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书的结构安排及内容概述
本书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六章。
引言部分主要对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理念提炼的背景予以了阐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对法理念及其与社会救助立法的内在关系予以了探索,并对研究方法加以介绍,同时结合《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救助责任配置、救助方式选择以及具体救助制度等内容的论证框架和完善进路予以了设计。
结语部分则对我国近年的社会救助立法尝试进行了总结与评价,对社会救助立法尚需深入研究的内容(如救助制度的实证调研、社会救助模式的选择等)进行了展望。
1. 第一章:社会救助立法的国家与社会责任并重理念
社会救助责任主体合理地履行责任对被救助主体权益实现至关重要。但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有着不同的责任配置模式。纵观整个社会救助的历史,社会救助经历了家庭救济、国家救济以及多主体救济等不同责任配置模式。社会救助责任模式的发展过程本质上是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互动与平衡的过程,更是人权不断发展并被尊重的过程。
现阶段,国家与社会责任并重理念成为各国社会救助中普遍遵循的理念,贯穿于现行各国社会救助立法。这不仅有利于社会救助主体间责任的合理配置,调动各社会救助主体进行社会救助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多元社会救助主体间的互动与配合,实现各主体间的优势互补,进而达到对有限社会救助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合理保障。
国家与社会责任并重理念对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建构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导向和借鉴意义。但转型期间,我国被救助群体庞大、家庭力量日益细小、社会组织力量薄弱、社会资源主要为国家所控制等客观现实以及特定的政治经济体制都决定了我国社会救助立法更应彰显国家救助理念,突出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责。
为此,合理实现国家社会救助理念向法制的转化需要合理配置各级政府财政责任、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各级人大预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明确国家的给付责任;通过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登记制度、内部治理结构等)、税收激励政策以及专门性社会救助监管主体的建构和完善以加强国家的引导与监管责任;通过对内部问责机制、外部问责机制以及问责程序的完善限制行政主体在社会救助中恣意或不作为行为,从而激励其审慎合理地行使国家社会救助权力。
2. 第二章:社会救助立法的城乡一体化理念
城乡一体化理念是指社会救助立法应当全面考虑城乡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实现城乡弱势主体的平等保护。城乡一体化理念的本质是实质公平。
现阶段,我国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呈二元化特征,进而导致城乡居民社会救助权无法得到平等保护。要克服社会救助城乡二元化的不足,实现弱势群体的平等保护,应注重运用差别原则,对农村救助立法理念与农村(民)社会救助平等予以关注。
具体而言,在城乡一体化理念导向下,首先,应建构和完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专项救助等制度间互动与配合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并尽快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其次,建构合理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体系,以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投入责任,加强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投入,保障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稳定。再次,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和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真正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带来的利益差异藩篱,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救助权利的维护。最后,对特殊群体可以制定“就近救助”等针对性的救助制度,实现社会救助的全覆盖。
3. 第三章:社会救助立法的输血与造血同步理念
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救助手段主要包括输血和造血式两种类型。前者主要针对应急性、突发性状况,后者则强调救助的长期性和再生性,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转型期间,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变革应当倡导造血式救助立法理念,发挥社会救助的制度激励功能。“输血”救助立足于贫困所造成的现实损害,是脱困的必要形式;“造血”救助立足于提高受助对象生存发展能力,是脱困的根本途径。社会救助法不仅保护被救助者的发展权,也要求被救助者切实履行提升自身发展能力的义务。从救助方式的选择与运用上看,既要包含提升救助对象脱困能力的指导激励政策,又需具备完善的受助者退出救助的帮扶机制。
因此,我国社会救助法相应条文的设立,要以调动受助对象的积极性为前提,注重发展性(尤其关注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发展问题),采取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救助模式,着重加强对造血救助方式的鼓励与引导。同时,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必须辅以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进一步提升受助者的造血积极性,把救助外力转化为内生动力。
特别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完善之中,贯彻相关造血式救助的立法理念,发挥造血式社会救助的积极功能,需要相关配套机制予以牵引,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社会救助的促进作用,实现社会救助方式的多元化。
4. 第四章:社会救助立法的常规与应急措施相结合理念
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作为社会救助立法价值的实现和承载机制,贯穿社会救助立法理念的变迁、发展和成熟之中,具有互补性。目的决定手段,合理手段能够有效促进目的的实现。社会救助措施的目的合理性要求救助措施适用的确定性,适用中应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适用过程中得到有效监督。
作为社会救助目的实现的载体,常规措施与应急措施的运用必须以救助措施适用的目的合理性作为基点。救助措施的适用选择其实也是利益衡量的过程,作为运用公权力来对个人生活状态进行干预的机制,社会救助措施的选择与适用必须对于相冲突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利益的权衡。常规与应急两种措施应在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资源集约化与救助效益最大化的统一。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社会救助立法实际,常规性救助理念的提出是实现两种措施的有效配合与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常规性救助理念是对现行的应急性救助理念的修正,也是社会救助措施立法完善的根本指向。常规性救助理念要求强调法治化、对现行措施立法的“碎片化”予以整合,以实现措施适用确定性;注重对于措施立法内容的完善,以达到措施立法应有的功能实现与价值承载;加强对救助权力的监督,力求权力运行的公开与透明。
5. 第五章:社会救助立法的救助与保险功能协调理念
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一种基础性地位,对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面对多元化的风险社会,要合理实现两者的法益目标,需注重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功能的协调。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在功能发挥上体现出的协调性特征以及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亦为二者的功能组合提供了可能和可行性的例证。
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功能协调的法律路径主要包括脱困机制上的协作、风险防治机制上的融合以及收入分配机制上的互补三个方面。实践中,面对转型期几千万的贫困人口、几个亿的农民工大潮、悬殊的贫富差距和频发的各种灾害,以解决劳动者风险为目标的社会保险显然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现实需求,因此,在秉承救助与保险相协调理念的基础上,应推崇社会救助的底线救助作用以推动功能体系的优化。
具体到社会救助立法上,一是要落实并完善政府的财政垫付责任机制,对因突发性事故致损的受害人进行及时的损害填补,保障其基本生存;二是要设定合理的救助标准,一方面提高社会救助体系内部救助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促进社会救助与其他保障标准(如社会保险标准)相衔接。
6. 第六章:社会救助立法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理念
社会救助活动的效果不仅取决于社会救助权力(利)彰显和运行的结果,更依赖于相关权力(利)或结果获得的过程。社会救助法作为形式理性建构,必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整合;社会救助权益的保护必须借助相关救助程序机制予以落实;在社会救助价值目标的追求上,突出程序正义是完善社会救助立法的重要内容。
然而,我国现有的社会救助法在程序机制的建构上存在“两个失衡”的问题,即结构性失衡和功能性失衡。结构性失衡主要表现在总体效力结构零散和次级结构分布不均;功能性失衡则使得社会救助法的四类主要功能难以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社会救助程序的根本价值目标在于合理地规制国家社会救助行为,充分保证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直接的价值目的在于规范各主体的行为,平衡相关救助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正当的社会救助程序需要考量各主体在社会救助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和自由,故要实现我国社会救助程序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在程序立法上就必须突破形式和实质二元分离的思维模式,树立正确、科学的立法理念。
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社会救助申请程序上维系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在社会救助调查审批程序上维系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在社会救助实施程序上维系动态与静态的平衡,在社会救助救济程序上维系行政与司法的平衡,在特殊救助程序上维系普遍与特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