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十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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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

上面说到,“书”这个字,在甲骨文中还没有出现。在西周金文中写作,从聿者声。聿象手拿着毛笔写字的样子。甲骨文中也有“聿”字,一般认为就是“笔”的本字,不过它可能同时也是“书”的本字,象手持笔书写的样子。不管怎样,“书”字的本义应该是动词,表示书写的意思,例如《仪礼·聘礼记》:“百名以上书于策(册)。”《左传·隐公十一年》:“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古汉语往往名动相因,写下来的字,也叫做“书”,所以文字也叫书,文章的内容也叫书。《周易·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这是指文字。《庄子·骈拇》:“臧与谷二人相与牧羊而俱亡其羊。问臧奚事,则挟策读书。”这是指简册上所写的文章,即书写的内容。

因此,“书”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所有的典册,通名之“书”。例如:

《尚书·顾命》:“太史秉书,由宾阶隮,御王册命。”

盘:史受王命书,王呼史淢册易玄衣黹屯……

这是册命的文书。

《诗经·小雅·出车》:“王事多难,不遑启居,岂不怀归,畏此简书。”

毛传:“简书,戒命也。邻国有急,以简书相告,则奔命救之。”毛传未必正确。从上文“天子命我,城彼朔方,赫赫南仲,猃狁于襄”来看,此简书当是天子之命书,故可畏也。

《尚书·金縢》:“启钥见书,乃并是吉。”

这是占卜之书。

《周礼·天官·冢宰》:“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郑注:“司书,主计会之簿也。”这是簿计文书。

《左传·昭公六年》:“叔向使诒子产书。”

这是书信。

《论语·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

这是《尚书》的专称。

《论语·先进》:“有民人焉,有社稷焉,何必读书,然后为学?”

《左传·昭公二年》:“晋侯使韩宣子来聘……观书于太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

这是典籍的泛称。

以上是关于先秦文献中有关“书”的概念。不过,讲中国古代书籍历史的人,首先要求给“书”下一个定义。什么是“书”?象甲骨、金文或者石刻文字这样的东西,他们一般是不承认叫做“书”的。比如钱存训就说,“书于竹帛”的才叫“书”:

古代文字之刻于甲骨、金石及印于陶泥者,皆不能称之为“书”。书籍的起源,当追溯至竹简和木牍,编以书绳,聚简成篇,如同今日的书籍册页一般。在纸发明以前,竹木不仅是最普遍的书写材料,且在中国历史上被采用的时间,亦较诸其他材料更为长久,甚至在纸发明以后数百年间,简牍仍继续用作书写。其被广泛使用的原因,无疑是竹、木盛产于中国,就地取材,价廉而易得,正如纸草之于埃及、贝叶之于印度,因此被普遍采用作为书写的材料。[5]

刻于甲骨、金石及印于陶泥者,是铭文;竹简和木牍,是书籍。这一看法很有道理,可能来自章太炎,章氏已经表述过同样的观点:“余以书籍得名,实冯傅竹木而起。”[6]钱氏在《写作缘起》中指出《墨子》有“书于竹帛”之语:

吾非与之并世同时,亲闻其声,见其色也,以其所书于竹帛、镂于金石、琢于盘盂,传遗后世子孙者知之。[7]

李零先生指出,钱氏的这一观点很符合古人的想法,他说:

如《说文解字叙》说“著于竹帛谓之书”,[8]卷三下说:“书,箸也”,古文字也常用“箸”字代替“书”字,不但用作动词的“书”,也用作名词的“书”(后世用作撰作之义的“著”,其实就是前一含义的“书”)。如郭店楚简就把“诗书”的“书”写成“箸”,包山楚简有表示文件汇编或摘抄之义的“集箸”,也应读为“集书”(尹湾汉简有“集簿”一词,也是类似名称)。[9]它们说的“书”都是有别于铭刻的“书”,即用毛笔写在竹帛上的“书”。“书”字从聿者声,“聿”象手持毛笔,本来就是“笔”字的初文(《说文》卷三下说汉代的楚方言仍称“笔”为“聿”)。字形本身也有助于说明这一概念。[10]

的确,在战国文字中,“书”写作“箸”。而且,《说文》所载的战国古文的“册”和“典”,上面都从“竹”。把竹木的简牍看作“书”,似乎有道理。不过,帛书为什么也是书,却不能从竹木材料的角度来解释。恐怕只能从与今天的纸张相似的角度来划入“书”。还有李学勤的看法:

无论甲骨文还是金文,都不能叫做“书”,因为甲骨文只是占卜的记录,金文只是青铜器的铭文,它们都是附属于有固定用途的器物的。就像不能把后世的石刻称为“书”一样,甲骨文、金文也不属于书的范畴。[11]

这样的说法当然都是有道理的。不过,类似的观点,似乎都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当时的人们有一种普遍的观念:简册或帛书是“常态”的书,而像甲骨文、金文、石刻文字等仅仅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书写在特定的材料上的,因而它们不是“书”,至少也不能算是“常态”的书。

可是又有问题来了。

1965年12月,在山西省侯马晋国遗址,发掘出一大批载有盟誓文辞的玉石片,称为侯马盟书。数量有五千多片,其中大约三分之二是石,三分之一是玉。很多字迹模糊,可以认读的有656件。盟书用毛笔书写,字迹一般是朱红色,少数为黑墨色。篇幅长短不一,一般在三十到百余字之间,最少仅十多个字,最多有二百二十多字。[12]

从书写材料的角度讲,这是一批玉石文字,当然不是我们说的“书”,但是我们又称它为“盟书”,显然又承认这是一种“书”,何以如此?

其实道理很简单。认为只有书于竹木的才是“书”,是不符合古人的观念的,这是混淆了“册”和“书”的概念,连帛书为什么也叫“书”都很难解释。把“书于竹帛”的叫做“书”,也有以偏概全之嫌。事实上,我们对于“书”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截然分明的界限,它跟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概念一样,是一个“原型范畴”。那些典型的书,我们都没有异议,例如简册的《诗经》《楚辞》,纸张装订的《戴震文集》,没有人会否定它是书;也有些没有人会认为那是书的,比如说刻在石头上的墓志铭。但是有些不太典型的,或者说是比较边缘性质的东西,就可能会产生争议,比如说甲骨文和金文、汉代的石经、侯马盟书、清政府的大内档案等等。

我们对于古代的“书”的概念,既包括材质外形的因素,也包括内容方面的因素。从材质上讲,书应该是写在竹简、木牍、丝帛、纸张等材质上的;从内容上讲,是按照某种目的有意识地编撰起来的,体现编者的某种意志的篇章。如果能够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是典型的书:例如郭店楚简《老子》《缁衣》,敦煌写本《论语》等。如果只符合其中的一个,或者不那么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是非典型的书,可能引起争议:例如甲骨文、金文、侯马盟书、马王堆帛画、大内档案等。如果一个条件都不符合,那就一定不是书:例如兵器上的“物勒工名”、封泥文字、货币文字、石头的界碑等。因此,若仅将“书于竹帛”的才看作“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照顾目前出土的大量的战国竹简,跟实际的观念并不吻合。

目前在出土文献研究的领域,一般把出土文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档案文书,一类是典籍,后者习惯上也直接称作“古书”。这两类的区分,是由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大量出土文献发现,而逐渐形成的两大研究领域。大抵研究社会史的更看重前者,研究文化史的更看重后者。但这种区分,也的确是古书中客观存在的两种不同的东西,加以区分是正确的。我们不妨先看看李零先生对于出土文献的分类。

李先生首先按照钱存训的观点,把“铭文”划出去,真正的“书”都是“书于竹帛”。然后区分档案文书和典籍两类。

档案文书,英文叫documents,它和铭刻有交叉,但书写工具和书写材料不同,使用目的和内容形式也不同,区别非常明显,我们不能把铭刻(包括工匠题铭)也叫文书档案。档案文书又分两小类:

(一)官文书(administrative documents),分仪典类、占卜类、法令类、文告类、案例类、簿籍类、契约类、书信类等多种。

(二)私文书(personal documents),分占卜类、簿籍类、契约类、书信类、遣策类等多种。

典籍类的古书,古人叫“艺文”或“经籍”。中国古代的“书”,是以源出诗书礼乐的人文学术为主,并涉及天文历算和医卜农桑等实用技术。战国秦汉时期,前者叫“文学”,后者叫“方术”,有点类似今天的文科和理科之分。这类书的特点是:

第一,它不是官方办事的记录,而主要是私人著述;第二,它的内容也与各种政务、商务的“俗事”无关,无论是思想上的“盘根究底”,还是文采上的“踵事增华”,都得和这类事保持一定距离,有点超然的态度。这种超越,没有个人的“独立性”、思想的“自由度”是不行的(当然,没有金钱和闲暇,可以堆书的房子和起码的衣食之源,也不行)。[13]

对于档案文书和典籍古书这两类划分,我非常赞同。这种划分对于单纯地研究出土文献或者研究社会史和文化史,尤其契合。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分类首先把铭文排除在“书”之外,接着又把档案文书排除在“书”之外;所谓“真正的书”,不仅仅是“书于竹帛”,而且必须是私人著述。这样的“书”虽然对目前的出土文献能够适用,但从整个学术史来看,如果把传世文献也包括进来,那么这样的概念似乎过于狭隘。《左传·昭公七年》所载《周文王之法》,《逸周书·尝麦》提到的周成王“刑书”,历朝的起居注、诏令汇编,甚至《尚书》中的各篇在被编纂成《尚书》之前,都不能称为“书”了。《墨子·尚贤下》:“古者圣王,既审尚贤,欲以为政,故书之竹帛,琢之盘盂,传以遗后世子孙,于先王之书《吕刑》之书然……”《尚同中》:“是以先王之书《术令》之道曰……”“是以先王之书《相年》之道曰……”“是以先王之书《周颂》之道之曰……”《尚同下》:“于先王之书也,《太誓》之言然。”《天志下》:“于先王之书《大夏》之道之然。”可见即使是说过“书于竹帛”这话的墨子,也不会同意这种对于“书”的概念的。这样的例子在《墨子》里面非常多。所以,这样的分类,对于当前的出土文献研究来讲,的确是一种“方便法门”,但未必符合学术史的观念。

我觉得如果研究学术史或者思想史,可能更应该从内容上来考虑古“书”的概念。因此,我主要从书写的内容上来区分。凡是写在或者曾经写在简册(或丝帛)上的,按照某种目的有意识地编撰起来的,体现撰者或编者的某种意志或思想,具有完整结构的篇章,无论是甲骨、金文、石刻还是简册,都称作“古书”。这是因为任何材料上的文字都可以抄写在简册或者丝帛上。拿金文来说,所有的册命文献都要宣读,本来都是写在简册上的,如果单从现存材料上分类,它们只能属于铭刻;但从内容上分类,它们无疑都是档案文书,而且其中的某些篇章,如史墙盘、公盨,看成典籍类的古书也完全可以。过去常有人说,一篇铜器铭文,相当于一篇《尚书》,这是符合我们的基本认识的。石刻中的石鼓文、诅楚文、侯马盟书也是重要的古书。甲骨文比较特别,占卜的记录是直接刻写在龟甲骨头上的,不见得有书于竹帛的内容,所以目前只能把它排除在古书之外。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写在简帛上的档案文书在古书中的确是非常重要的一类,尤其是讨论古书的起源,必然要先讲到档案文书,因为最早的古书就是这种档案文书,这也就是为什么《尚书》可以作为古书的代表的缘故。因此,古书下面,再分档案文书类和著述类两种。这两类之间的界限也不是截然分明的,象《尚书》这样的以档案文书为主的古书中,其实也含有少量的著述类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