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建议
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中国社会的公共治理水平,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是中国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面临着许多挑战,本文认为首先要做好如下几点:
(1)中国政府需要尽早明确中国的碳排放峰值时间,并建立长期行动方案
如果按照目前各国所允诺的减排目标,全球温升将可能达到4℃。减排的峰值出现得越迟,气候变化应对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越大;相反,较早的减排努力将有助于减小气候变化应对的成本。清华大学、国家能源研究所等多家研究机构完成了中国的碳排放情景分析,分析认为中国碳排放的峰值将出现在2030年左右。国家能源研究所姜克隽博士团队研究的结果则认为中国的碳排放峰值将会出现得更早。实现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不超过2℃的目标,要求中国碳排放在2025年之前达到峰值。此结论意味着2005到2020年中国碳强度的降幅为49%~59%,高于政府公布的行动目标(姜克隽等,2011)。
相对于峰值时间的设立,建立中国的气候变化应对长期行动方案将有助于中国的长远经济战略规划,以实际方案支持中国的减排目标实施,并保障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落实低碳经济发展的资金与技术需要,激发城市、企业低碳发展的积极性。
(2)加速气候变化应对相关立法
气候变化应对立法正在进行中。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泛吸纳各方专家意见,出台气候变化立法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此立法将有助于依法加强各部委的联动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通过立法,保障中央与地方气候变化应对方案的有效实施,克服当前存在的地方与中央利益博弈的问题。
加紧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项法律法规,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管理等内容。同时,要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及其运作;立法要求碳数据的准确性与独立性、可靠性,并强调碳数据的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监督,为政策制定、碳市场的公平交易等提供良好的数据基础。
在立法中,要明确民间机构在气候变化应对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加强民间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倡导低碳消费理念。
(3)城市要首先建立中长期减排方案
城市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及早确立碳减排中长期目标,促进地方的减排努力,并明确显示碳排放观点。低碳城市不是城市形象宣传的简单标志。其经济发展模式、能源供应、生产和消费模式、技术发展、贸易活动、市民和公务管理层的理念和行为取决于城市的长期发展规划与方案。中长期减排方案,将推动城市减少碳排放的锁定效应,帮助中国实现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摆脱高排放路径依赖;进而促进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4)建立绿色财税体系,尽快开征碳税,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
2007年中国政府就将碳税列入议事日程。碳税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市场手段,能促进能源供应低碳化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可再生能源,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碳税体系的建立,将促使企业积极进行技术研发,建立碳排放统计体系。碳的减排对其他污染物排放的减少有很强的协同效应。碳税的重点效果也体现在对煤炭的有效利用和总量控制上。中国政府应审时度势,调整已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与资源税,尽早推出碳税。
(5)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
当前全球气候谈判受阻,进展迟缓。关键问题是要不要坚持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中明确了的原则, 以及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和资金承诺等主要议题。从谈判形势看,2020年后主要经济体,包括发展中国家,如何量化减排安排将成为谈判焦点。在2011年的德班会议上,中国代表团表示在具体明确的条件下,中国愿意对2020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进行磋商和谈判。
在变幻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中国需要加强气候外交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合作,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公平原则以及环境整体性的原则,担负发展中大国在国际低碳转型中的重任。尤其在南南阵营中,中国需要会同其他发展中大国,加强对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与技术援助,建立南南气候与发展基金,做出与发展中大国责任相符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