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增长报告2015: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与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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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准确理解收入分配核算

一、国际标准中关于收入分配核算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指标

收入分配核算涉及一系列基本概念和基本指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国民账户体系,2008》(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2008,以下简称2008年SNA)[1]对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指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一)收入分配核算的基本概念

2008年SNA把收入分配分解为收入初次分配、收入再分配和实物收入再分配。[2]下面阐述收入初次分配、收入再分配和实物收入再分配的基本概念。

1. 收入初次分配

收入初次分配是指因参与生产过程或因拥有生产活动所需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在机构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3]反映收入初次分配的主要指标包括雇员报酬、财产收入、生产和进口税、生产和进口补贴、营业盈余、混合收入等。

这里的机构单位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承担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4]为了反映收入分配去向和收入分配形成的基本格局,需要对这些机构单位进行部门分类。2008年SNA把所有常住机构单位划分为五个机构部门: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和住户部门。[5]

不同的常住机构部门收入初次分配指标是不同的,因为某些类型的初次分配指标只能被某些特定常住机构部门获得或支付。例如,雇员报酬只能由住户部门获得,生产和进口税只能由政府部门获得。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初次分配收入=营业盈余+应收财产收入-应付财产收入 (2.1)

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营业盈余+生产和进口税-生产和进口补+应收财产收入-应付财产收入 (2.2)

其中的营业盈余来源于政府部门所属的从事市场化生产的单位。

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收入=营业盈余+混合收入+雇员报酬+应收财产收入-应付财产收入 (2.3)

其中的营业盈余主要来源于住户出租住房服务形成的增加值以及住户自有住房提供的自给性住房服务形成的增加值。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营业盈余+应收财产收入-应付财产收入 (2.4)

各常住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就是国民收入。

上述各公式中的营业盈余和混合收入既可以采用不包括固定资本消耗的净值口径,也可以采用包括固定资本消耗的总值口径。当两者均采用净值口径时,上述各公式中的初次分配收入就是初次分配净收入,各常住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净收入之和就是国民净收入;当两者均采用总值口径时,上述各公式中的初次分配收入就是初次分配总收入,各常住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和就是国民总收入。

2. 收入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是指收入通过经常转移的方式在机构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所谓的经常转移是这样一种形式的交易,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但前者不向后者索取任何货物、服务或资产作为回报,并且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无须获得或处置资产。[6]经常转移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缴款,社会福利和其他经常转移。

收入再分配的结果可得到各常住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不同常住机构部门的经常转移所包括的具体指标是不同的,因为某些类型的经常转移只能被某些特定常住机构部门获得或支付,如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收入只能由政府部门获得,社会缴款支出只能由住户部门支付[7],社会福利收入只能由住户部门获得。常住机构部门可支配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可支配收入=初次分配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初次分配收入+(社会缴款收入+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其他经常转移支出) (2.5)

在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不负责社会保险计划的情况下,式(2.5)中的社会缴款收入和社会福利支出就不存在了。

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初次分配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初次分配收入+(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收入+社会缴款收入+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其他经常转移支出) (2.6)

其中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支出是政府部门所属的单位支付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

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初次分配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初次分配收入+(社会福利收入+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支出+社会缴款支出+其他经常转移支出[8]) (2.7)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可支配收入=初次分配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初次分配收入+(社会缴款收入+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其他经常转移支出) (2.8)

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不负责社会保险计划的情况下,式(2.8)中的社会缴款收入和社会福利支出就不存在了。

各常住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之和就是国民可支配收入。

当各常住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采用净值口径时,相应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就是可支配净收入,国民可支配收入就是国民可支配净收入;当各常住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采用总值口径时,相应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就是可支配总收入,国民可支配收入就是国民可支配总收入。

3. 实物收入再分配

实物收入再分配是指通过实物社会转移的方式实现的收入分配。实物社会转移是指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住户的货物和服务。[9]这种货物和服务的支出由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承担,实际上由住户消费。实物社会转移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由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本身提供的非市场性个人服务;二是由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购买,并免费或以不具有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住户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

实物收入再分配的结果可得到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的调整可支配收入,这些部门的调整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部门调整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实物社会转移支出 (2.9)

住户部门调整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实物社会转移收入 (2.10)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调整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实物社会转移支出 (2.11)

对于住户部门来说,调整后可支配收入大于可支配收入,对于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来说则相反。

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没有实物社会转移的收支,也就没有调整可支配收入。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可支配收入加上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的调整可支配收入之和仍为国民可支配收入。

(二)收入分配核算的基本指标

下面阐述国际标准中关于收入分配核算的一些基本指标的定义和口径范围。

1. 雇员报酬和混合收入

2008年SNA把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区分为雇员和自雇者。所谓雇员是指按照协议为企业工作,并按其贡献获得现金或实物报酬的人;所谓自雇者是指那些为自己工作的人,他们是住户拥有的非法人企业[10]的所有者及其家庭成员,这些人在企业工作,但不获得劳动报酬。[11]针对雇员,2008年SNA设置了劳动报酬指标,即雇员报酬,其定义是:企业按雇员在核算期内对生产活动的贡献应付给雇员的现金或实物报酬总额。[12]针对自雇者,2008年SNA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劳动报酬指标,而是设置了混合收入指标,它包含住户拥有的非法人企业的所有者及其家庭成员在非法人企业所做工作的回报,即劳动报酬,以及非法人企业创造的营业盈余两部分内容。2008年SNA之所以没有针对自雇者设置劳动报酬指标,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很难把非法人企业的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区分开来。

雇员报酬由工资和薪金、雇主社会缴款两部分组成。其中,工资和薪金既包括现金形式,也包括实物形式。

2. 财产收入

财产收入是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所有者将其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支配时所产生的收入。金融资产所有者向另一机构单位提供资金应得的收入称为投资收入,自然资源所有者将自然资源交由另一机构单位支配供其在生产中使用应得的收入称为地租,财产收入等于投资收入与地租之和。[13]投资收入包括利息、公司已分配收入、外国直接投资的再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其中,公司已分配收入包括红利和准公司收入提取;其他投资收入包括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收入、养老金权益的应付投资收入和属于投资基金股东集体的投资收入。土地地租和地下资产地租是自然资源地租的两种主要形式。

3. 生产和进口税

生产和进口税包括产品税和其他生产税。产品税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销售、转移、出租或交付而征收的税,以及对用于自身消费或资本形成的货物和服务而征收的税。其他生产税是针对生产中使用的土地、建筑物、其他资产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而征收的税,以及针对雇佣劳动力或支付雇员报酬而征收的税。[14]

4. 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

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主要包括对住户收入或公司利润所征收的税,每个纳税期定期应征收的财产税。[15]

5. 社会缴款

社会缴款是指对社会保险计划的实际或虚拟支付,以便为社会保险的福利给付提供准备。社会缴款可以由雇主代雇员支付,或由雇员、自雇者或未受雇佣者自己支付。雇主代雇员支付的社会缴款,即雇主社会缴款,在收入初次分配环节属于雇员报酬的构成部分;在收入再分配环节,雇主社会缴款与雇员、自雇者或未受雇佣者自己支付的社会缴款一起属于住户部门对负责社会保险计划的部门的经常转移。

6.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住户部门获得的经常转移,用来满足因某些特定事件或环境而产生的需求,如疾病、失业、退休、居住、教育或家庭环境。社会福利由社会保险计划提供,或由社会救济提供。[16]

7. 其他经常转移

其他经常转移是指除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缴款与社会福利以外的所有经常转移。其他经常转移的类型包括非寿险的净保费和索赔,不同政府单位之间的经常转移(通常发生在不同级政府之间或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支付给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或从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获得的经常转移,常住住户和非常住住户之间的经常转移。[17]

8. 实物社会转移

2008年SNA关于实物社会转移指标的定义已经在前面阐述过了,此处不再赘述。

二、关于收入分配核算的若干误解、分析与澄清

经济研究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对收入分配核算的某些误解,比较常见的误解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关于收入分配核算与生产核算之间的误解

收入分配活动与生产活动是不同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经济活动,收入分配活动是生产活动的派生活动,是实现生产活动目的的手段。按照2008年SNA的定义,生产就是在机构单位的负责、控制和管理下运用劳动和资产将货物和服务投入转化为其他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18]

一般情况下,收入分配活动与生产活动是容易区分开来的,但一些特殊情况下,两者容易混淆起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居民出租房屋活动。有些人认为,房屋是居民的重要财产,所以居民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房租收入属于财产收入。财产收入是收入初次分配的重要指标,也是一种重要的收入初次分配方式。所以,把居民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房租收入作为财产收入,相当于把房屋出租活动作为收入初次分配活动。那么,居民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房租收入是不是财产收入呢?根据前面阐述的2008年SNA的定义,财产收入是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两种类型资产的所有者将其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支配时所产生的收入。房屋既不是金融资产,也不是自然资源,所以房屋所有者将其交由承租者使用所产生的房租收入不属于财产收入。实际上,根据2008年SNA,房屋出租属于经营租赁,是一种服务生产活动,而不是收入分配活动。

生产活动与收入分配活动不同,生产活动是创造GDP的活动,收入分配活动是分配GDP的活动。如果把GDP比作蛋糕的话,生产活动是做蛋糕的活动,收入分配活动是分蛋糕的活动;生产活动能够把蛋糕做大,收入分配活动只能对既定大小的蛋糕进行分割。

(二)关于收入初次分配核算与收入再分配核算之间的误解

2008年SNA把收入再分配与收入初次分配明确区分开来。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彼此混淆的情况。比如,有些人认为,政府部门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都是以经常转移的方式向其他部门支付的,所以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必然小于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占比。[19]事实上,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政府部门不仅以经常转移的方式向其他部门支付,也以经常转移的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得收入。从式(2.6)可以看出,政府部门获得的经常转移包括政府部门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收入,社会缴款收入和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政府部门支付的经常转移包括政府部门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和其他经常转移支出。其中,政府部门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收入包括各部门及政府部门本身所属的机构单位向政府部门支付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所以,政府部门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收入要远大于政府部门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支出,这是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一般要大于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占比的最重要原因。中国的情况是这样,以直接税为主的发达国家的情况更是如此。其次,政府部门的社会缴款收入有时也大于其社会福利支出,政府部门的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有时也大于其他经常转移支出。所以,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大于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占比。

之所以存在上述错误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没有把初次分配环节的税收与再分配环节的税收区分开来,以为税收都是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再分配环节没有税收收入。事实上,2008年SNA把税收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生产和进口税[20],属于初次分配环节的税收;第二种是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21],属于再分配环节的税收;第三种是资本税,属于资本转移环节的税收。其中,生产和进口税增加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并进而增加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只增加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不增加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资本税只增加政府部门的资产净值,既不增加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也不增加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

二是只考虑了政府部门在再分配环节支付的社会福利,没有考虑在这一环节获得的社会缴款。在有些年度,政府部门的社会福利支出大于其社会缴款收入;而在有些年度,恰好相反。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部门的社会福利支出与其社会缴款收入的差额减少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在后一种情况下,上述差额增加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

(三)关于实物收入再分配核算与收入再分配核算之间的误解

2008年SNA把实物收入再分配与收入再分配明确区分开来,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彼此混淆的情况。例如,有些人认为,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没有包括由财政支付,居民享受的教育、文化、医疗服务等实物性转移收入,这是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被低估的重要原因,从而没有反映出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没有反映出政府在增加居民收入、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解释。一方面,提出这一问题的人没有弄清楚实物收入再分配与收入再分配的关系。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确没有包括由财政支付,居民享受的教育、文化、医疗服务等实物性转移收入[22],但是,按照2008年SNA的核算规则,这种类型的实物性转移不属于一般性的经常转移,而是属于实物社会转移,不应当包括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而应当包括在居民的调整可支配收入中。所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没有包括由财政支付,居民享受的教育、文化、医疗服务等实物性转移收入是对的,因此,不能得出这是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被低估的重要原因的结论。

另一方面,实物收入再分配核算的确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和居民实际消费水平,更好地反映政府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开展这方面的核算,我们应当引入2008年SNA的实物收入再分配核算,把由财政支付,居民享受的教育、文化、医疗服务等实物性转移收入作为政府部门对住户部门的实物社会转移,增加居民的调整可支配收入和实际最终消费,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核算,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和实际消费水平,更好地反映政府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四)关于收入分配核算与重估价核算之间的误解

2008年SNA将收入分配核算与重估价核算严格区分开来。但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彼此混淆的情况。例如,有些人认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没有包括居民销售房屋、股票和艺术品等资产所产生的增值收入[23],即这些类型资产的销售收入超过原购买价值之间的差额,而这些收入同工资、利息收入一样可以用来购买消费品和进行投资,所以认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没有完整地反映居民收入;同时,也没有反映出富人与穷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因为富人有能力购买较多的房屋、股票和艺术品等资产,从而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增值收入,而穷人甚至没有能力购买个人的生活用房,更谈不上购买多余的房屋、股票和艺术品等资产,所以不可能获得相应的增值收入。

在房屋、股票和艺术品等资产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居民销售这些资产的确可以获得增值收入,这些增值收入同居民获得的工资、利息等收入一样可用于购买消费品和用于投资,为什么这些增值收入不计入居民可支配收入呢?

按照国际标准,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在不动用居民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和发生负债的情况下,居民消费支出的最大值。在国际标准中,居民拥有的房屋、股票和艺术品等资产价格上升带来的增值收入称为持有收益,居民销售这些资产获得的增值收入称为已实现的持有收益,这种持有收益属于居民资产的增值,如果居民消费支出动用了这些持有收益,也就是动用了居民的资产,导致居民资产的减少,这样居民消费支出就突破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概念界限,所以这些增值收入是不允许计入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在国际标准中,资产价格上升或下降给所有者带来的持有收益或损失,是通过重估价核算来反映的。资产价格的上升给所有者带来的持有收益会增加所有者的相应资产价值,而资产价格的下降给所有者带来的持有损失会减少相应资产的价值。持有收益或损失影响的是资产持有者的资产净值,而不是影响资产所有者的可支配收入。所以,那些因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居民可支配收入没有包括居民销售房屋、股票和艺术品等资产所产生的增值收入而认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居民可支配收入没有完整地反映居民收入,并因此认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没有反映出富人与穷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的人,是把收入分配核算与重估价核算混淆起来了。

(五)关于收入分配核算与财富分配核算之间的误解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收入分配核算与财富分配核算经常被混淆。例如,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财富分配差距经常被说成收入分配差距。实际上,收入分配核算与财富分配核算是不同的核算领域,影响财富分配的因素要比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复杂。

什么是财富?一个机构单位的财富指的是其拥有的所有资产价值减去所有未偿还的负债价值,即所谓资产净值。其中的所有资产既包括非金融资产,也包括金融资产。一个机构部门的财富等于该机构部门所有机构单位财富的合计。一个国家的财富称为国民财富,等于所有常住机构部门财富的合计,也等于该国拥有的所有非金融资产与对国外的净金融债权之和。

财富分配既包括国民财富在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和住户部门之间的分配,也包括国民财富在上述各机构部门内部的分配。例如,在住户部门内部不同类型住户之间的分配。国民财富在各机构部门内部的分配结构也是国民财富分配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国民财富在住户部门内部的分配结构,体现着国民财富在不同类型居民之间的分配差距。

从定义可以看出,任何影响一个机构单位的非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因素都可能会影响到这个机构单位财富的变化。对于一个机构部门和一个国家来说也是如此。概括起来,影响一个机构单位财富变化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储蓄;二是资本转移净收入;三是固定资本消耗;四是资产和负债价格变化产生的持有收益;五是资产物量其他变化。因此,这些因素也都是影响一个国家财富分配变化的主要因素。

储蓄是机构单位可支配收入用于最终消费支出之后的结余部分。[24]储蓄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当储蓄为正值时,表明可支配收入没有被完全消费掉,剩余部分将用于购置非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或用于偿还负债,从而增加资产净值;当储蓄为负值时,表明可支配收入不足以支付最终消费支出,只能通过处置非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或承担债务的方式进行弥补,从而减少资产净值。因此,储蓄是机构单位财富变化的重要来源。事实上,储蓄是机构单位财富变化的最重要来源,因此是影响机构单位财富变化的最重要因素。

资本转移是无回报的转移。在资本转移中,给予转移的一方通过处置资产、放弃金融债权来筹集资金;或者接受转移的一方获得资产;或者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一个机构单位的资本转移净收入等于资本转移收入与资本转移支出的差额。当资本转移收入大于资本转移支出时,资本转移净收入为正值;反之,则为负值。当资本转移净收入为正值时,它增加该机构单位的非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或者减少其负债,从而增加其资产净值;当资本转移净收入为负值时,它减少该机构单位的非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或者增加其负债,从而减少其资产净值。因此,资本转移净收入对机构单位的财富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者拥有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往往会缩短,使用效率也会降低,所以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会下降,衡量这种固定资产存量价值下降的指标称为固定资本消耗。固定资本消耗减少固定资本存量价值,从而减少机构单位的财富。

各种类型的资产,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资产和各种类型的金融资产都有可能给其所有者带来持有收益或持有损失。同样,各种类型的负债也有可能给其承担者带来持有收益或持有损失。持有收益会增加相应资产的所有者和相应负债的承担者的资产净值;持有损失会减少相应资产的所有者和相应负债的承担者的资产净值。所以,持有收益或持有损失对机构单位的财富也会产生影响。

既不是由机构单位之间交易引起的,也不是由持有收益或持有损失引起的资产、负债和资产净值的变化,在国际标准中称为资产物量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多种类型,如发现新的可开采矿藏;由于开采导致的地下资产储量的减少;大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特大飓风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政治事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等。资产物量其他变化导致机构单位资产净值发生变化,即导致机构单位的财富发生变化。

上述影响一个机构单位财富变化,亦即影响一个国家财富分配变化的五大主要因素中,只有储蓄与收入分配有关,因为储蓄是可支配收入与最终消费支出之间的差额。当一个机构单位的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时,该机构单位的储蓄一般也会发生变化;当一个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时,该机构部门的储蓄一般也会发生变化;当一个国家的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时,这个国家的储蓄一般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收入分配核算与财富分配核算之间存在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影响财富分配的因素远比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复杂。

收入分配差距与财富分配差距之间存在联系,但也不是一回事,收入分配差距只是财富分配差距的来源之一,上述影响一个国家财富分配的其他因素也是财富分配差距的来源。例如,资产价格上涨所产生的持有收益可能会加剧财富分配差距。举例来说,住房价格上涨所产生的持有收益就会加剧财富分配差距,因为富人可能拥有多套住房,穷人可能连一套住房都没有,住房价格的上涨会给拥有多套住房的富人带来大量的持有收益,从而使其拥有的财富大幅度增值,而不拥有住房的穷人不得不支付更多的房租,从而进一步减少其本来就少得可怜的财富,甚至增加净负债。

(六)关于劳动者报酬的误解

关于劳动者报酬的误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劳动者报酬等同于雇员报酬;二是对把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金计入劳动者报酬产生疑问。

1. 把劳动者报酬等同于雇员报酬

在收入分配的国际比较中,有些观点把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劳动者报酬与2008年SNA中的雇员报酬等同起来。

如前所述,2008年SNA把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区分为雇员和自雇者。针对雇员,它设置了劳动报酬指标,即雇员报酬;针对自雇者,它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劳动报酬指标,而是设置了混合收入指标,它包含住户拥有的非法人企业的所有者及其家庭成员在非法人企业所做工作的回报,即劳动报酬,以及非法人企业创造的营业盈余两部分内容(前面已经指出,2008年SNA所说的住户拥有的非法人企业就是我国的个体经营户和农户)。所以,2008年SNA并没有给出一个针对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指标。

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针对所有劳动者设置了劳动报酬指标,即劳动者报酬,其定义是: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5]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劳动者报酬的口径曾经发生过变化[26],目前采用的口径可以利用公式表示如下:

劳动者报酬=SNA中的雇员报酬+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中包含的劳动报酬+农户的混合收入 (2.12)

也就是说,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把个体经营户的混合收入区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计入劳动者报酬,另一部分计入营业盈余;另外,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把农户的混合收入全部计入劳动者报酬。[27]

在收入分配的国际比较中,如果把劳动者报酬与雇员报酬等同起来,就会高估我国雇员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2. 对把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金计入劳动者报酬产生疑问

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其职工能够得到未来的社会保险福利而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称为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缴款,它相当于2008年SNA中的雇主实际社会缴款。按照2008年SNA的建议,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把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缴款作为劳动者报酬的构成部分处理。

在我国,行政单位和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离退休时不是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社会福利,而是从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离退休金。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把这部分离退休金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报酬。有些人对这种处理方法产生疑问,离退休职工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不再从事劳动,领取的离退休金是一种福利性收入,应当作为经常转移处理,为什么要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呢?

实际上,行政单位和一部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在岗工作时,并没有领取到足够的劳动报酬,那些没有领取的劳动报酬被视为当时交纳了社会保险缴款,离退休金相当于其所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同时,当前在岗的行政单位和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工也没有领取足够的劳动报酬,那些没有领取的劳动报酬可视作当前交纳了社会保险缴款,将来领取的离退休金作为相应的社会福利。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把离退休金作为劳动者报酬的构成部分处理,实际上是把当前在岗职工所应交纳的社会保险缴款与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视为大体相当,这在找不到更合理的数据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变通的处理方法。

[1]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国民账户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包括不同的版本,分别于1953年、1968年、1993年和2008年颁布。1993年和2008年版本都是由联合国、欧盟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制定的。本节后面谈到的SNA,指的是2008年版本。

[2] 2008年SNA,第2章,第90段。

[3] 2008年SNA,第7章,第1段。

[4] 2008年SNA,第4章,第2段。

[5] 2008年SNA,第4章,第24段。其中“政府部门”在2008年SNA中称为“一般政府部门”。

[6] 2008年SNA,第8章,第10段。

[7] 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社会缴款在收入初次分配中属于雇员报酬的一部分,在收入再分配中表现为住户向负责社会保险计划的部门支付的社会缴款,而不是表现为雇主向负责社会保险计划的部门支付的社会缴款。

[8] 由于很少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住户自身作为非法人企业,为其雇员提供社会保险计划,所以,住户部门的经常转移收入没有涉及社会缴款收入。

[9] 2008年SNA,第8章,第141段。

[10] 2008年SNA中的住户拥有的非法人企业就是我国的个体经营户和农户。

[11] 2008年SNA,第7章,第30段。

[12] 2008年SNA,第7章,第5段和第40段。

[13] 2008年SNA,第7章,第107、108和109段。

[14] 2008年SNA,第7章,第73段。

[15] 2008年SNA,第8章,第15段。

[16] 2008年SNA,第8章,第17段。

[17] 2008年SNA,第8章,第19段。

[18] 2008年SNA,第1章,第40段。

[19] 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占比即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即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20] 见前一部分关于生产和进口税的定义。

[21] 见前一部分关于收入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的定义。

[22]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费除外,它们已经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所以已经包括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

[23] 这里之所以讲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因为我国住户调查中也有居民可支配收入,两者关于居民销售房屋、股票和艺术品等资产所产生的增值收入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前者不包括这种增值收入,而后者则包括这种增值收入。

[24] 对于企业(包括非金融公司和金融公司)来说,没有最终消费支出,所以储蓄等于可支配收入。

[25] 国家统计局等,《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第61页。

[26] 许宪春,“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比较》,2011年第6期。

[27] 许宪春,“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比较》,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