:受教育程度相对低——早婚——早生与多生孩子——自身的营养不良——在家庭中操持家务、带孩子、敬老人——少有受教育机会——难以在社会上谋职——参政水平低——导致妇女社会地位低于男性等等。
为此埃及国家研究中心呼吁:
加强对法定婚龄的控制;加强对农村女孩的教育;加强对青春期女孩的卫生服务以及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
另外在农村地区尚还存在一夫多妻的情况。有时候,埃及女子嫁给了有妻室的富有的外国丈夫,这些富有的人来埃及,并不说明其在本国已婚的情况,而与埃及女子结婚,造成了重婚,而伊斯兰教又允许一夫四妻的,所以其丈夫也不被判罪,苦了的只是这些埃及妇女。埃及与科威特等国都规定,本国男性同外国人结婚,孩子有本国的国籍,但本国的女子同外国的男子结婚,将不能够得到本国的国籍,孩子须随他们的父亲国家的国籍。这一方面说明了,这些国家的法律尚不能平等地对待妇女,另一方面也给这些外嫁妇女的孩子加入其母亲祖国的国籍带来了困难。
1991年,在沙特阿拉伯,妇女的美发、美容在利雅得收到了攻击,卷发用具被视为异端。宗教人士说:魔鬼来到了理发厅,在这里勾引穆斯林妇女,使她们堕落,沙特妇女应该警惕。同时,宗教人士还猛烈抨击了一些妇女,即1990年11月6日,为抗议禁止妇女开车,有46名妇女驾驶着汽车在利雅得的大街上行驶了好几分钟,遭到了宗教人士的强烈反对。后来各个大学都散发了传单,传单上开列了这46名妇女的名字,对她们进行了猛烈的攻击,一张传单说:一个女人的堕落会超过一千个男人的堕落;另一张传单说:我们要保卫圣地,应该用法律之剑来打击淫荡行为的为首分子。内政部重申:继续严厉禁止妇女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境内驾驶汽车。[14]宗教激进分子对此事尚不罢休,1993年5月,一个名叫“人权委员会”的组织的成员阿卜杜拉仍在呼吁:将两年前开车参加抗议禁止妇女开车上街的46名妇女定罪为妓女,投入监狱,取消她们的工作。这个组织系1993年5月4日日宣布成立的沙特阿拉伯人权委员会,有6名激进分子四处活动,他们的进一步呼吁是给沙特的神职人员以权利,并反对国家接受现代化的生活方式。
面对阿拉伯妇女的现状,一种看法是,继续推进妇女解放事业,跟随世界妇女解放的潮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还是要维护传统。如围绕1994年9月5日—13日在埃及召开的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就有两种不同看法。大会召开前夕与会议过程中,都遭到了埃及宗教界人士的激烈反对,他们主要反对的是堕胎、绝育、同性恋。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阿拉伯国家人口现为2.35亿,人口增长率为3%,平均每个阿拉伯妇女生五、六个孩子。国家要发展,降低人口出生率,应是当务之急。但对于计划生育,根据埃及宗教界人士的观点:人为真主所造就,对于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措施之一——堕胎,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伊斯兰教研究会、爱资哈尔立法委员会、爱资哈尔大学研究中心这些组织机构集会,发表声明,反对堕胎、绝育、同性恋,认为这些做法违背了伊斯兰教的教义。其主要论点为:不赞成限制生育,认为孩子的多少可以根据父母来决定,即使是通奸、强奸、乱伦而造成的怀孕也不能人工流产。计划生育应该指两个孩子间应该有一定的间隔,以保证母子健康。埃及宗教界的观点得到了其他的一些伊斯兰国家宗教界的声援,但也有的人主张有病的孕妇和本人想终止怀孕的妇女可以去堕胎。即使是宗教界内部,看法也不够统一。埃及妇女组织,如开罗改善妇女健康协会的穆娜强调了生育健康,说埃及妇女现在使用的避孕器具引起的感染,得不到及时治疗,不利于健康。
走在计划生育前面的突尼斯对于计划生育的解释为间隔生育。曾任突尼斯总理的姆扎利夫人法迪亚·姆扎利是阿拉伯世界第一个呼吁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突尼斯的计划生育中心还负责向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的避孕药品,做具体指导,鼓励妇女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除埃及之外,毛利坦尼亚、苏丹、也门等阿拉伯国家,女孩子受教育低于男孩,且早婚、早生孩子等情况也同埃及近似。
关于如何理解伊斯兰教的有关教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分歧。比如埃及在1956年妇女就有了选举权,埃及人认为这是符合伊斯兰教的教义的;然而,科威特妇女没有选举权,同样科威特人认为这也是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尽管科威特妇女一直在为争取自己的选举权进行着斗争,但是障碍仍然重重,在议会中,一涉及这个问题时,争论仍然尖锐。早在1962年,科威特就成立民间妇女组织——科威特妇女社会文化协会,其协会的前任主席鲁鲁娃·库塔米女士自该协会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为提高妇女地位以及争取妇女的选举权而斗争着。
针对对于伊斯兰教的有关教义解释有不一的情况,在有52个国家参加的第7届伊斯兰国家教首脑会议上,摩洛哥国王哈桑二世曾指出:伊斯兰教主张宽容、和平共处、相互谅解和尊重人权,任何人都不能采取极端做法。鉴于当前存在着对伊斯兰教的不同解释和理解的状况,他建议:成立解释伊斯兰教教义的权威机构,以防止某些组织对伊斯兰教进行错误的、歪曲的解释。
(本文原与刘光敏合写,集于《阿拉伯:第一千零二夜》,吉林摄影出版社, 2000年)
[1] 《古兰经》(16:58-59)。
[2] 《古兰经》(4:22-23)。
[3] 《古兰经》(60:12)。
[4] 《古兰经》(4:3)。
[5] 《古兰经》(65:1-2)。根据《古兰经》第2章第234节,待婚期为四个月零十日。
[6] 《古兰经》(2:232)。
[7] 《古兰经》(2:235)。
[8] 《古兰经》(2:230)。
[9] 《古兰经》(4:7)。
[10] 《古兰经》(4:11)。
[11] 《古兰经》(24:2-3)。
[12] 《四分之一个丈夫》,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56—161页。
[13] 上述材料来源于1992年世界妇女大会期间埃及方面的宣传小册子。
[14] 转引自[法]《星期四事件》周刊,1991年1月3—9日记者帕特里克·武德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