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利益设置的多重目的
上述法律设置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不一致的,且显出多重性,它们可分为四种,其用语例如有:
“为维护公共利益, 制定本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维护公共利益…… ”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1.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也即立法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是许多法律将公共利益视为立法目的之典型用语,《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等都是如此。例:《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公权力行使的正当依据
文本中典型的用语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它与立法宗旨的不同在于,作为立法宗旨的“公共利益”的效力范围更广,这里的“公共利益”只是行使公权力的依据,它是指,如果不具备公共利益这一要件,公权力的具体行使就不具有正当性。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把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实行国有化、征收企业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法官法》第七条第三款和《检察官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法官和检察官行使权力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3.行为的前提和合法性的标准
符不符合公共利益是能否作出某些行为的条件, 这样一来,公共利益便成为判断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否则,行为无效。法律或从否定角度规定,将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排除,如《专利法》第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或肯定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专利法》第五十二条将公共利益作为专利局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目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标准
相关条文一般被表述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扰乱)公共利益”,属于权利行使的限制性条款。在宪法层面,有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例如言论自由、结社权的行使,作出具体限制的理由一般是: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他人权益、国家安全等等,公共利益仅仅是其中之一。如《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普通法中,也以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一般权利的理由,例如《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