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与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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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20世纪90年代至今司法与经济发展的四种理论

不同于20世纪50年代的“法律与经济发展”运动,90年代的“法律与经济发展”运动产生于经济转型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拉美经济改革、前苏联东欧经济体制转型、东亚经济发展奇迹以及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显著成就为该运动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法治全球化问题又再次激发了学界对法律与经济发展问题的关注。[1]但是与第一次“法律与经济发展”运动不同的是,此次运动融合了更多的跨学科研究的视角与方法,并且由于70年代以来一批不同于西方正统法律与经济制度的东亚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 “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逐步形成,使得对该命题的研究有了新的范本和角度。而在这丰富多元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有关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理论也逐步走向多元化,因而我们将此阶段概括为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阶段。

在此阶段,一方面,西方正统的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依然盛行。强调“制度是重要的”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们仍然不遗余力的证明拥有良好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越性,其典型即为研究法律与金融发展的LLSV(R.La Porta,,F.Lopez-de-Silanes,A.Shleifer,R.Vishny),他们将法律制度量化,用以衡量49个国家中股东保护和债权人保护的质量,通过比较不同法律渊源国家的经济绩效,证明了普通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从而获得了更好的经济绩效。罗伯特·巴罗(1997)、纳克和基弗(1995)等人通过各自的实证研究分别论证了强有力的法院系统和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2]而联合国计划发展署在设计一些东亚国家的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援助计划时也坚持这样的理论,即经济发展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完备的产权界定和合同的有效执行,这些观点已经成为新法律和发展研究的正统学说。[3]

另一方面,基于70年代第一次法律与经济发展运动的失败,有学者认识到:“在这种“法律和发展”的规划中,很少考虑到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现实环境以及各种限制。对政府运作之强制力的理解很模糊,对政府有其自身的利益、社会力量如何盗用法律的理解更为模糊。”[4]由此他们开始转而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包括其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在这些国家的具体实施过程,从而使法律与经济发展这一主题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探索,此外,“东亚奇迹”的发生也促使一批西方学者开始关注法律之外的因素对于法律的实施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他们指出,“许多新理论指出应当重新考虑国家与法律的作用和性质。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政府是发展的,法律也没有承诺充当现代化的工具。”“有必要将法律的作用去中心化和去焦点化。”“尽管法律制度和财产权被制度经济学认为是重要的,但是对这些制度的实际需求可能被夸大了。”[5]由此,各种有关法律与经济发展的替代理论,“政府论”“非正式制度论”以及“文化论”等理论也开始萌芽并发展。

在此背景下,有关司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探讨,也有了其相对集中的研究,通过笔者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与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