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小结
现代民法以损害赔偿制度为核心,推崇“救济先于权利”的原则,希冀通过法律救济手段规范私法权益体系,无论何种类型的法益都应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在损害赔偿领域,存在两大权利束:现存的财产权益和将来的财产权益。对现存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其历史延续,是传统侵权法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民法传统力量牢不可破的产物,是法律注重逻辑体系和规范结构思维的集中反映。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法开始渗透到未来财产权益这一崭新的领域,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桎梏,不断侵蚀着契约法统治的领域。从民法学的整体发展轨迹看,侵权责任以惊人的速度进行着扩张,呈现出一统民事责任领域的趋势。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代民法的发展史正是一部侵权责任的勃兴史。
在社会信赖关系日益增进、经济交往日渐频繁的今天,作为面向将来的财富,未来财产权益在社会财富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保护将来财产权益为己任的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地位正逐步凸显。可得利益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经常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容易与诸多类似概念相混淆。但正如布萨尼和帕尔默所强调的,无论是应予赔偿的传统民法上的间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抑或不予赔偿的纯经济损失,在本质上并不存在种类上的差别,都是对未来获取财产利益的一种期待,即未来的财产权益。它们的不同仅在于各自可获赔与否的技术上的区分,带有很强的人为色彩。作为不予赔偿的损害,纯经济损失理论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例外,各国法律开始改变过去保守的态度,对纯经济损失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方式。事实上,间接经济损失和纯经济损失早已开始相互吸纳和融合,其界限逐渐变得模糊。基于上述,还原间接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等预期利益的本来面貌,建立统一的可得利益理论已经是时代的需要。按照本书的设想,侵权法保护的财产利益应该是广泛的,包括了现存的利益和未来的利益。现存的利益即所谓的所受损害,未来的利益即所谓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内部建立统一的损害认定标准,通过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义务标准等多样灵活的归责要素进行判断,只要属于可得利益范围的损害就可获赔,反之则不能获赔,不再区分间接经济损失和纯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