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农信社系统改革历程评析与深化改革建议
(一)2003年我国农信社系统改革评析
1. 2003年前农信社系统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土地改革,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但是部分农户因为无法偿还高利贷而使土地丧失,还有部分农户生活比较富裕,有大量剩余资金需要存储,农信社成为满足这种新型借贷关系的载体。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会议决定全国开展农村金融工作,大范围建立和普及农信社系统。1958—1978年,是农信社系统发展停滞不前的时期,由于大跃进、“一大二公”的影响,农信社系统的管理权被下放到了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农信社系统民主管理形式被废除,所取得的成效也被否定,农信社成为中国农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丧失了独立自主权,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79—1996年,农信社系统逐渐恢复发展。1984年,国务院批准《关于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报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农信社系统的改革受到影响。1991年中国农业银行重申农信社系统应该坚持“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系统内部进行了清股、扩股。1996年农信社系统和农业银行“脱钩”,逐步转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组织内部实行“一人一票”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2000年,国务院批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拟定的改革方案,在江苏省进行改革试点,从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各省(市)农信联社成立日期见表2-3。
表2-3 8省(市)农信联社成立日期

2. 2003年农信社系统改革方案设计
农信社系统的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以为农服务为根本,不能在脱离“三农”的服务框架下进行,要加快推进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信社系统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2003年关于《深化农信社系统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本轮改革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一是以法人为单位,因地制宜,规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信用社系统管理体制的改善,权力下放,信用社行使对自身的管理权力。
(1)产权制度的改变。根据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照两个原则进行: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股权结构多样化。不能盲目照搬硬抄,必须立足实际、实事求是,不同产权形式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改革方案。农信社系统的改革不宜采用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模式,鉴于中国每个省的农村经济发展不同,不提倡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改革,制度形式的改革模式有三种: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制的农信社系统。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地区经济水平完善组织形式,经济较发达、农信社系统实力较雄厚并且少数商业化运作已经生根发芽的个别地区,筹备并建立面向市场的以股份为单位的金融机构;统一法人制度,在人口相对稠密、经济活动明显的区域,以县为单位将农信社和联社各为法人的现状改为统一法人;规模较小,无法统一法人的地区,则进行进一步的体制完善,继续延续乡信用社、县联社均为法人的体例。在此基础上,清查原有股权,做好资产核实工作,适当适时地放开地区入股标准,进一步吸纳农民、个体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从而实现社内股权的调整及优化。既要避免少数大型股东的垄断性控股,又要不因股权太过分散被系统内部人控制。
(3)管理权力下放,由地方政府管理。省政府通过整合、组织与监督已有的行政资源,成立直接管理或者间接管理的管理机构,来具体行使对辖区内农信社系统的各项职能。省政府的管理应当依照政企分开原则,不干涉农信社以及联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1]。
(4)中央注资支持。基于农信社系统过去积累的为数不小的不良贷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有着较大的阻力。为了农信社系统改革的顺利推进,国家对试点地区的农信社系统提供以下扶持政策:①对因执行国家政策亏损的信用社系统给予补贴。②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一些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剩余的试点信用社,可以酌情减半企业所得税。[2]。
3. 2003年农信社系统改革绩效评价
农信社系统自2003年改革8年来,农信社系统华丽转身,部分转变为农村合作银行,有的则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系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资本规模扩大,盈利水平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3],全国农信社系统各项存款余额为8.8万亿元,贷款余额为5.9万亿元,比2002年年末分别增长3.4倍、3.2倍。从表2-4中可知,农信社系统(含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合行)的总资产明显提高,占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大幅提高,农信社系统改革得到健康发展。
表2-4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表(2003—2010)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报。
(2)支农效益明显。根据中国金融年鉴统计的数据(见表2-5),利用Eviews软件对农信社系统的系统贷款X和我国农业总产值Y进行回归分析,得到

R2=0.961 F=124.718 S.E.=1 564.32892
表示我国农业总产值y的总变差中,由解释变量农信社系统的系统贷款X解释的部分占96.1%,拟合优度较高;斜率系数的t值为11.168,该系数显著不等于0,农信社系统的系统贷款对农业总产值有显著影响。S.E=1 564.32892,表明农业总产值的估计值与实际值的平均误差为1 564.32892,S.E.较小。说明农业生产总值增长与信用社系统的系统涉农贷款的增加呈显著性相关。
表2-5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农业生产总值

(3)不良贷款比例下降。2003年改革,到2004年年末,6省市(见图2-2)不良贷款与年初相比下降了293亿元,2005年,6省市(见图2-2)不良贷款率下降到9.87%,实现利润比同期增加80.69亿。改革的最大成效就是各试点省市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如表2-6所示。

图2-2 6省市农信社系统改革前后不良贷款率变化情况图
表2-6 6省市农信社系统改革试点前后资本充足率的对比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2006)》。
(4)盈利水平大大上升。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农信社系统的系统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为3.9万亿元和2万亿元,比上年末分别增加7 825亿元和3 937亿元。按贷款四级分类口径统计,全国农信社系统不良贷款比例为5.6%,比上年末下降1.8个百分点。截止2012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共有2 990 716人,其中农信联社有550 859人,农村商业银行有96 721人,农村合作银行有81 076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业人员占总从业人数的24.36%。[4]税后利润也不断攀升,盈利水平上了一个明显的台阶。见表2-7。
表2-7 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后利润情况表(2009—2012)

(5)管理权责明确。截至2012年年末,我国已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85家,农村合作银行223家,农信联社2 646家。全国各地依照经济发展情况走适合本区域特色发展道路,选择三种产权模式之一进行改革。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系统政策执行情况、内部运行制度、风险防范等方面展开监管。
(二) 农信社系统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三会职能发挥不完全
通过第一轮改革,农信社系统在法人治理上初步实现了“形似”,但尚未达到“神似”,“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运行效果未达到预期目的。当前,农信社系统虽然完成了规范老股金和增资扩股工作,但股权分散,且大部分个人股东专业金融知识欠缺,据统计,约有20%左右的股东是文盲或半文盲,难以借助股权、依靠“三会”形成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农信社系统普遍设置了理事长、主任、监事长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理事长作为一把手兼党委书记,决策职责范围过大,监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往往不能大胆履行监督职责。
由于大部分社员代表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社员代表大会缺乏履行权利的机制和能力。农信社系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按照《农信社章程》规定,应该由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实质上却是由省联社自上而下的任命产生,最后只不过是通过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把任命工作合法化。目前,联社领导班子都是党委成员,很多农信社系统都设有党委,在实际工作中,党委会议对很多事情具有决策权,这和当前实行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不符,存在越权、越位情况。当前,规定法人股比例不得低于30%,员工股份不得高于20%。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结构不一样,有些欠发达地区本来企业法人数就不多,和信用社系统有业务关系的更加少,所以法人股30%的比例比较难达到。而员工股份不得高于20%,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中国农信社系统呈现多元化管理,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仍然是形式主义,职能的发挥程度不高,“三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效率(见表2-8)。管理多元化导致市场责任主体错位。农信社系统没有完整的法人地位,被动地接受不同管理层的干预,成为错误的承担者。
表2-8 “三会”职能作用发挥调查表(2012,样本=45)

由表2-8可知,农信社系统“三会”职能发挥作用不是很完全,农信社系统中非职工社员责任意识不强,参与农信社系统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只关心能否获得利益,股东会中只有11.5%完全独立发挥作用,79.3%是一般发挥作用。理事长由上级信用社系统和地方政府任命,对信用社系统进行经营管理,代表社员的利益,但是实际上经营管理层和社员的利益偏好不同,同时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没有持股,要服从上级政府的命令,从根本上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所以只有56.23%的理事会独立发挥作用。监事会的职位在信用社系统中很多由内部稽核负责人担任,不能公正地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独立发挥作用的甚少。
根据《中国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信社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农信社,实现信用社中的民主管理,该社的主要业务就是为社员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农信社系统成立之初,具有合作金融的特征,然而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完成,合作化变成了集体化,产权及法律关系由清晰转向模糊,理应是合作社所有者的社员缺少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农信社系统形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
尽管农信社系统恢复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根本发挥不了实质性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股权过于分散,小股东数量过多,且都抱着搭便车的心理;另一方面,信用社系统的运营也的确缺乏三会制度实施的土壤,缺少内外部监管。信用社系统的经营缺乏所有者的监督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三会”制度只是一种摆设。农信社系统的经营者并不是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部门指定,社员不能约束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也不会倾尽全力为所有者创造利润,信用社系统经营陷入了“社员不关注——经营者道德风险——社员更不重视”的恶性循环中。理论上我国农信社系统为实现多元化发展目标,应该是利益相关者的法人治理模式,但是由于其中涉及众多治理主体,各自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存在分歧,股东所有者的权益偏好和债权人希望获得稳定收益从而期望农信社系统减少流动性风险之间的意愿很难一致;另外农村发展的现状要求,完善农信社系统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迫在眉睫。
2. 监管力度弱,作假现象依旧存在
在此轮农信社系统改革中,中央政府委托中央银行对改革绩效明显、财务状况好转的农信社系统进行注资支持,最主要的就是专项票据的发行与兑付。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两方利益的博弈。博弈的一方是地方政府与地方农信社系统,博弈的另一方便是中央政府,主要委托人民银行实行,见图2-3。

图2-3 中央政府与农信社系统博弈图
对于农信社系统而言,由于与中央政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第一阶段有作假与不作假两种可能,若选择不作假则收益为0,此时政府收益也为0。在作假情况下,进入第二阶段,中央政府对于拨放的资金存在疑问,则有调查与不调查两个选项,若不调查,则信用社系统获得R-C的收益,中央银行失去-F的资金。若选择调查就必须支付相应高昂的信息调查成本,包括人力资本、信息识别资本、时间成本等,同时进入第三阶段,调查成本为M,此时信用社系统为了防止作假被识破采取相应方法,包括游说调查者、伪造数据等,成本为L,那么在发现作假后,政府或采取惩罚措施或者不惩罚,在信用社系统被惩罚时,中央政府将拨付的资金全部收回,效用为F-H-M,政府的惩罚成本H,信用社系统的效用为-C-L-P,P为农信社系统受到的惩罚成本。若选择不惩罚,则政府的效用为F-J-M,J为不采取惩罚措施时,政府失去的公信力,而信用社系统的效用为-C-L。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尽管政府对上交的数据有怀疑,但基于高调查成本,政府还是会发放资金,除了一些经营状况不善但呈报的数据改变非常大的信用社系统,同时在这一模型中政府在实施惩罚措施后获得的效用为F-H-M,但实际情况中由于专项票据的发行和兑付是面向全体农信社系统的,且是政府划拨专门处置历年亏损的,所以即使调查之后采取惩罚手段,中央的资金F也会下拨,因此在调查之后,反而增加了调查成本M。所以对于中央政府而言,不调查是最优模式,而对于农信社系统来说作假是最优模式,此时达到纳什均衡。
农信社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与监督,这种集管理与监督两者于一身的方式弱化了信用社系统有效的外部监管力量。农信社系统所有者与实际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沟通障碍,导致两者交流出现阻力,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难以发生,所有者无法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与监督,很难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股东最常见的就是“搭便车”行为,监督权更无从谈起,这种病态的集体主义,必然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发生。入股社员和信用社系统经营者之间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内部人员利用自身所有的信息优势,为自身谋利往往做出损害社员利益的行为。
3. 多元化目标冲突,存在的经营风险大
我国农信社系统自产生之日起,经营目标上就存在多元化,一方面中央要求农信社系统扛起支农的大旗,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增长、农民增收的目标,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向农村大量注资,形成大量的政策性亏损;另一方面,农信社系统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通过减少向“三农”的贷款、向非农产业和商业性金融转移来获取利润。
尽管2003年实施的农信社系统改革大大减少了其不良贷款,但农信社系统仍然存在大量不良资产,见表2-9。据调查,2012年年底,全国信用社系统不良贷款5 29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4%,当年有46%的信用社经营网点亏损,有58%的信用社经营网点资不抵债,资不抵债的金额为161亿元。其中严重资不抵债的信用社系统有1万个,占总数的27%[5]。由于瞒报、谎报等诸多原因,加之非信贷损失的出现,反映的数据与真实数据可能相差甚远,风险情况可能远远高于账面所记录的水平。此外,即便农信社和农合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银监会要求,但与商业银行充足率口径计算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
表2-9 农信社系统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资料来源:杨俊凯,《中国农信社系统制度改革研究》,西北农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4. 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强化
2003年改革中,国务院下令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农信社系统进行管理,通过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对辖内农信社系统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根据《农信社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的股东是辖内联社,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析,股东对省联社具有监督管理、参与决策权。因此,从理论上讲省联社应该接受各股东的监管,而事实上,国务院将它定义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对辖内农信系统进行管理,可以说这种逆向管理是与其本身定位相违背的。另外,市、县级农信社系统本身就是法人,能对自己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其本身就有自己的发展目标、计划,而成立省级联社进行管理,反而模糊了农信社系统本身作为法人所具有的职权。
在人事方面,市联社、县联社的理事长、主任等高管人员分别由省联社、市联社直接提名任免;在经营自主权方面,省联社对下级联社干预过多,并且体现在许多方面,造成实际业务指导与行政指令的边界比较模糊。这种逆向管理导致了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省级政府可能为了片面追求省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做出有悖于农信系统服务定位的决定,比如将贷款贷给大额企业主,而损害农民的利益,见图2-4。

图2-4 信用社系统逆向管理
5. 经营机制不完善
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农信社系统的客户大部分是以从事农业为主的农户,这就不可避免地将农业的风险转嫁到农信社系统上来。农村信用社底子薄,规模小,在竞争激烈的农村金融市场很难做大做强。农信社系统作为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金融机构,其经营必须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要求,但依旧要承担着金融支持“三农”的主要政策性任务,这必然导致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冲突,最后为完成政策性任务,就必然会损害股东利益。
银监会为了减轻农信社系统的支农压力,2006年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一批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和地方性专营贷款机构相继诞生,农信社系统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农信社系统面对的主要对象是农村的经济主体,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村经济技术的落后导致农信社系统长期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农信社系统不仅需要政策的长期扶持,还需要得到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监管优惠、货币政策、保险政策等综合性的配套政策。国家对农信社系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制度性政策尚不完善,原出台的所得税减免一半等政策优惠措施2008年也已经到期。
(三)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
自2003年改革以来已经12年,全国各地的农信社系统在此次改革中的问题渐渐暴露出来,针对已经显现出来的问题,本研究提出几项进一步的改革建议。
1. 明确使命与定位
农信社系统是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与资金帮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立足我国农业现状,不难发现,信用社成为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农村间相互发展金融的纽带,它的发展立足于农村,扎根于农村,渗透于农村经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信社系统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寄予厚望,尽管农信社系统进行了改革,形成农信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三类独立法人,但是农信社改革并不能改变长期形成的农民依靠农信社发财,农信社依靠“三农”发展的鱼水关系,为“三农”以及地方区域经济服务,是农信社的天职,也是其本质、其职能、其利益之所在,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农信社系统以支持“三农”、服务“三农”为根本,其网点要最大限度地分布于基层,要百分之百地满足符合条件农户的金融需求、百分之百满腔热情地服务“三农”,要千方百计地解决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千方百计地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千方百计地提高办贷效率,要坚持“多予少取”的原则,给予农民尽可能多的贷款优惠。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它们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种类与信用社极为相似,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还没有达到全面白热化,但农村信用社应该未雨绸缪,积极抢占市场,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必须在相同中求不同,在好中求更好。小额信用贷款是农信社服务农民的王牌产品,是其核心竞争力之所在,必须把这件好事办好。要转变作风,进村入户,必须完善建档、评级、授信、颁证(小额贷款证)四项基础工作,完善农民信用征信系统,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联合担保制度,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做到“村村有点有机有联络员,户户有档有卡有授信额”,做到农户建档面达100%,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评级授信面达100%,金融机具布放面达到100%。农信社系统要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的新情况、新需求、新变化,创新思维,树立“大农业”大观念,调整信贷结构。
2. 引入优质法人股
我国的农信社改革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经营体制的改善这三者是相辅相成、循环共进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股权设置上必须规范,在社员结构上,应坚持以广大农户、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为主的原则。农信社系统组织的最终目标即为蜕变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散的股权设置往往导致激励机制的缺乏,单一的股东缺乏参与管理、治理以及组织发展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公司价值增长缓慢,公司内部治理、监管以及人员控制体系失衡,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的格局(Roe,1994)[6]。解决股权分散、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最有效的捷径便是引进优质的战略投资者成为股东。引入优秀战略投资者,一方面使股权相对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股东的个数,易于“三会”制度的开展,集中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法人治理的强化、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的有效发挥,能更好地享受大股东的权利;另一方面,优质的企业法人能够有效地为农信社系统的盈利性目标提供发展建议,还能拓宽存贷款渠道,实行强强联手战略,朝着服务三农、发展中小企业、繁荣地方经济的方向努力。
3. 弱化省级联社职能
省级联社进行行政干预,导致其自身与农信社形成“逆向治理”模式,有必要对省级联社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验,尤其是借鉴合作金融发展势态稳健的德国经验。我们可以将德国的金融组织体系看作一个自下往上的金字塔体系,其中每一个层次的金融机构都为独立的法人,将其分层为三个部分可以发现:第一层,基础层,为数众多的直接从事合作金融业务经营的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第二层,中间层,主要由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这三家银行组成的地区中心合作银行;第三层,最高层,为金字塔的顶端,即负责协调办理地区无法承担的义务,负责与政府和其他机构的业务联系、国际间业务往来等,维护全国合作金融机构的共同利益的全国合作金融机构的中央管理机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简称DG银行)。
我国省级联社的改革可以从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中汲取经验,取消其作为省政府领导下的管理机构的头衔,可以作为独立法人开展省级区域内的金融活动,入股股东为市、县级联社,同时,省政府以大股东的姿态入股,一般占据20%—30%的比例,既能保证具有一定的效力引导国家支农政策的正确实施,又不至于股份过于集中影响“三会”制度的实施。此外,各地市、县级联社的经营方针的确定、管理者的选拔皆通过董事会选拔,不受省级联社影响。在融资贷款方面,给区域内农信社系统提供帮助。这样的组织构架,从上至下提供服务,实行农村金融的联合,有利于农信社系统发挥优势。基于省级联社失去监管职能的考虑,在监管上可以设立行业监督组织,负责日常监管与金融统计,实现农信社系统内部民主决策、行业监督管理。
4. 建立法律保障体系
改革后的农信社是一种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组织,农信社系统有强烈的离农倾向,出现了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银监部门要防范金融风险,农信社要利润的多方博弈。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有9亿多的农民,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是繁荣农村经济的必经之路。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至今,在扶持“三农”、发展农村经济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认,农村合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受到明显制约,从而也直接影响着其支农职能的发挥。从国外的法律保障体系来看,各国为了保障本国的合作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
农村金融法的制定必须尽快提上议程,要对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做出合理解释,对其法律地位做出准确定义,完善其在机构设立、股东权利、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只单纯研究金融组织的法律问题,还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其保险、基金、成员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简而言之,立法调整应该是全方位、立体化、系统性的任务,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的协同合作。同时,政府还需强化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等。农村信用社受政府和社会的宏观环境影响极大[7],各级政府需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农信社系统正确实施惠农政策,建立支持和服务“三农”的有效机制,协调各地信用体系,比如在减免税负、提供贷款资金、推动建立农村信用合作存款保险机制等方面,切实支持农信社的发展。
5.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这个领域客户的最大特点是人多面广,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分散化、小额化、多样化以及总量发展迅速的特征。这种特征就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拥有不可估量的业务数量与需求量。当下,银行的利益制高点已不再是一般的存贷业务,而是中间业务领域,中间业务的利润占银行整体收益的较大比重,中间业务的开展既可以减轻农信社的资本压力,又可以满足“三农”新形势新情况下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虽然其一直是农信社系统发展的软肋,但农信社必须强化中间业务领域。第一,由于农村客户缺乏保险、基金的相关知识,农信社目前业务单一,需以信贷资产业务市场为依托,加大力度普及宣传,以具有潜力的客户为对象,充分做足营销宣传;第二,目前农信社的设备、专业人才较商业银行都略输一筹,高端的中间业务需要专业人才、专业设备相配套,因此,农信社系统需增加投资,引入高科技电子设备与人才;第三,与投行签订业务,推行保险、基金等相关项目,为客户提供承销咨询服务,进一步拓宽业务渠道,比如可以承接农业保险业务,农村社会保险业务、支农扶贫业务等;第四,在普通的中间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客户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和创新服务。
6. 引进人才,完善设施
针对农民的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实行贷款、理财、咨询等综合性信贷服务。要重点提高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懂经济、懂技术、懂政策、懂经营的客户经理,为农民提供资金、信息、政策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使之成为农信社与农民联系的纽带,成为信用社拓展业务的营销高手,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金融专家。要大量引进优秀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发挥员工最大潜能,在稳固占据农村中低端市场的基础上向高端市场进发。针对农信社电子化设备陈旧、网络发展不成熟的问题,应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推广网络结算服务,建立多方面的服务渠道,提供全省统一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络支付、ATM等服务项目,加快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和普及。依据本区域特点,开发适合客户需要的电子产品,引导其正确使用。除此之外,加强全国农信社系统的合作,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信社系统金融服务体系。
[1]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系统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承担农信社系统的管理责任。
[2] 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信社系统改革试点方案》,2003年。“即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系统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试点的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资不抵债数额按照信用社系统法人单位计算,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专项再贷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
[3] 2003年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分水岭,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如火如荼,他们的商业特性决定了数据的保密性,本报告近年来数据搜集难度很大,但是本报告研究的是2003年改革的绩效,选取2003—2010年的数据,并不影响本报告的研究结论。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报》,2010年。
[5] 周脉伏,《农信社系统制度变迁与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第152页。
[6] 转引自朱武祥,“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对‘一股独大’与股权多元化观点的评析”,载《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1月10日。
[7] Fengxia Dong, and Allen Featherstone. Technical and Scale Efficiencies for Chinese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A Bootstrapping Approach in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J].Center for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CARD)Publications 04-wp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