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读懂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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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的中断与恢复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工作的前景就显得很微妙了。在此之前,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已经感觉到了形势的变化。1949年4月1日,沪东公社创办了《沪东》双周刊,其创刊小言中如此写道:“沪东双周号今天诞生了。沪东公社是杨树浦工业区唯一的社会工作中心,三十年来它帮助了无数的劳工们获得知识,砥砺品格,更帮助了无数的贫苦者解决衣食,觅得职业,它是劳工们和贫苦者的朋友,并且永远是他们的朋友……我们呼出我们的困难和需要,使社会人士予我们以同情合作,使我们能做更多有益人群的工作……我们热诚地接受任何善意的批评和指望,使本刊能逐渐接近读者们理想的境地。”[6]此时此刻发表这样的言论,反映出沪东公社领导层的良苦用心,但之后沪东公社还存在了将近两年的时间。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中央人民政府对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民间慈善救助团体开始进行大规模改造。时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的郭沫若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上做了《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郭沫若给美国人主办或接受美国人资助的慈善救助社团定了性:“百余年来,美帝国主义对我国除了进行政治、经济和武装侵略外,在很长时期中,尤其注重文化侵略的活动。这种侵略活动方式,主要是通过以巨额款项津贴宗教、教育、文化、医疗、出版、救济等各项事业,加以控制,来进行对中国人民的欺骗、麻醉、和灌输奴化思想,以图从精神上来奴役中国人民。”并且明确地表明了态度:“为了肃清美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影响,维护中国人民文化教育宗教事业等的自主权利,以及彻底制止美帝国主义分子利用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和宗教团体来进行反动活动,政府对于一切接受美国津贴的上述机关和团体亟应有适当的处理……”[7]他所说的“应有适当的处理”,其实就是全面接收,使之彻底断绝与美国的关系。同一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发布,对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慈善救助社团进行大规模调整和改造的序幕正式拉开。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高潮的到来,民间慈善救助社团最终走向消亡,一部分被停办,一部分由政府接办,还有的被政府改造为其他性质的机构。社会工作实务由此走向消亡。

1952年秋季,中央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改造的基础上,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的方针”为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工作。在这次脱胎换骨般的院系大调整中,社会学彻底从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消失,依附于社会学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也难逃厄运。从此,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中国中断了30年。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工作专业教育重新受到关注。1984年,民政部派团考察香港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工作专业高校,从考察中认识到了社会工作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作用,开始推动恢复重建专业社会工作。1987年9月,民政部在北京马甸桥旁的北京对外经济交流中心大厦举办社会工作教育发展论证会,史称“马甸会议”。这次会议重新确认了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地位,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中国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从而标志着新时期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开端。1988年,民政部资助北京大学100万元设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成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个社会工作专业,开启了专业社会工作恢复和重建的新阶段。1991年,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1994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成立,推动了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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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的中国源流

近代中国社会工作的发生和发展是伴随着基督教青年会的脚步一同到来的,但这并不能否定近代中国社会工作还有自己的一个源头。中国古代的济贫思想、兼爱互助的思想以及偏重于社会救助的制度安排,都对近代中国社会工作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我国古代的济贫思想可谓源远流长,在两千多年前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就能找到诸子百家对济贫的各种说法,最为著名的是儒家的“民本”、“仁政”和“大同”思想。由于儒家思想长期占据着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地位,政府积极介入的济贫思想也就支配着历代统治者的济贫实践。

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活动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在频繁的自然灾害风险中,更加重视灾后的救助,救助的内容十分全面;二是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官府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机构总是将对他们的保障当作自己的责任,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与措施。

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活动虽然也和西方国家一样都停留在救灾济贫、矜孤恤寡等层次上,但中国古代官方所举行的社会救助活动决非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一种随机的、临时的救助活动,而是以国家制度和政策等形式固定下来的、比较完备的被长期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障活动。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政府对社会救助事务的介入基本上是受法律约束的,特别是到了传统社会晚期,官方在社会救助领域的主要活动基本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以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救助为例,明太祖即位之初,不仅宣布了“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的原则,还将其贯穿于国家法律之中。《大明律》明文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大清律》中也有这一条,其律文与《大明律》一字不差。

从上面的简略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思想十分丰富,社会救助范围极为宽泛并且做出了恰当的制度安排,说明我国古代政府和民间的社会救助传统悠久而浓厚。当西方的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传入以后,迅速在我国转型期的社会中生根发芽,并结合进自己的优良传统。因此,在我们认识近代中国社会工作产生的背景时,一定注意不要光是眼睛向外,必须理解是我们自身的传统资源接纳了外来的新鲜事物。

[1] 〔美〕邢军:《革命之火的洗礼:美国社会福音和中国基督教青年会,1919—1937》,赵晓阳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2] 杨雅彬:《中国社会学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

[3] 言心哲:《现代社会事业》,河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11页。

[4] 李剑华:《社会事业》,世界书局1931年版,第2页。

[5] 言心哲:《现代社会事业》,河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6] 周淑利、彭秀良:《沪江大学和沪东公社》,《兰台世界》2009年12月(下)。

[7] 郭沫若:《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报告》,《人民日报》1950年12月30日。